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作担保的,是否应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

    2014年09月12日 作者:办公室
    TT
    答:在借款合同纠纷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抵押房产系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此类案件类似于对共有财产的诉讼,故原告起诉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如仅起诉房产登记的产权人,则应追加另一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具体而言,抵押相关文书可能有四种情况:1.夫妻双方在抵押合同中均作为抵押人签名;2.登记的产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作为抵押人签名,另一方在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共有人”一栏签名;3. 登记的产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作为抵押人签名,另一方在《共同还款、抵押承诺书》中签名,表示同意抵押;4.登记的产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作为抵押人签名,另一方在抵押物清单中签名,表示同意抵押。以上四种情况下,未登记的产权人实质上均表示同意抵押,基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应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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