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 斑马线前机动车应主动停车让行

    2015年09月21日 来源:《现代金报》2015年9月17日 作者:现代金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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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斑马线前,行驶中的机动车让不让行人?
    宁波明南社区与明北社区的路口有一条斑马线,但没有交通信号灯,一辆奔驰车行至路口停下来避让行人,而后方水泥车由于没有减速,来不及避让行人撞上路边大树,侧翻压到奔驰车,导致车上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行驶中的机动车遇到斑马线上正在行走的行人,让还是不让?成为市民热议的焦点。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宣判维持原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应当主动停车让行。
    处罚 斑马线前机动车未礼让行人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斑马线前,行驶中的机动车遇到行人,让还是不让?在这个问题上,海宁交警对贝先生作出行政处罚,贝先生则把交警告了。这是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轰动一时。8月5日下午,此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今年1月31日,贝先生驾驶汽车在海宁市西山路被交警拦下,被告知人行横道前未停车让行人而违法。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并记3分。
    贝先生当即表示异议,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要求查看执法记录视频。他提出:他确实曾在该时间点驾车行经该路段,但该路段车流量、人流量较大,他已经无法确定经过该路段时是否有视频中显示的行人;视频中显示的车辆车型、颜色和他的车一致,但没有显示车牌号码,不能确认是他的车。即使是他的车,该车前后均有车辆在行驶,行人也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他认为机动车停车让行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如果行人已经停下来主动让行机动车,则机动车可以先行通过,不能机械地将法律条文理解为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来让行人先行。所以,该处罚是对法律的歪曲理解和适用。
    2月13日,贝先生向海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
    一审 行人正在通行,故交警处罚合法
    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5月18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认为:视频上的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已经在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了,但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所以车辆就通过了。法律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不是必须停车让行,减速慢行也是属于礼让行人的范畴。
    被告辩称:事发当日,原告驾驶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由东向西行经邮电新村时,遇行人正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当场截停原告驾驶的汽车并核实了原告的驾驶员身份。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该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若该汽车于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
    6月21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二审 机动车应主动停车让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贝先生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贝先生认为,公路上车辆和行人应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原判对法条理解为只要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车辆就必须“停车让行”,是对法条的曲解,势必造成交通的混乱和堵塞。
    8月5日下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法院认为,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二审法院遂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现代金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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