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5月18日,余姚的黄女士驾驶电瓶车在道路上行驶,突然电瓶车的前轮陷入了一排水窨井口,黄女士被甩出车后落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黄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50万元。
经过司法鉴定,黄女士因交通事故导致脊椎间盘突出伴脊髓损伤,造成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伤残等级为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黄女士认为,由于排水公司疏于对事故路段进行监督检查且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职责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排水公司对事故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黄女士以此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排水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171万元。
庭审时,被告排水公司认为,虽然事故发生路段由排水公司管理,但他们已尽到了职责,平时定期检查,当天也没有接到窨井盖丢失的消息。黄女士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没有注意路面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黄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排水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人,对该路段的窨井等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对黄女士的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黄女士在驾驶电动车时未能注意路面窨井的存在,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余姚法院作出判决,黄女士自身承担30%的民事责任,排水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89万元。
来源:宁波法院网 文章出处:余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