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工者是否应按照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承担责任?

    2014年08月26日 作者:办公室
    TT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列,均“应当认定为工伤”,两者的法律意义并无不同。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件》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的主体在此情形下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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