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母因病先后离世,并在老家留下房屋若干。根据父母的遗嘱,这些房屋皆由我继承,我姐姐对此也无异议。由于我现已在宁波城区安家立业,不大可能再回老家生活,因此我打算将这些房屋出售。请问,出售继承所得的房屋是否一定要先登记到我名下?
答:你虽然已经继承了你父母亲名下的房产,但你如果打算出售该房产,则必须先登记到你自己的名下。
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该法第31条还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你在继承了父母的房产后,从继承开始的那一刻起,你就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如果你在继承之后要进行类似出售、赠与,或者设定相应的抵押等处分行为时,则必须依法先去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只有将该房屋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后,你才能进行相关的处分,否则依法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文章出处:江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