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建波、韩冬冬等32人诈骗案

    2017年10月25日 作者:高志刚
    TT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甬鄞刑初字第98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建波,化名彭洋,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宁波宏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商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彭家村3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桂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冬冬,化名韩冬,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大专文化,宏商公司股东,住河南省新郑市新港办事处店张23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应中华,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加广,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职高文化,宏商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天台县泳溪乡北山村塘岸路1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斌,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学文,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宏商公司业务经理,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十甲村5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可杰,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闰飞,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高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经理,住江西省吉水县盘古镇上曾家村委上曾村27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朱品,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欢,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汉族,大专文化,宏商公司业务经理,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高楼村9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剑剑,化名姚剑,男,1990年4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宏商公司业务主管,住浙江省嵊州市金庭镇欢潭村16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闰华,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盘古镇上曾家村委上曾村7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树,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清方,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洪家村17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向军,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广强,男,1995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畲族,初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主管,住江西省上饶县铁山乡小溪畲族村上小溪10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才宗,浙江立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选坤,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肄业,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十甲村14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春攀,曾用名张亮,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主管,住四川省阆中市方山乡石茶坪村1组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小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鹏程,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彭家村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彬、张禹行,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航,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新郑市新烟路西侧东电花苑8号楼3单元90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棠,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查泉坤,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安吉县,汉族,大学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百亩坦自然村8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晓波,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海华,曾用名钟新谱,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黄家山村3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帅,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华雨,女,1994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十甲村5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依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蔡少石,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九江县马回岭镇马头村六组1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巍,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程双平,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上马墩村8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海波,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敏,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中专文化,宏商公司客服主管,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棋盘村章村村民组2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健,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峰,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宏商公司技术员,住河南省邓州市十林镇汤河村汤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秋芳,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大专文化,宏商公司技术员,住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王家园村山脚2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朋忠,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炀杰,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大专文化,宏商公司技术员,住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钟楼下三弄25号131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长松,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晓燕,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宏商公司财务人员,住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栎社村12组8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朝惠,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范顺苓,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宏商公司前台人员,住山东省东平县斑鸠店镇西堂子村9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其恒,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兰飞,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浙江省嵊州市下王镇樟家田村12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振,男,1991年3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镇东平办事处东官屯村15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娟,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艳苹,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小学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浙江省奉化市江口街道下陈村池头8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云霞、李科琼,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朝虎,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黄家山村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良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蔡报勇,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九江县马回岭镇马头村六组3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志红,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怨怨,女,1994年7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中专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灵璧县尹集镇陈渡口村陈渡口庄六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琦,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彭世龙,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宏商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彭家村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凤云,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余学文、曾闰飞、杨欢、姚剑剑、曾闰华、洪清方、陈广强、余选坤、张春攀、彭鹏程、史航、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蔡少石、程双平、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12日、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9月25日,公诉机关建议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0月23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申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公诉机关于同年12月15日以甬鄞检刑追诉〔2015〕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余学文、曾闰飞、杨欢、姚剑剑、陈广强、章敏诈骗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22日公诉机关再次建议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2月19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申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公诉机关于同年3月11日以甬鄞检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诈骗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18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分别于同年4月25日、8月1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霞芳、代理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建波及其辩护人陈军、张桂春、被告人韩冬冬及其辩护人应中华、被告人陈加广及其辩护人杨斌、被告人余学文及其辩护人石可杰、被告人曾闰飞及其辩护人金朱品、被告人杨欢及其辩护人张勇、被告人姚剑剑及其辩护人李文斌、被告人曾闰华及其辩护人李建树、被告人洪清方及其辩护人肖向军、被告人陈广强及其辩护人唐才宗、被告人余选坤及其辩护人潘峰、被告人张春攀及其辩护人姜小平、被告人彭鹏程及其辩护人刘彬、张禹行、被告人史航及其辩护人李棠、被告人查泉坤及其辩护人常晓波、被告人钟海华及其辩护人徐帅、被告人余华雨及其辩护人郑依杰、被告人蔡少石及其辩护人徐巍、被告人程双平及其辩护人黄海波、被告人章敏及其辩护人张健、被告人吕峰及其辩护人张凯、被告人王秋芳及其辩护人包朋忠、被告人史炀杰及其辩护人杨长松、被告人黄晓燕及其辩护人张朝惠、被告人范顺苓及其辩护人张其恒、被告人陈兰飞及其辩护人董必文、被告人陈振及其辩护人张晓娟、被告人洪艳苹及其辩护人熊云霞、被告人严朝虎及其辩护人杨良增、被告人蔡报勇及其辩护人蔡志红、被告人陈怨怨及其辩护人王琦、被告人彭世龙及其辩护人潘凤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余学文、曾闰飞、杨欢、姚剑剑、陈广强、章敏作为宁波铭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网公司)商务部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关键词持有人,谎称铭网公司愿意先期垫资15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与其合作开发其所持有的关键词行业网站,虚构开发前景,许诺被害人无需出资、仅提供关键词及网站配套就能靠合作开发获得高额收益的噱头,隐瞒该公司实际不会替其去推广合作网站、吸引付费会员及广告商、合作网站不可能盈利的事实,将大量被害人骗至铭网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诱骗被害人购买价格虚高的域名和空间服务器等网站配套产品。为应付和继续诈骗被害人,技术部员工制作简易的普通网站并发布上线后,由客服部员工添加虚假广告和会员信息,造成网站颇有人气的假象。为达到诈骗目的,铭网公司商务部业务员还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等身份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购买更多价格虚高的通用网址、无线网址、信息名址、手机APP、二维码等产品,总计作案47节,诈骗被害人钱款4 886 055元。其中,被告人彭建波参与诈骗12节,骗得金额1 198 270元,被告人韩冬冬参与诈骗10节,骗得金额1 492 990元,被告人陈加广参与诈骗9节,骗得金额1 308 970元,被告人余学文参与诈骗5节,骗得金额546 155元,被告人曾闰飞参与诈骗3节,骗得金额286 388元,被告人杨欢参与诈骗6节,骗得金额   405 791元,被告人姚剑剑参与诈骗1节,骗得金额257 200元,被告人陈广强参与诈骗5节,骗得金额248 361元,被告人章敏参与诈骗5节,骗得金额195 000元。

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经事先商议,相约从铭网公司辞职,在出售价格虚高的网站配套产品来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目的的支配下,三人共同出资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中基大厦1202室设立宏商公司,由被告人彭建波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后,吸纳铭网公司离职人员被告人余学文、曾闰飞、杨欢、姚剑剑、陈广强、张春攀、章敏及余学民(已判刑)为公司骨干,又招募被告人曾闰华、洪清方、余选坤、彭鹏程、史航、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蔡少石、程双平、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及章兴龙(已判刑)、曹志超、洪燕(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商务部业务员,被告人吕峰、王秋芳、史炀杰及欧阳香(已判刑)等人为技术部员工,被告人黄晓燕为财务人员,被告人范顺苓为前台人员。同年3月至9月期间,宏商公司商务部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关键词持有人,以公司统一培训的“话术”和关键词持有人谈虚假合作,谎称宏商公司愿意先期垫资20万元人民币与其合作开发其所持有的关键词行业网站(B2B平台),虚构开发前景,许诺被害人无需出资、仅提供关键词及网站配套就能靠合作开发获得高额收益的噱头,隐瞒该公司实际不会替其去推广合作网站、吸引付费会员及广告商、合作网站不可能盈利的事实,将大量被害人骗至宏商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诱骗被害人购买价格虚高的域名和空间服务器等网站配套产品。为应付和继续诈骗被害人,技术部员工利用现成模板制作不具备B2B功能的普通网站,经客服部完成ICP备案后发布上线,并添加虚假广告和会员信息,修改网站点击量数据,造成网站颇有人气的假象。宏商公司业务员为达到诈骗目的,还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等身份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购买更多价格虚高的通用网址、无线网址、信息名址、手机APP、二维码等产品,总计作案70节,诈骗被害人钱款4 242 268元。其中,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杨欢作为宏商公司股东,对宏商公司的全部诈骗金额负责;被告人章敏作为宏商公司的客服主管,为网站进行ICP备案和假冒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帮助其他业务员诈骗;被告人吕峰、王秋芳、史炀杰作为宏商公司的技术部员工,分别制作网站17个、8个、3个,并添加虚假内容帮助其他业务员诈骗;被告人黄晓燕作为宏商公司的财务人员,为公司管理诈骗所得、分配提成分红、发放工资等;被告人范顺苓作为宏商公司的前台人员,接待来访的被害人并分类更新所制作的网站内容以帮助其他业务员应付和继续诈骗被害人;以上人员对进入宏商公司工作以后参与的诈骗金额负责。被告人余学文参与诈骗9节,诈骗金额824 430元;被告人曾闰飞参与诈骗7节,诈骗金额926 956元;被告人姚剑剑参与诈骗7节,诈骗金额582 041元;被告人曾闰华参与诈骗3节,诈骗金额681 590元;被告人洪清方参与诈骗7节,诈骗金额   431 662元;被告人余选坤参与诈骗4节,诈骗金额328 719元;被告人张春攀参与诈骗3节,诈骗金额238 136元;被告人彭鹏程参与诈骗6节,诈骗金额206 058元;被告人史航参与诈骗5节,诈骗金额203 204元;被告人查泉坤参与诈骗4节,诈骗金额186 279元;被告人钟海华参与诈骗4节,诈骗金额185 978元;被告人余华雨参与诈骗5节,诈骗金额134 122元;被告人蔡少石参与诈骗2节,诈骗金额133 150元;被告人陈广强参与诈骗6节,诈骗金额128 380元;被告人程双平参与诈骗4节,诈骗金额118 950元;被告人陈兰飞参与诈骗1节,诈骗金额49 000元;被告人陈振参与诈骗1节,诈骗金额42 832元;被告人洪艳苹参与诈骗3节,诈骗金额34 730元;被告人严朝虎参与诈骗2节,诈骗金额33 300元;被告人蔡报勇参与诈骗1节,诈骗金额23 140元;被告人陈怨怨参与诈骗2节,诈骗金额22 250元;被告人彭世龙参与诈骗1节,诈骗金额16 147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余学文、曾闰飞、杨欢、姚剑剑、曾闰华、洪清方、陈广强、余选坤、张春攀、彭鹏程、史航、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蔡少石、程双平、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及同案犯刘清、张子龙、陈倩茜、毛维斌、崔凤琼、徐诗双、肖怡奎、田小军、邓刚、刘欢、邬咪娜、余学民、章兴龙、欧阳香等人的供述,被害人何思荣、王双红、王洪、杨捷、金裕闲、张瑞根、张谅达、刘聪等人的陈述,证人林晨、张艳、崔齐帅、蒋商军、程玉卿、王琪、李东东、何珊娇、徐松捷等人的证言,会计账册,技术部提成表,业绩录入表,网站更新情况分类表,宏商公司收入支出表,企业营业执照,扣押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物证涉案电脑、POS机、印章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余学文、曾闰飞、杨欢、姚剑剑、曾闰华、洪清方、陈广强、余选坤、张春攀、彭鹏程、史航、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蔡少石、程双平、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余学文、曾闰飞、杨欢、姚剑剑、曾闰华、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洪清方、陈广强、余选坤、张春攀、彭鹏程、史航、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蔡少石、程双平犯罪数额巨大;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犯罪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余学文、曾闰飞、杨欢、姚剑剑、曾闰华、洪清方、陈广强、余选坤、张春攀、彭鹏程、史航、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蔡少石、程双平、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彭建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是通过求职进入铭网公司,公司培训了“话术”内容,具体怎么谈是受张子龙指使,其系从犯;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期行为是破坏市场活动,构成合同诈骗罪;追加起诉决定书的第7节先期是刘清谈的,其是从APP开始跟进的,金额36 000元;第23节是客户主动找上门要购买,其只是谈单;第29节其只参与了通用、无线项目,金额只有50 000多元;第42节其还在铭网公司时实际到账13 300元。其与韩冬冬、陈加广商量依法成立宏商公司,没有意识到是诈骗,8月份知道是诈骗后公司就想着转型了。其辩护人辩护称:在铭网公司时,被告人彭建波系从犯,追加起诉决定书的第7节、23节、29节、42节证据不确实充分,应以被告人的辩解为准。宏商公司成立之初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全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涉案的是不是B2B网站有待商榷;被害人购买域名、空间的成本应予以扣除;合同签订的是三年期限,后期有继续开发盈利的可能;涉案被告人多为90后大学生;被告人彭建波个人获利几十万元,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从宽处理。

被告人韩冬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铭网公司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是商务部员工,系从犯;通用网址、域名、无线网址有实际证书和使用权给客户,也有网站盈利。对指控其在宏商公司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意识到实施的是诈骗行为,“打外围”电话是为了充分了解客户的想法;应将税收和APP等实际支出成本扣除;7月底以后知道可能是诈骗时,考虑过公司转型;与客户签订的是三年期合同,期限未到,不能断定是诈骗。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被告人韩冬冬在铭网公司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本案有添加实际免费的会员给客户打过电话的情况;APP、二维码、通用网址等业务均为外包,产品有实际交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退赃18万元,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加广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在铭网公司开始不知道是犯罪,系从犯;追加起诉决定书的第1节合同是张子龙和刘清确立的,被害人朱国棋不是其联系的,其只拿了提成;第2节其联系了被害人林玉宝,但是张子龙谈定的,其签了合同拿了提成;第5节章敏只联系了一两次,没有起实质作用,也没有拿到提成;第27节是其原来的同事联系的,其只拿到较少提成。其与彭建波、韩冬冬成立宏商公司时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被告人陈加广在铭网公司的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TM注册费用等不应计入诈骗金额,起诉书的第24节、46节、48节、54节、61节是客户主动认购的,不应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案发后,被告人陈加广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学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在铭网公司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追加起诉决定书的第29节其只联系了客户,第30节是与别人一起合作,其扮演次要角色。宏商公司是正规公司,其按照公司安排做业务员拿提成,获利少,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起诉书的第18节是被害人平来福自己找上门的;其也是被市场误导,在公司是业务员身份,系从犯。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合理成本应予以扣除,被告人余学文在共同犯罪中有与他人合作,作用小,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曾闰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被告人曾闰飞在全案共同犯罪中地位低,作用小,只是领取公司的业务提成,系从犯;追加起诉决定书的第45节中被告人曾闰飞涉及的犯罪金额是30 000多元;被告人曾闰飞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获利少,不应对起诉书指控其在宏商公司参与的92万余元的犯罪金额负责;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追加起诉决定书的第20节、38节是被害人自己找上门的;第25节其只谈了空间服务器37 200元,其他项目是被害人主动找到公司要购买的,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其不是宏商公司的股东,没有得到实际分红,加入公司时没有想到是犯罪。其辩护人辩护称:同意被告人杨欢对事实的辩解,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被告人杨欢没有拿到分红,没有参与宏商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不是公司股东;起诉书的第14节中的15 971元、第20节中的18万元、第38节中的81 000元、第46节中的24 990元不能计入被告人杨欢的犯罪数额;在全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姚剑剑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在铭网公司只是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给客户打电话;对于宏商公司出资20万元、合同虚假的情况,公司开始没有告诉业务员。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起诉书第20节的18万元被告人没有参与,客户的信息均不是被告人姚剑剑提供,是被动参与的打工者,作用远小于高层;公司就培训内容对业务员有所隐瞒,被告人不知情,“打外围”时才怀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闰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被告人曾闰华对于诈骗不知情,仅参加其中一个环节,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当宣告无罪。

被告人洪清方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自己是业务员,一切听公司安排,只是打电话约客户过来,后面没有经手,不知道是诈骗。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被告人洪清方当时刚入职,只是打了电话,不知道公司有诈骗行为,公司隐瞒了相关事实,被告人无诈骗故意;起诉书的第1节、11节、49节金额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公司实际为客户提供了服务;被告人系退伍军人求职进入宏商公司,主观恶性小,系从犯;到案后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广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追加起诉决定书的第24节其只打了电话约客户,谈单时不在场;对于一些客户后续打进的费用不知情,只拿到过提成;本案是合同诈骗。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陈广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业务员只负责谈业务,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陈广强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选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起诉书的第27节、第31节后面的钱是余学民骗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客户直接将款项缴入公司账户,是单位犯罪;起诉书第27节中的39 000元、第31节16.6万元主要是余学民骗取,不应计入被告人余选坤的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张春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起诉书的第24节以曾闰飞为主,其拿到的提成少。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业务员不应承担股东成立公司时主观心态的后果,公司有纳税,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是单位犯罪;被告人张春攀仅参与了其中一个环节,8月份后才提的业务主管,系从犯;被告人张春攀没有参与起诉书的第24节中的11.5万元,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鹏程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是通过正规途径到宏商公司上班,按照公司主管、经理给的名单打电话联系客户,后面的事情不知情,是从犯;起诉书第35节中的一笔34 200元其不知情,第69节、70节当时是韩冬冬、余学民告诉其的。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起诉书第35节的中英文商标费用应扣除,第42节仅有合同没有付款凭证,提成表、业务录入明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70节被告人彭鹏程没有参与,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应以有转账凭证的55 000元指控;购买空间、域名等费用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彭鹏程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史航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开始是按照公司安排,自己是业务员,对此不知情。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史航对产品价格虚高不知情,7月底才知道是骗钱;被害人是基于宏商公司承诺的出资20万元、有三年的高利润而陷入错误认识,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被告人史航系从犯。

被告人查泉坤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自己作为大学实习生到宏商公司工作,对公司情况不知情,公司也没有出售价格虚高的域名和空间。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被告人查泉坤入职时间短,起诉书第3节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起诉书第25节、49节、50节应扣除公司的合理开支;被告人查泉坤听公司上层说有出资和后期推广,后期虽然感觉有问题,但因涉世未深,主观恶性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获利少,是从犯,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且应扣除域名等资源的费用成本;被告人钟海华系从犯,坦白且自愿认罪,获利少,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小,请求从宽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余华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只打了电话,获利少,不应对起诉书指控的数额负责。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与被害人签订的是长期合同,仅是目前没有投资或者投资不到位,是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存在瑕疵;被告人余华雨只是打电话约了客户,与被害人受骗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按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计算;被告人余华雨在公司拿的是提成和工资,没有给自己的客户打过“外围”电话,起诉书的第16节、47节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少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宏商公司的上层当时说会投入20万元,其没有虚构考核目标,系从犯。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是单位犯罪;被告人蔡少石与余学民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起诉书第4节的APP制作费60 000元是余学民单独收取,与被告人蔡少石无关;本案应以提成金额计算犯罪数额;被告人蔡少石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双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起诉书第39节的中国农资网页已制作好并正常上线,本案是合同诈骗。其辩护人辩护称:宏商公司是依法成立、正常纳税,在业务范围内经营,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是单位犯罪,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起诉书第37节中的24 000元可信网站注册费被告人程双平未参与,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相关域名、商标注册费用应予以扣除;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章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宏商公司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在铭网公司参与了电话约谈客户并接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追加起诉决定书第5节被告人章敏只是打电话将客户约到公司,后续是陈加广具体操作的,章敏只应对24 000元的金额负责;第7节章敏只是和彭建波一起去接了客户,后期是彭建波具体联系接待的,章敏不应对这笔金额负责;第8节只有合同,没有收费依据,不能认定;第10节的后一笔28 000元不应由章敏来承担。宏商公司只有章敏一个客服,故不存在主管,其打电话是按照业务员提供的纸面内容念的,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案没有以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应定性为合同诈骗,是单位犯罪;产品的价格虚高是市场决定的,章敏不应对宏商公司的全部金额负责,其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额外获利,积极退赃,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吕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被告人吕峰没有对网站添加过虚假信息,也没有更新,技术员是被动参与进来,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确,故在宏商公司发布公告前不应认定为犯罪;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秋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被告人王秋芳入职宏商公司晚,参与度、知情度最小,只负责制作网站,对公司其他情况不知情,比从犯的作用还要轻,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系大学生,请求适用缓刑。

被告人史炀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被告史炀杰是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进入宏商公司上班的,主观恶性小,获利少,应只对与其实际有关的几节犯罪事实负责,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适用缓刑或处以较轻的刑罚。

被告人黄晓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被告人黄晓燕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工资收入不应认定为非法获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范顺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被告人范顺苓是公司前台,虽然对宏商公司实施诈骗有所知悉,但对具体行为的实施是不清楚的,更新网站是应业务员的要求;获利少,系从犯,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兰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被告人陈兰飞只是打电话约客户到公司,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起诉书第58节中的TM商标24 000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获利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陈振对于起诉书第51节的后一笔TM商标注册费7882元不知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洪艳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被告人洪艳苹只负责约谈客户,没参与“外围”,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起诉书第40节的数额应认定为445元,被告人洪艳苹对后面的款项不知情,第68节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公司8月份开始转型,有印发宣传单参加展会,合同金额是3年服务费;对诈骗的犯罪故意没有充分认识,7月后才怀疑,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严朝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被告人严朝虎是业务员,系从犯;参与金额不大,应扣除公司合理成本;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在校大学生,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报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是单位犯罪;被告人蔡报勇只参与一节犯罪事实且只是提供了联系方式,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怨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护称:被告人陈怨怨只负责约谈客户,开始没有认识到是诈骗行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是单位犯罪,被害人主动和彭建波联系,自身有过错;被告人陈怨怨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世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彭世龙只负责约谈客户,对于宏商公司是否出资20万元不知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获利较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3月7日,刘清、张子龙(均已判刑)伙同李建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东方商务中心设立了铭网公司,该三人在采取欺骗手段向他人出售价格虚高的网络关键词及网站周边产品来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支配下,招募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杨欢、曾闰飞、余学文、姚剑剑、陈广强、章敏和陈倩茜、毛维斌、刘欢、邬咪娜、崔凤琼、徐诗双等(均已判刑)为商务部业务员,招募谢子超、童超(均已判刑)为技术部人员。

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杨欢、曾闰飞、余学文、姚剑剑、陈广强、章敏作为铭网公司商务部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关键词持有人,谎称铭网公司愿意先期垫资15万元与对方合作开发所持有的关键词行业网站,虚构开发前景,许诺被害人无需出资、仅提供关键词及网站配套就能靠合作开发获得高额收益的噱头,隐瞒该公司实际不会替其去推广合作网站、吸引付费会员及广告商、合作网站不可能盈利的事实,将大量被害人骗至铭网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诱骗被害人购买价格虚高的域名、空间服务器和通用网址等网站配套产品。为应付和继续诈骗被害人,技术部员工制作简易的普通网站并发布上线后,由公司员工添加虚假广告和会员信息,造成铭网公司已经履约、网站颇有人气的假象。之后,铭网公司商务部业务员还冒充其他网络公司人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等身份拨打被害人电话,使被害人持续陷入错误认识, 从而向铭网公司购买更多价格虚高的通用网址、无线网址、信息名址、手机APP、二维码等产品,总计作案47节,诈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4 886 055元。其中,被告人彭建波参与诈骗12节,骗得金额1 093 211元,被告人韩冬冬参与诈骗10节,骗得金额1 492 990元,被告人陈加广参与诈骗9节,骗得金额1 308 970元,被告人杨欢参与诈骗6节,骗得金额405 791元,被告人曾闰飞参与诈骗3节,骗得金额286 388元,被告人余学文参与诈骗5节,骗得金额546 155元,被告人姚剑剑参与诈骗1节,骗得金额257 200元,被告人陈广强参与诈骗5节,骗得金额248 361元,被告人章敏参与诈骗5节,骗得金额195 000元。具体如下:

1.2013年1月15日至11月12日间,被告人陈加广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蜡制品行业网”关键词持有人朱国棋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制作APP为由,诈骗被害人朱国棋490 340元。

2.2013年1月17日至11月23日间,被告人陈加广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箱包资讯网”关键词持有人林玉宝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制作二维码、APP等为由,诈骗被害人林玉宝144 000元。

3.2013年3月22日至7月20日间,被告人韩冬冬伙同陈昌胜(另案处理)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家居用品网”关键词持有人陈海兵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通用网址、无线网址、二维码、制作APP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海兵87 400元。

4.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韩冬冬伙同贺前广(另案处理)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焊接材料供应商”关键词持有人蓝凌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蓝凌30 720元。

5.2013年3月31日至7月19日间,被告人陈加广、章敏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3G手机网”关键词持有人张东辉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张东辉54 000元。

6.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韩冬冬伙同何建(另案处理)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汽配网”关键词持有人潘军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端被害人潘军30 800元。

7.2013年5月3日至7月17日间,被告人彭建波、章敏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发电机在线”关键词持有人钱根华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制作 APP为由,诈骗被害人钱根华53 600 元。

8.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章敏伙同刘清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装饰在线”关键词持有人於智伟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通用网址为由,诈骗被害人於智伟   23 200元。

9.2013年6月29日至2014年1月8日间,被告人韩冬冬伙同何建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成人性用品网”关键词持有人刘聪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无线网址、通用网址、制作 APP为由,诈骗被害人刘聪359 000元。

10.2013年6月29日至9月10日间,被告人章敏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化学分析仪器网”关键词持有人徐坚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无线网址、通用网址为由,诈骗被害人徐坚46 200元。

11.2013年7月8日至11月19日间,被告人彭建波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手电筒在线”关键词持有人俞金国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制作APP为由,诈骗被害人俞金国116 800元。

12.2013年7月15日至11月22日间,被告人韩冬冬、姚剑剑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财物管理网”关键词持有人苗建敏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无线网址、通用网址、制作APP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苗建敏257 200元。

13.2013年7月24日至8月21日间,被告人彭建波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建设监理”关键词持有人徐玉明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无线网址、通用网址为由,诈骗被害人徐玉明125 700元。

14.2013年7月26日至11月11日间,被告人杨欢、韩冬冬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印染中国网”关键词持有人陈贤仁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陈贤仁36 000元。

 15.2013年8月2日至12月30日间,被告人韩冬冬伙同田小军(已判刑)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钨供应商”关键词持有人左家训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制作 APP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左家训133 100元。

16.2013年8月4日至12日,被告人彭建波伙同邬咪娜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橡胶产品”关键词持有人童昌丰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无线网址为由,诈骗被害人童昌丰64 000元。

17.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陈加广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健康网”关键词持有人夏华龙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夏华龙27 300元。

18、2013年9月初至10月30日间,被告人陈加广伙同曾礼雄(另案处理)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皮革网”关键词持有人黄红兵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黄红兵62 790元。

19.2013年9月3日,被告人韩冬冬伙同肖仁强(另案处理)以合作开发关健词网站为名,骗取“投资网”关键词持有人金建余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金建余1 000元。

20.2013年9月4日至11月18日间,被告人杨欢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浙江吸塑包装网”关键词持有人方根华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TM商标等为由,诈骗被害人方根华72 401元。

 21.2013年9月8日至11月16日间,被告人彭建波、陈广强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厨房设备工程”关键词持有人计志伟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无线网址、通用网址为由,诈骗被害人计志伟65 200元。

 22.2013年9月14日至12月31日间,被告人彭建波、陈广强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健康有机食品网”关键词持有人梁远奇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制作APP为由,诈骗梁远奇45 200元。

23.2013年9月18日至12月19日间,被告人彭建波伙同崔凤琼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宁波网”关键词持有人陈银银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制作 APP等为由,诈骗被害人陈银银117 400元。

24.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陈广程伙同崔凤琼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织造在线”关键词持有人张瑞根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张瑞根51 200元。

25.2013年9月22日至12月28日间,被告人杨欢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空气能源网”关键词持有人赵庆坛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无线网址、通用网址、制作APP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赵庆坛195 200元。

26.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加广伙同邓刚(另案处理)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白茶行”关键词持有人蔡良绥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蔡良绥26 080元。

 27.2013年9月29日至12月26日间,被告人陈加广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塑料产品在线”关键词持有人许炎章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TM商标、制作 APP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许炎章263 690元。

 28.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欢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黑龙江旅游网”关键词持有人吕代军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吕代军11 290元。

29.2013年10月27日至12月31日间,被告人余学文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 ,骗取“中国板材产业”关键词持有人卜照森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购买域名、可信网站认证为由,诈骗被害人卜照森105 059元,后又伙同被告人彭建波以注册无线网址、通用网址为名,诈骗卜照森53 000元。

30.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1月8日间,被告人余学文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蓄电池网络在线”关键词持有人杨国新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TM商标、可信网站认证、制作APP为由,诈骗被害人杨国新136 000元。

31.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欢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辽宁电梯门户”关键词持有人李福君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通用网址、无线网址为由,诈骗被害人李福君63 900元。

32.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章敏伙同刘欢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保健用品网”关键词持有人张贺清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张贺清18 000元。

33.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广强、彭建波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发泡水泥网”关键词持有人杨敬斌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敬斌75 321元。

34.2013年11月16日至12月30日间,被告人余学文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塑钢在线”关键词持有人靳勇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无线网址、通用网址为由,诈骗被害人靳勇155 000元。

35.2013年11月19日至12月31日间,被告人陈加广伙同罗秋红(另案处理)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礼品批发网”关键词持有人刘兰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制作APP为由,诈骗被害人刘兰161 180元。

36.2013年11月26日至12月24日间,被告人韩冬冬伙同田小军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厨具网”关键词持有人张谅达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制作 APP为由,诈骗被害人张谅达249 280元。

37.2013年11月26日至12月28日间,被告人余学文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酒业在线”关键词持有人郭晓云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 TM商标为由,诈骗被害人郭晓云27 646元。

38.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欢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家电批发网”关键词持有人江水英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江水英27 000元。

39.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余学文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江苏水产门户”关键词持有人崔启华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制作 APP为由,诈骗被害人崔启华69 450元。

40.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9日间,被告人曾闰飞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长途专线加盟网”关键词持有人包忠太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TM商标、无线网址、通用网址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包忠太65 808元。

41.2013年12月12日至25日间,被告人陈加广伙同邓刚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箱包配件在线”关键词持有人曾鉴荣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通用网址等为由,诈骗被害人曾鉴荣79 590元。

42.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彭建波伙同崔凤琼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海鲜火锅”关键词持有人宋金宝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宋金宝26 600元。

43.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日间,被告人曾闰飞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车灯透镜网”关键词持有人孙青华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通用网址、无线网址、信息名址、可信网站认证为由,诈骗被害人孙青华156 590元。

44.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彭建波伙同崔凤琼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仪器网”关键词持有人郑明良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郑明良41 900元。

45.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5日间,被告人曾闰飞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升钟湖”关键词持有人罗仁杰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罗仁杰   63 990元。

46.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陈广强伙同付明芹(已判刑)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华东保温材料”关键词持有人王亮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为由,诈骗被害人王亮   11 440元。

47.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月20日间,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为名,骗取“中国进出口”关键词持有人杜萍丽的信任,以租用空间服务器、注册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制作 APP和行业平台等为由,诈骗被害人杜萍丽308 49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国棋、林玉宝、陈海兵、蓝凌、张东辉、潘军、钱根华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有关合同、收据、发票、交易记录等材料,证实均为某个或某几个网络关键词的持有人,各自先是接到自称是铭网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声称要合作开发网络关键词,在被邀到铭网公司后,之前联系的工作人员和另一个主管、经理会与被害人面谈合作开发建设网站的相关事宜,承诺铭网公司会出资15万元用于建设开发和推广网站,被害人不需出钱,还介绍铭网公司的很多成功案例并且承诺合作开发的网站会实现高额的回报,待网站建成盈利后,双方利润分成。被害人信以为真,便与铭网公司签订合同,后支付相关费用用于网络空间租用费、域名注册费等。之后,被害人陆续接到自称是其他网络公司或者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电话,声称有人要注册其关键词的配套资源,如果其不注册就是放权给别人之类的说辞令被害人产生紧迫感,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会和铭网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时,铭网公司业务员顺势让被害人继续购买相关的配套资源,收取更高额的费用。从合同签约至案发,基本上被害人均没有收到任何营利收入的事实;

2.同案犯刘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系铭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否认自己有诈骗的行为,其和李建文、张子龙共同成立了铭网公司,公司有技术部、客服部、人事部、综合部等,公司通过商务部招揽客户和公司合作开发网站,或者卖给他们一些网络资源和产品,通过赚取差价来进行营利,商务部每个业务员负责自己客户的网站推广影响,具体怎么做其不清楚。2014年6、7月公司成立了一个招商部,还是业务员各自在负责的事实;

3.同案犯张子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铭网公司股东之一,另外两个老板是李建文和刘清。其否认自己的行为属于诈骗,称公司商务部人员在网上寻找网络关键词持有人作为潜在客户,并由业务员打电话与对方联系,向对方宣传其公司是做网站的,愿意先垫资15万元与对方合作开发网站。客户一般会来公司谈合作,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向客户说明网站获利后,公司与客户按分成盈利,并让客户出钱注册域名和租用网络空间服务器。15万元是其与刘清、李建文定的一个数额,实际上这笔钱其公司没有拿出来。其知道公司商务部在招揽客户的过程中“打外围”电话的情况,但后来在2014年7月就公告禁止“打外围”了的事实;

4.同案犯陈倩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7月进入铭网公司商务部做销售工作,2014年3月升任经理。其刚入公司几个月后发现商务部的很多同事都在“打外围”,就是说在网站合作开发和卖产品的前期以及与客户接触时,会有商务部的人冒充其他买家,或者北京互联网中心的工作人员来忽悠客户,让客户相信与公司合作开发能赚到很多钱。公司会和客户承诺合作前景非常好,后期主要是靠网站的广告费用和会员招商来营利,收益按照四六分成,一般第一年收益是30万元左右。客户觉得营利前景好,一般会与公司合作并签订合同,然后商务部的人会冒充外地公司“打外围”电话,向客户说一些后续的投资,让客户产生紧迫感,使客户到公司进行再投资。公司商务部的老员工都知道“打外围”的事情,公司本来有一些电话和外地电话卡,一般都是张子龙提供的。公司实际是没有做过营销推广和招商的,主要是为了骗客户的钱。其知道这样欺骗客户不对,但当时整个公司就这样。张子龙会教如何去骗客户的流程和方式,其刚进公司时,彭建波、陈昌胜、杨欢等老员工也教过其的事实;

5.同案犯毛维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于2013年3月至铭网公司商务部工作的,后任商务部经理。一般商务部的员工先从网上寻找关键词的持有人,然后与客户谈合作开发网站,称网站开发后通过吸收会员、招收广告等手段获利,并讲明客户不用出钱,公司出钱负责网站开发,事后四六或五五分成。等与客户签合同时提出由客户出一笔2-3万元的域名空间费用。商务部填好下单表交给技术部做网站,技术部做好网站后,客服部负责在新建的网站上增加虚假的企业广告、会员信息等内容,让客户相信公司确实在帮忙做网站推广。然后商务部用一些网上买来的外地手机号码给客户打电话,伪装成外地的网络公司,谎称要抢注客户的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等客户打电话咨询其公司时,就会忽悠客户说这一块今后营利大,以后对网站运营很有用,客户就会与其公司签合同,并支付高额的费用。以前老员工韩冬冬、陈加广、彭建波、杨欢、余学文等都打过外围。公司给客户做的网站基本不会盈利,因为公司没有真实的为客户网站进行招商拉会员,都是从后台操作把一些虚假的企业、会员、广告加进去。公司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骗客户的钱,因为做网站、注册那些东西的成本很低,但公司的收费很高。碰到不容易上当的客户,合同上会加写经营盈利目标。公司向客户承诺是靠广告链接收入和网站招收会员收取会员费的方式来盈利,但商务部负责打电话骗客户的钱,公司其他部门也没有从事招商和营销推广,一般骗取客户资金后继续从互联网上找关健词持有人行骗。如果有客户电话咨询营利情况,就会答复网站建设还需要时间等理由进行推诿的事实;

6.同案犯崔凤琼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2年7月进入铭网公司商务部工作,商务部员工在“一搜一查”、“儒豹”、“通用无线”等网站查找关健词的注册人进行联系,称客户注册的关键词很有前景,其公司可以与客户合作建立网站并推销产品,客户只要提供关键词,前期费用由公司负责,盈利后六四分成;业务员联系有意向的客户来公司面谈签约,让客户提供1 -5万元的网站域名费和空间费用。公司收取客户的网站建设费用后,在网站添加虚假的会员资料,造成公司为客户招募会员的假象。之后便以“打外围”手段联系客户,声称要抢注客户注册网站如通用网址,无线网址附加产品,或以第三方网络公司对客户声称要购买网站,在客户前来咨询时促使客户投钱。其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利益分配的条款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公司收取费用后,根本没有做招商的工作,所以根本无法实现盈利。公司除了骗客户的钱外,没有其他正当生意。商务部主要负责谈客户、“打外围”,让客户入套,还有缓解长期无盈利前来质问的老客户,以网站建立时间短等理由进行敷衍的事实;

7.同案犯徐诗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11月至铭网公司商务部担任商务代表,后升任主管。工作一段时间后,知道了公司的手法,其在商务部根据公司原有的资料联系客户,或者通过网络搜索客户名单联系客户、宣传公司,然后说客户持有的关键词有投资价值,公司愿意与对方合作开发网站,不需要客户出钱,并邀请客户到公司面谈。客户来公司后,由商务代表或主管、上级领导出面谈,当时会声明网站建设的15万元以及后期的运营维护由公司负责,盈利按照约定分配。谈成签好合同后,客户会按照合同通过公司购买域名和服务器,一般3年为期,也有10年的,域名和服务器的价格按公司规定支付。网站建成一段时间后,公司就会有人用外地电话卡冒充其他网络公司打电话给客户,要么说要购买客户的网站和资源,然后让对方再投资增加信息名址、通用网址、TM商标、二维码或者手机APP等,要么就说要抢注客户的信息名址、通用网址、TM商标、二维码或者手机APP等资源,还有让公司女员工用改号软件冒充中国互联网中心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客户说有人要抢注客户的信息名址等网络资源,提醒客户有优先权。一般这样的电话打好以后,客户就会打电话给负责的商务部人员,商务部人员再向客户推销由其公司做的这些网络资源,客户就会再投钱的事实;

8.同案犯肖怡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3月进入铭网公司商务部工作,后任商务部主管。公司商务部的人会寻找一些关键词的持有人,跟客户说一起合作开发网站,其公司负责对前期的网站制作费用出资。客户有意向时会来公司约谈,公司向客户夸大今后招收会员和广告的收益,然后客户与公司签约后,合同上要求客户提供域名和空间,如果不能提供,其公司办理需要1-2万元的费用。合同签好后,技术部开设网站,但是网站上更新的东西是从其他网站上抄袭复制来的,把一些假的客户信息添加到网站上,其实公司没有招募过一个会员。之后主要是向客户推销通用网址等产品,如果客户犹豫不决,其公司商务部的同事会用外地电话或者手机改号软件冒充收购关键词的网络公司给客户打电话,灌输通用网址、TM商标、APP等概念,并谎称要抢注客户的通用网址或者收购客户网站,但是客户的产品不全,还会冒充中国互联网中心的人说别人要抢注资源,客户会比较急迫的咨询其公司这个事情,公司就跟客户说这些产品很重要,客户就高价购买了。这种“外围”电话都是商务部员工互相帮忙打的,其也帮其他同事打过的事实;

9.同案犯田小军的供述与辩解,其于2013年6月至铭网公司商务部任商务代表。商务部负责联系客户,一般会寻找关键词的持有人,告诉客户其公司可以免费帮客户制作开发网站,并且后期的维护和运营是不用钱的。客户签了合同支付域名等费用后,公司会骗客户购买其他的服务项目,公司会故意让商务部的同事用外地电话假扮收购关键词的网络公司人员给客户打电话,谎称要抢注客户的通用网址,随后在客户向其公司咨询这个事情的真实性时,其公司会忽悠客户说这种项目是有价值的。公司通过打这种“外围”电话让客户比较急迫的到公司购买无线网址、手机APP等产品,如果有客户犹豫的,公司会让女同事伪装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给客户“打外围”电话,让客户相信。这些套路公司老员工陈昌胜、韩冬冬都指导过其,有个叫张谅达的客户开始是韩冬冬联系的,后来他离职后交给其做的,提成给了他一半的事实;

10.同案犯邓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8月进入铭网公司工作,在商务部负责谈客户。其公司一般寻找关键词持有人,以免费帮制作开发网站与客户洽谈合同。签合同时,让客户交纳2万元购买域名、空间费用,然后公司技术部开设网站,客服部门添加假的会员信息和更新客户网站,造成客户网站运营盈利的假象。之后,商务部的同事用外地电话卡冒充第三方网络公司或者国家信息互联网中心人员跟客户说,要抢注客户的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附加产品,客户咨询其公司时,其公司继续忽悠客户要注册,这样客户与其公司不断签合同花钱购买产品。其刚进公司时不清楚这些招揽客户行为的性质,做了几个月就明白这是种诈骗行为的事实;

11.同案犯刘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5月至铭网公司上班,一直在商务部工作,其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负责联系客户,告诉客户公司愿意与客户合作开发客户的关键词,由公司负责出资负责运作,客户只需提供关键词。客户到公司签订合同后,由技术部负责制作网站,然后公司会要求商务部的人冒充第三方或者中国互联网中心的名义给客户打电话,声称客户拥有的关键词很值钱,以抢注网站资源、收购网站等名义,使客户产生其拥有的关键词和网站很值钱的错觉,并需要进一步购买网络产品进行投资。当客户与其联系时,其就趁机将相关产品推销给客户,客户会购买这些产品并支付费用。其主要合作的人中有彭建波。

12.同案犯邬咪娜、石正玉、付明楼、胡龙、金敬栋、俞发苗、孔文斌、方香香、王娇楠、付明芹、张志豪、王露、龙大猛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系铭网公司商务部员工,公司业务员给关键词客户打电话,声称公司前期投入15万元,客户不用出钱,网站盈利后五五或四六分成,并虚构开发前景好,待客户签好合同后,业务员会“打外围”电话,冒充其他网络公司或工信部工作人员,要高价购买客户的关键词或抢注相应网络产品,从而迫使客户在其公司继续高价购买网络产品,公司没有真正做网站的推广营销工作的事实;

13.同案犯林巧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3月3日至铭网公司工作,任总监助理,负责公司内的文化策划、会议召开,并统计员工奖金发放。商务部负责联系网络关键词持有人进行合作,客户交钱给公司制作网站,之后商务部人员再继续向客户推销通用网址、无线网址、信息名址、全网通址、国际域名注册证书TM商标、二维码、APP等。其知道商务部的员工在客户签订合同后,会用外地电话联系客户,就网络产品让客户要么注册要么放权,客户会继续跟公司合作,投钱注册,期间商务部员工会用010开头的电话冒充商务部的人给客户打电话,说已经有人提出抢注申请,如果客户不在3天内决定是否办理注册业务,视为自动放弃,刺激客户联系公司购买产品的事实;

14.同案犯谢子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2年7月进入铭网公司技术部工作,其知道商务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上约定的为客户推广、营销、招募会员、赚取会员年费等,其实公司根本没有做。一共九百多个网站,公司没有能力去招募会员去做推广,预期营利是达不到的。公司唯一营利手段是让客户购买无线网址、通用网址、信息名址、APP、二维码等网络产品。制作网站只需人工基本不需其他成本,网站建成后为了取得客户信任,就在每个网站后台直接申请虚假的会员,客服部在后续的更新时也会申请虚假会员。商务部的人用网上买的外地卡,冒充外地公司或者个人给客户打电话,说要收购客户的关键词网站,还说如果有无线网址和通用网址的话网站价值更高,这些客户因此就会打电话给其公司再继续购买这些产品,公司以此获利的事实;

15.同案犯童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9月至铭网公司工作,后任技术主管。公司商务部负责寻找客户,并和客户签订有关合同,把客户的要求带来,其在公司负责网页设计,建立网站的成本很低,主要是人工等费用。之后,客服部会通过网上找来的资料给网站复制粘贴,造成网站虚假繁荣,技术部给网站添加一些虚假会员,商务部还会向客户推销通用网址等产品。如果客户不感兴趣,商务部就安排人员用外地号码和客户联系,声称网址及APP很有价值,如果客户不注册就要抢注,或者称对客户的网站很感兴趣,但网站有些不全面,这样客户就会联系商务部的人购买相关产品的事实;

16.同案犯叶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2年11月至铭网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人员进出的管理备案、人员的招聘工作、审核业绩提成以及公司考勤、行政等一些日常后勤保障工作。业务员的业绩是他们自己统计的,然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给其,其把所有业务员自己统计的业绩整合到一张总表格内,再计算他们各自的提成款。其公司以商务部销售所得收入为主,也没有招聘专门的人员为客户投资的网站做推广的事实;

17.证人李华萍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4月进入铭网公司任客服部主管,客服部的主要职责是网站后期维护。商务部与客户签合同合作建网站后,技术部负责制作网站,之后技术部会给客服部相关网站及后台账号,客服部负责每天更新或者每几天更新网站网页。网站维护主要包括添加会员信息、供应求购招商信息、咨询行情、公司新闻、展会信息等,内容基本上都是从阿里巴巴等其他网站上抄过来的。更新的内容只要与网站有关系就行,至于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都不行,不需要去验证的,公司并没有真正为客户找过会员,造成给客户找会员的假象。商务部与客户谈好合作后,会采用“打外围”的手段,做一些托的事情。每周一或者周五,员工大会上有时业绩特别好的上十万、二十万的销售人员会介绍怎么和客户沟通,分享经验,偶尔也会提到“打外围”,这样的会议所有员工都参加的的事实;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铭网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清,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东方商务中心2幢11号的事实;

19.铭网公司员工工资表,证实2013年1月开始,被告人韩冬冬、陈加广、彭建波、章敏按月领取工资至2014年1月离职;被告人姚剑剑于2013年2月加入铭网公司,至2014年2月离职;被告人杨欢于2013年4月加入,被告人张春攀于2013年5月加入,被告人曾闰飞、陈广强于2013年8月加入,被告人余学文、查泉坤于2013年9月加入,均至2014年1月离职以及各被告人领取工资的情况;

20.铭网公司员工销售提成明细表、业绩表,证实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杨欢、曾闰飞、余学文、姚剑剑、陈广强、章敏的个人业绩及按业务情况领取相应提成的事实;

21.视听资料及有关电子数据,证实了案件中涉案产品的样态及有关业绩、购买网络产品等情况;

2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工资及提成领取登记表两本的事实;

2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书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刑终216号刑事裁定书,证实铭网公司的其他同案犯刘清、张子龙、陈倩茜等已被判刑的情况;

24.被告人彭建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上半年到铭网公司工作,上班第一天,张子龙就教其怎么跟关键词持有人打电话,还让其看老员工怎么打电话的。几天后,张子龙给了其一张客户资料,其就开始联系有关键词的客户,说要和对方合作开发关键词。客户愿意合作的,其就将这个资料给张子龙,他就自己或者交给老员工跟客户见面,签合同并收钱。后来时间长了,张子龙也会把其他人谈的客户给其继续谈。其做到2014年1月离职的。铭网公司还有人在“打外围”电话、冒充其他网络公司的人去给客户打电话,让客户办理其他业务等。其记得谈过两笔业务,一个是“发电机租赁”的持有人,一个是“厨房设备工程”的持有人的事实;

25.被告人韩冬冬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2年4月到铭网公司工作,上班第一天,李建文就给了其一张“话术”单,写着怎么跟关键词持有人打电话,还给了其一堆客户资料。之后,其就开始联系有关键词的客户,说要和对方合作开发关键词。客户愿意合作的,其就将这个资料给李建文,有时也给张子龙、刘清,他们就继续和客户沟通,让客户签合同并收钱。后来时间长了,李建文也会把其他人谈的客户给其继续谈。其做到2013年底离职的。铭网公司还有人在“打外围”电话,冒充其他网络公司的人去给客户打电话,让客户办理其他业务等,“打外围”的手机都是李建文、刘清、张子龙保管的。客户和铭网公司签订合同后,技术部的人会在短时间内作出一个网站,然后从阿里巴巴等网站复制一些会员资料填充到这个网站上,造成有大量会员注册的假象。至于商业推广其没有看到过,另其在铭网公司时用的是韩冬这个名字,也谈成过几笔业务的事实;

26.被告人陈加广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2年5月到铭网公司工作,上班第一天,有人给其一张“话术”单,上面写着如何跟客户打电话,还让其看着老员工怎么打电话的。第二天,有人给了其一张客户资料,其就开始联系有关键词的客户,说要和对方合作开发关键词,不需要对方出钱,并保证有高额利润。客户愿意合作的,其就将这个资料给张子龙,张子龙就自己或者交给老员工跟客户见面,签合同并收钱。后来时间长了,张子龙也会把其他人谈的客户给其继续谈。其做到2013年底就离职了,铭网公司没有进行商业推广,只是建了一个网站,复制了一些会员资料,在一些展会上发过传单。后来,张子龙和老员工多次提供手机,让其冒充其他网络公司的人去给客户“打外围”电话,让客户办理 APP、二维码等的事实;

27.被告人杨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7月至铭网公司上班,2014年1月离职。进公司后,部门经理韩冬冬给其一张“话术”和关键词客户名单,其就开始打电话约客户来谈关键词业务了,其记得有参与被害人赵庆坛那一节的事实;

28.被告人曾闰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下半年到铭网公司做业务员,就是打电话给关键词持有人,然后和他们谈合作,等客户来了就由公司其他人接手了,其另外寻找客户过来谈合作的事情。其跟着老员工学习,旁听老员工怎么打电话。听了几天老员工就会给其一张单子,让其给上面的客户打电话,内容也在单子上。业务员的业绩就是靠客户投资的钱来评定的,客户若打电话来问为什么没有盈利,老员工也会告诉其如何应付客户的事实;

29.被告人余学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下半年至铭网公司工作,2014年1月离职,经理彭建波,主管崔凤琼,当时签字时也不懂,后来到宏商公司才慢慢懂了的事实;

30.被告人姚剑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下半年到铭网公司以实习生的身份工作,业务部经理韩冬冬,12月底其没再上班。2014年4月韩冬冬打电话邀其进入宏商公司上班的事实;

31.被告人陈广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下半年在铭网公司工作,上班第一天就有人给其一张“话术”单,上面写着如何跟客户打电话,还让其看老员工是怎么打电话的。之后,有人给了其一张客户资料,其就开始联系有关键词的客户,说要和对方合作开发关键词,以后按比例利润分成。客户愿意合作的,其就将这个资料给张子龙或彭建波,他们就自己或者交给老员工跟客户见面,签合同并收钱。后来时间长了,张子龙也会把其他人谈的客户给其继续谈。其做到2014年1月就走了。其记得谈成过两笔业务,一个是计志伟,一个是姓梁的客户(关键词是有机食品)。铭网公司还有人冒充其他网络公司的人给客户“打外围”电话,让客户办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的事实;

32.被告人章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年初到铭网公司商务部做业务员,平时按经理张子龙的要求给关键词持有人打电话,公司每天会开会培训怎样与客户打电话沟通、如何冲业绩等,打电话的内容基本是按公司的“话术”来的,就是跟客户谈公司会垫资15万元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网站通过会员费和广告费营利,收益回报很可观,如果客户有意向就会来公司,由经理、主管谈合同的细节等,客户在公司购买通用网址,注册无线网址,制作APP,其就可以按比例获得提成了。向客户宣称公司垫资实际上应该是没有的,说的很可观的收益回报也是不太可能实现的。开始其也提出过质疑,觉得这是在忽悠人,但是经理告诉其这只是营销手段而已,其就继续做了。张东辉、钱根华、於智伟、徐坚、张贺清是其做的客户,这些业绩也拿到过提成的事实。

二、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经事先商议,相约从铭网公司辞职,在向他人出售价格虚高的网站配套产品来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支配下,三人共同出资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中基大厦1202室设立宏商公司(后搬至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红巨大厦29楼),由被告人彭建波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后,吸纳铭网公司离职人员被告人杨欢、曾闰飞、余学文、姚剑剑、张春攀、陈广强、章敏及余学民(已判刑)为公司骨干。后又招募被告人曾闰华、洪清方、余选坤、彭鹏程、史航、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蔡少石、程双平、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及章兴龙(已判刑)、曹志超、洪燕(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商务部业务员,被告人吕峰、王秋芳、史炀杰及欧阳香(已判刑)等人为技术部员工,被告人黄晓燕为财务人员,被告人范顺苓为前台人员。

2014年3月至9月间,宏商公司商务部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关键词持有人,以公司统一培训的“话术”和关键词持有人谈虚假合作,谎称宏商公司愿意先期垫资20万元与其合作开发其所持有的关键词行业网站(B2B平台),虚构开发前景,许诺被害人无需出资、仅提供关键词及网站配套就能靠合作开发获得高额收益的噱头,隐瞒该公司实际不会替其去推广合作网站、吸引付费会员及广告商、合作网站不可能盈利的事实,将大量被害人骗至宏商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合同,诱骗被害人购买价格虚高的域名和空间服务器等网站配套产品。为应付和继续诈骗被害人,技术部员工利用现成模板制作不具备B2B功能的普通网站,经客服部完成ICP备案后发布上线,并添加虚假广告和会员信息,修改网站点击量数据,造成网站颇有人气的假象。宏商公司业务员为达到诈骗目的,还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等身份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购买更多价格虚高的通用网址、无线网址、信息名址、手机APP、二维码等产品,总计作案70节,骗得被害人钱款总计4 242 268元。其中,被告人曾闰飞参与诈骗7节,骗得金额926 956元;被告人余学文参与诈骗9节,骗得金额824 430元;被告人杨欢参与诈骗9节,骗得金额599 165元;被告人曾闰华参与诈骗3节,骗得金额681 590元;被告人姚剑剑参与诈骗7节,骗得金额582 041元;被告人洪清方参与诈骗7节,骗得金额431 662元;被告人余选坤参与诈骗4节,骗得金额328 719元;被告人张春攀参与诈骗3节,骗得金额238 136元;被告人彭鹏程参与诈骗6节,骗得金额206 058元;被告人史航参与诈骗5节,骗得金额203 204元;被告人查泉坤参与诈骗4节,骗得金额186 279元;被告人钟海华参与诈骗4节,骗得金额185 978元;被告人余华雨参与诈骗5节,骗得金额134 122元;被告人蔡少石参与诈骗2节,骗得金额133 150元;被告人陈广强参与诈骗6节,骗得金额128 380元;被告人程双平参与诈骗4节,骗得金额118 950元;被告人陈兰飞参与诈骗1节,骗得金额49 000元;被告人陈振参与诈骗1节,骗得金额42 832元;被告人洪艳苹参与诈骗3节,骗得金额34 730元;被告人严朝虎参与诈骗2节,骗得金额33 300元;被告人蔡报勇参与诈骗1节,骗得金额23 140元;被告人陈怨怨参与诈骗2节,骗得金额22 250元;被告人彭世龙参与诈骗1节,骗得金额16 147元。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8日,被告人洪清方利用“话术”将“瘦臀”关键词持有人何思荣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余学文一起以合作开发“瘦臀在线”行业网站为名骗取被害人何思荣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30 000元;3月中旬,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健身行业人员向何思荣声称要抢注“瘦臀在线”的无线、通用网址使何思荣产生紧迫感,被告人余学文、洪清方进而又骗取何思荣的注册费用78 000元。

2.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余选坤利用“话术”将“中国直销资讯”关键词持有人陈桂兰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韩冬冬一起以合作开发“中国直销资讯网”行业平台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桂兰域名、空间注册费用共计15 970元。

3.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查泉坤利用“话术”将“娱乐城”关键词持有人杨捷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娱乐城网”行业平台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捷域名、空间注册费用12 190元,后被告人查泉坤又以更好的开发网站为名继续骗取杨捷的空间注册费用25 000元。同年7月22日,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向杨捷声称要抢注“娱乐城网”的无线、通用网址使杨捷产生紧迫感,被告人查泉坤进而继续骗取杨捷的注册费用18 000元。

4.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蔡少石利用“话术”将“百事通生活网”关键词持有人王双红骗至宏商公司后,与余学民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为名骗取被害人王双红域名、空间注册费用55 810元。后“百事通生活网”上线,宏商公司添加虚假广告,进而利用公司员工假冒广告客户联系王双红,谎称欲在手机APP客户端继续投放广告等方式给王双红造成网站具有发展前景的假象后,余学民又于同年7月1日骗取王双红手机APP客户端的开发费用60 000元。

5.2014年4月1日,业务员胡金荣(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杨欢先后利用“话术”将“专用车”关键词持有人王洪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平台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洪域名、空间注册费用33 000元。而后“专用车”行业平台上线后,宏商公司添加虚假广告,又利用公司员工假冒上海等地的网络科技公司人员对王洪谎称要抢注“专用车”的TM商标使王洪产生紧迫感。同月17日,被告人杨欢及胡金荣又从王洪处骗取TM商标注册费用24 000元。

6.2014年4月6日,章兴龙利用“话术”将“中国驴友网”关键词持有人褚文亚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余学文一起以合作开发“中国驴友网”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褚文亚的域名、空间注册费用51 900元。后宏商公司利用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和中国互联网信息注册中心工作人员向褚文亚谎称有人要抢注“中国驴友网”的无线网址和通用网址使褚文亚产生紧迫感。同月14日,被告人余学文进而骗取褚文亚的相关注册费用53 000元。

7.2014年4月6日,业务员兰玲妹(已判刑)利用“话术”将“中国水利物联网”域名持有人邓甫山骗至宏商公司后,被告人曾闰飞以合作开发该域名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邓甫山服务器空间费用16 132元。

8.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曾闰华利用“话术”将“广州办公设备”关键词持有人贺述光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曾闰飞一起以合作开发“广州办公设备网”行业平台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贺述光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2 590元。

9.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彭鹏程利用“话术”将“快递商”关键词持有人刘章杰骗至宏商公司,和余学民一起以合作开发“快递商”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章杰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4 000元。

10.2014年4月中旬,业务员李彬(另案处理)利用“话术”将“地方特色”关键词持有人李风骗至宏商公司后,和业务经理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的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风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28 164元。

11.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洪清方利用“话术”将“中国动漫网”关键词持有人陈沛浜、单凤琼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余学文一起以合作开发“中国动漫网”行业网站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沛浜域名和空间注册费共计53 830元。

12.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陈广强利用“话术”将“真空镀膜”关键词持有人周黎骗至宏商公司,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周黎共计15 390元。

 13.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陈广强利用“话术”将“APP行业网”关键词持有人马丽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马丽的空间服务器费用14 500元。

14.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姚剑剑利用“话术”将“中国装饰材料”关键词持有人李金娉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杨欢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金娉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5 971元。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姚剑剑又以做可信验证能进一步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金娉网站可信验证服务费用15 000元。

15.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史航利用“话术”将“衣美商城”关键词持有人闫军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杨欢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的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闫军空间服务器费用9 828元。同年5月18日,被告人史航、杨欢又以为了更好的开发网站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闫军信息名址注册费用10 800元。

16.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余华雨、姚剑剑先后利用“话术”将“按摩网”关键词持有人赵彦敏骗至宏商公司,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彦敏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0 0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赵彦敏谎称要抢注其关键词的TM商标使赵彦敏产生紧迫感,被告人姚剑剑进而于同年5月24日骗取赵彦敏TM商标注册费用15 000元;尔后,宏商公司员工又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赵彦敏谎称要抢注其无线域名使其产生紧迫感,被告人姚剑剑进而又于同年6月30日骗取赵彦敏无线域名注册费用15 000元。

17.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姚剑剑利用“话术”将“节能减排”关键词持有人陈建宏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杨欢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建宏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1 608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杭州、无锡等地网络公司的人员向陈建宏谎称要抢注该关键词的TM商标使陈建宏产生紧迫感,同年7月17日被告人姚剑剑、杨欢进而骗取被害人陈建宏TM商标注册费用5 000元。

18.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余学文利用“话术”将“家电城”关键词持有人平来福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家电城在线”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平来福的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52 9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外地网络公司人员对平来福谎称要抢注其关键词的无线、通用网址使平来福产生紧迫感,被告人余学文进而于同年5月先后骗取平来福的无线、通用网址和信息名址注册费用共计84 0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又冒充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平来福谎称要制作其关键词的手机APP和微信平台使平来福误以为自己的收益前景受损,被告人余学文进而于同年6月23日骗取平来福的相关制作费用共计280 000元。同月29日,被告人余学文又以避免被人抢注商标为由,骗取平来福的TM商标注册费用25 000元。

19.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钟海华利用“话术”骗取“光能”关键词持有人曾仁沛的信任,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与被害人曾仁沛签订电子合同,并骗取其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26 29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向曾仁沛谎称要抢注该关键词的TM商标使他产生紧迫感,同年5月29日被告人钟海华进而骗取曾仁沛TM商标注册费用36 0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又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向曾仁沛谎称要抢注该关键词的通用网址等使他产生紧迫感,同年6月21日和7月31日,被告人钟海华进而又先后骗取曾仁沛相关注册费用78 000元。

20.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姚剑剑利用“话术”将“服装设备”关键词持有人蔡金财骗至宏商公司后,与被告人杨欢一起以合作开发“服装设备网”行业网站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蔡金财域名和空间费用52 28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身份谎称欲高价收购 “服装设备网”使蔡金财深信宏商公司的开发具有升值前景,又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等身份谎称要抢注“服装设备网”的通用网址、手机APP等使蔡金财产生紧迫感,同年6月20日和7月26日,被告人姚剑剑和杨欢进而骗取蔡金财的相关注册和开发费用共计  280 000元。

21.2014年5月8日,被告人钟海华利用“话术”将“中国电石销售网”关键词持有人樊国耀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陈广强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樊国耀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0 000元。

22.2014年5月8日,被告人陈广强和胡金荣利用“话术”将“中国装饰网”关键词持有人潘红来骗至宏商公司,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潘红来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7 250元。

23.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钟海华利用“话术”将“美容美发用品”关键词持有人潘旭东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杨欢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潘旭东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2 688元。

24.2014年5月9日,被告人张春攀利用“话术”将“中国电动机”关键词持有人於华国骗至宏商公司后,与被告人曾闰飞一起以合作开发“中国电动机网”行业平台的名义先后骗取於华国域名、TM商标等各类注册费用共计195 406元。

25.2014年5月9日,被告人洪清方利用“话术”将“侨乡特色美食”关键词持有人叶卓胜骗至宏商公司后,被告人查泉坤以合作开发“侨乡特色美食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叶卓胜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共计39 59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叶卓胜谎称要抢注该关键词的TM商标使叶卓胜产生紧迫感,同月27日被告人查泉坤进而骗取叶卓胜商标注册费用共计32 752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又假冒广告客户对叶卓胜谎称网站还需要二维码功能使叶卓胜陷入错误认识,同年7月17日被告人查泉坤进而骗取被害人叶卓胜二维码开发费用10 000元。

26.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洪清方利用“话术”将“太仓酒店”关键词持有人陈光亮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光亮空间服务器费用   24 99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广告客户对陈光亮谎称欲到陈光亮的网站上投放广告,但发现网站缺少TM商标使陈光亮陷入必须为网站注册TM商标的错误认识,同年7月8日,被告人洪清方进而骗取被害人陈光亮TM商标注册费用24 000元。

27.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余选坤利用“话术”将“周大福珠宝”关键词持有人陈明德骗至宏商公司后,与余学民一起以合作开发“周大福珠宝网”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明德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1 247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陈明德谎称工信部要求网站必须做可信认证,同月26日余学民进而骗取陈明德可信认证费用24 0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又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陈明德谎称要抢注关键词的TM商标使陈明德产生紧迫感,同年6月7日余学民进而又骗取陈明德的商标注册费用15 000元。

28.2014年5月,章兴龙利用“话术”将“发明创新”关键词持有人刘起元骗至宏商公司后,与被告人余学文一起以合作开发“发明创新”网上商城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起元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注册费用共计28 000元。

29.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余华雨利用“话术”将“中国精细化工网”关键词持有人余峰骗至宏商公司后,与被告人陈广强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余峰域名和空间制作费用14 8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余峰谎称要去抢注该关键词的TM商标使余峰产生紧迫感,同月27日被告人陈广强进而骗取余峰的商标注册等费用共计17 440元。

30.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余华雨利用“话术”将“动漫网”关键词持有人余雷骗至宏商公司后,与被告人姚剑剑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余雷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8 306元。

31.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余选坤利用“话术”将“中国健康养生网”关键词持有人刘岩松骗至宏商公司后,和余学民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岩松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80 59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国家工信部工作人员和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刘岩松谎称有人要注册该关键词的国际商城使刘岩松产生紧迫感,余学民进而于同年7月25日骗取刘岩松的国际商城开发费用166 000元。

32.2014年5月20日至7月间,被告人史航利用“话术”骗取“娱乐休闲”关键词持有人费德忠的信任后,以共同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费德忠域名、空间、TM商标、通用网址、可信认证等注册费用共计69 400元。

33.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彭鹏程利用“话术”将“国际礼品网”关键词持有人刘颖骗至宏商公司后,与被告人韩冬冬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颖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4 510元。

34.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曾闰华利用“话术”将“装修市场”关键词持有人李承奇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曾闰飞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承奇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5 0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李承奇谎称要抢注该关键词TM商标使李承奇产生紧迫感,同年6月28日,被告人曾闰飞进而骗取李承奇TM商标注册费用36 000元。网站开发上线后,宏商公司员工又假冒广告客户对李承奇谎称已在该关键词网站上投放了广告并欲继续在他开发的手机APP上投放广告,后被告人曾闰飞对李承奇谎称因没有开发手机APP导致广告客户流失使李承奇产生紧迫感,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曾闰飞进而骗取被害人李承奇手机APP开发费用42 000元。当月23日,被告人曾闰飞又以使网站正规为由骗取李承奇可信认证费用49 500元。

35.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彭鹏程利用“话术”将“中国水泥网”关键词持有人侯德伟骗至宏商公司后,与被告人韩冬冬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侯德伟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26 29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侯德伟谎称要在24小时内抢注该关键词的TM商标使侯德伟产生紧迫感,同年7月1日,被告人彭鹏程进而骗取侯德伟TM商标注册费用34 200元。

36.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余华雨利用“话术”将“绍兴珍珠网”关键词持有人叶敏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姚剑剑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叶敏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共计20 576元。

37.2014年6、7月间,被告人程双平利用“话术”将“保健养生网”关键词持有人金海云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余学文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金海云域名、空间及可信网站等注册费用共计43 500元。

38.2014年6月1日,被告人史航利用“话术”将“化妆品商城”关键词持有人张玉风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杨欢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玉风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45 0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身份对张玉风谎称要抢注该关键词的TM商标使张玉风产生紧迫感,同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欢进而骗取被害人张玉风TM商标注册费用   36 000元。

39.2014年6、7月间,被告人程双平利用“话术”将“中国农资”关键词持有人赵建勋骗至宏商公司,以合作开发“中国农资网”行业网站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赵建勋域名、 空间和TM商标注册费用共计49 000元。

40.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洪艳苹利用“话术”将“中国粮油食品网”关键词持有人丁永松骗至宏商公司后,与被告人余学文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丁永松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9 430元。

41.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姚剑剑利用“话术”将“中华旅行网”关键词持有人柳正国骗至宏商公司,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柳正国域名、空间、通用网址等注册费用69 300元。网站上线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柳正国谎称要抢注该关键词的TM商标、信息名址等使柳正国产生紧迫感,同年7月9日被告人姚剑剑进而又骗取被害人柳正国TM商标和信息名址的注册费用54 000元。

42.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彭鹏程利用“话术”将“中国高档酒”关键词持有人杨永良骗至宏商公司后,与余学民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永良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3 076元。

43.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彭建波与曹志超利用“话术”骗取“宁波”关键词持有人陈旭圆的信任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旭圆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共计11 37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身份对陈旭圆谎称要在该关键词网站上投放广告、需要决定是否行使注册TM商标优先权等使陈旭圆产生紧迫感,同年7月25日被告人彭建波与曹志超进而骗取被害人陈旭圆TM商标注册费用24 000元。

44.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春攀利用“话术”将“电气”关键词持有人夏红保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夏红保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   19 590元。

45.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严朝虎利用“话术”将“中国仿古家具”关键词持有人李主义骗至宏商公司后,与被告人彭建波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主义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5 000元。

46.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欢利用“话术”将“中国塑机网”关键词持有人殷子豪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殷子豪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24 990元。

47.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余华雨、钟海华先后利用“话术”将“玻璃网”关键词持有人谢欠珍骗至宏商公司后,被告人钟海华与杨欢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谢欠珍空间注册费用23 000元。

48.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怨怨、彭建波先后利用“话术”将“中国服饰设计”关键词持有人李本勇骗至宏商公司,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本勇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8 600元。

49.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洪清方利用“话术”将“订房热线”关键词持有人徐小翠骗至宏商公司后,与被告人查泉坤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徐小翠域名和空间费用19 0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身份对徐小翠声称她本人可以优先抢注关键词相关资源,被告人查泉坤进而鼓动徐小翠进行抢注,于同年7月14日又骗取被害人徐小翠通用网址、信息名址注册费用13 600元。

50.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彭世龙利用“话术”将“中国窗帘配件”关键词持有人吴阿良骗至宏商公司后,与被告人查泉坤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吴阿良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6 147元。

51.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振利用“话术”将“全球广告材料网”关键词持有人段汶佑骗至宏商公司后,与余学民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段汶佑域名和空间等注册费用34 95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段汶佑谎称要抢注该关键词TM商标使段汶佑产生紧迫感,余学民进而于同年7月15日骗取被害人段汶佑TM商标注册费用7 882元。

52.2014年7月1日,被告人余选坤利用“话术”将“中国包装材料”关键词持有人张玉虎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玉虎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6 912元。

53.2014年7月4日,被告人洪清方利用“话术”将“新型广告材料”关键词持有人李弟仔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弟仔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3 000元。

54.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陈怨怨、彭建波先后利用“话术”骗取“中国旅游指南”关键词持有人刘辉林的信任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辉林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3 650元。

55.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史航利用“话术”将“中国布艺网”关键词持有人邱承生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邱承生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7 838元。

56.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洪清方利用“话术”将“天麻网”关键词持有人罗孝明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罗孝明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 72 9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对罗孝明谎称要抢注该关键词TM商标,同月28日被告人洪清方进而骗取罗孝明TM商标注册费用20 000元。

57.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曾闰华利用“话术”将“整形设备”关键词持有人金裕闲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曾闰飞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金裕闲域名、空间、通用、无线网址的注册费用134 5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身份对金裕闲谎称该关键词可能被人抢注使金裕闲产生紧迫感,同月21日,被告人曾闰飞进而骗取金裕闲TM商标注册费用56 0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又冒充其他网络公司人员假意欲与金裕闲合作开发该关键词的手机APP,被告人曾闰飞于同月29日鼓动金裕闲委托宏商公司制作APP进而骗取金裕闲制作费用336 000元。

58.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陈兰飞、陈广强先后利用“话术”将“掌上宁波”关键词持有人陈信国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信国空间注册费用25 000元。后宏商公司员工假冒互联网注册中心工作人员对陈信国声称该关键词TM商标会被人抢注使陈信国产生紧迫感,被告人陈广强进而于同年8月2日骗取被害人陈信国TM商标注册费用24 000元。

59.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史航利用“话术”将“中国装饰材料”关键词持有人翁琳川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翁琳川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 14 338元。

60.2014年7月24日,杨连慧(另案处理)利用“话术”将“苏州电机”关键词持有人孙成保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曾闰飞一起以合作开发“苏州电机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成保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33 828元。

61.2014年7月28日,章兴龙利用“话术”将“浙江酒店”关键词持有人叶建萍骗至宏商公司后,被告人余学文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叶建萍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6 570元。

62.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程双平利用“话术”将“中国水处理网”关键词持有人武钦佩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武钦佩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9 450元。

63.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严朝虎利用“话术”将“化妆品行业网”关键词持有人胡和鸽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彭建波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胡和鸽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8 300元。

64.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蔡报勇向洪燕提供了“宁波旅游”关键词持有人李松苗的联系方式,洪燕利用“话术”将被害人李松苗骗至宏商公司后,被告人张春攀以合作开发“宁波旅游网”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李松苗域名、空间和通用网址注册费用23 140元。

65.2014年8月1日,被告人洪艳苹利用“话术”将“泵阀网”关键词持有人施海平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余学文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施海平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8 300元。

66.2014年8月6日,被告人蔡少石利用“话术”将“安徽防水网”关键词持有人刘洋洋骗至宏商公司后,与余学民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洋洋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17 340元。

67.2014年8月7日,仇心彤(另案处理)利用“话术”将“金融期货”关键词持有人姚建林骗至宏商公司后,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姚建林域名和空间制作费用29 097元。

68.2014年8月8日,被告人洪艳苹利用“话术”将“皮革软包”关键词持有人吕云飞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程双平一起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吕云飞域名和空间注册费用7 000元。

69.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彭鹏程利用“话术”将“工作服”关键词持有人计友良骗至宏商公司后,和被告人韩冬冬一起以合作开发“工作服在线”行业网站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计友良域名和空间注册等费用共计22 382元。

70.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彭鹏程利用“话术”将“中国建筑安装工程”关键词持有人沈永康骗至宏商公司后,与余学民一起以合作开发“中国建筑安装工程网”行业网站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沈永康域名、空间、无线、通用网址等注册费用共计81 600元。

被告人章敏作为宏商公司的客服主管,为网站进行ICP备案和假冒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帮助公司其他业务员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吕峰、王秋芳、史炀杰作为宏商公司的技术部员工,明知制作的网站不存在盈利的可能,以分别制作网站17个、8个、3个,并虚拟浏览量、点击量、虚假增加会员数量、从网络上截取相关企业图片充当广告商等手段来应付被害人,协助宏商公司商务部业务员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黄晓燕、范顺苓作为宏商公司的财务人员和前台人员,明知宏商公司存在虚假合作,商务部业务员在招揽客户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公司管理诈骗所得、分配提成分红、发放工资以及接待来访的被害人并分类更新网站内容以帮助其他业务员应付和继续诈骗被害人。

2014年9月24日上午,公安民警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红巨大厦29楼的宏商公司抓获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杨欢、曾闰飞、曾闰华、姚剑剑、洪清方、余选坤、张春攀、史航、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蔡少石、陈广强、程双平、彭鹏程、陈兰飞、陈振、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南裕小区56幢508室抓获被告人洪艳苹,并依法扣押了涉案的电脑、手机、笔记本、会计账册等物品。同月27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本院门口抓获被告人余学文。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彭建波的浙B1AN08号、被告人杨欢的浙BW5J55号、被告人查泉坤的浙B5AJ17号3辆小型轿车。被告人彭建波退赃15 080元,被告人韩冬冬退赃180 000元,被告人陈加广、章敏退赃685 358元,被告人黄晓燕退赃1 92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姚剑剑退赃    10 000元,被告人洪清方退赃40 000元,被告人余选坤退赃    5 000元,被告人张春攀退赃16 000元,被告人查泉坤退赃    30 000元,被告人钟海华退赃15 000元,被告人余华雨退赃    5 000元,被告人陈广强退赃10 000元,被告人严朝虎退赃    15 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何思荣的陈述及相关合同、证书、收款收据等材料,证实2014年2月下旬,其接到宏商公司业务员洪清方的电话,称宏商公司想跟其一起开发其持有的“瘦臀”这个关键词,只需其提供“瘦臀”资源即可,该公司会承担全部开发费用,开发收益由两家分成。其接受了提议并于3月8日到了宏商公司,与洪清方和他的部门经理余学文一起商谈,两人讲如果选择跟他们共同开发关键词网站,他们会给网站设定营业额目标来确保其收益,其觉得对方有诚意, 便同意合作并签订了项目合同。之后其被要求注册域名及购买空间,年限为10年,总费用48 890元,其承担了30 000元,宏商公司承担18 890元。到3月中下旬,一个湖州的号码打电话给其,称他们是做健身行业的,要抢注其的“瘦臀”无线、通用网址,其一听就急了,联系余学文商量对策,余学文让其先把无线和通用网址注册出来,别人就抢不走了,并且以后“瘦臀在线”开发起来,就不会再有麻烦。因为宏商公司给其允诺了高额的收益回报,注册无线、通用网址是为了能更好的开发关键词,取得更大的收益。所以其决定注册,与宏商公司商定的费用是78 000元。之后宏商公司有制作相关网站,可以打开,但里面没什么实质性的内容,其收到了域名注册证书和无线、通用网址注册证书,但至今没有从宏商公司获利的事实;

2.被害人陈桂兰的陈述及相关合同,证实2014年3月初,宏商公司业务员余选坤打电话给其,称他们公司想合作开发其持有的“中国直销资讯”这个关键词的网站赚钱。2014 年3月17日下午,其到宏商公司由余选坤和部门经理韩冬接待的,他们说如果合作开发网站,宏商公司会设定营业目标来保证其的收益,期间其不需要承担任何开发费用。其见他们那么有诚意,就同意并签订了项目合同。之后,其按照宏商公司的要求注册了“中国直销资讯网”的域名以及购买了空间服务器,全额付清了15 970元。后来他们做了网站,里面都是关于直销方面的内容,其收到两张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但截止目前,其没有分到过任何收益的事实;

3.被害人杨捷的陈述及相关合同、证书、收款收据、转账凭证等材料,证实2014年3月中旬,其接到宏商公司业务员查泉坤的电话,称他们公司想一起开发其持有的“娱乐城网”这个关键词的网站,开发费用由他们公司全部承担,其只需提供“娱乐城网”的资源即可,而网站开发收益由两家分成,其当时就觉得这个提议很好。同年3月26日其到宏商公司,是查泉坤和他的部门经理余学文接待的。他们说如果选择共同开发,他们会给网站设定营业额目标来确保其的收益,其见他们那么有诚意,就同意并签订了项目合同。之后其花了12 190元注册域名和购买空间,钱付清后,查泉坤和余学文又电话联系其,称需要购买10年空间才能开发平台,其为了更好地开发就答应了,汇款25 200元给宏商公司。大概6月底7月初,其陆续接到几个外地号码电话,对方都称是网络科技公司,在电话里威胁其说要去抢注其持有关键词的通用、无线网址,其就联系查泉坤,他也说这个东西很重要,必须得注册,不然其网站开发以后会受影响,弄不好就是替别人赚钱了,其怕自己的资源被抢注,影响网站开发收益,就同意注册通用、无线网址,经双方商量,其付了18 000元的费用。宏商公司制作的网站能够打开,但网站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目前没有收益,也不清楚他们是否有垫资。其买关键词就是为了赚钱,与宏商公司一起开发也是为了收益的事实;

4.被害人王双红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中旬,其接到自称是宏商公司业务员小蔡(蔡少石)的电话,问其是不是关键词“百事通生活网”的持有人,他提出他们公司想和其一起开发这个关键词网站,开发费用全部由他们公司承担,其不需要出钱,收益由双方分成。其觉得这个提议挺好,小蔡就邀请其到他们公司面谈。3月28日,其到宏商公司1202办公室,是小蔡和他们的部门经理余学民接待的,后期和其谈业务的主要也是余学民。余学民说如果和他们共同开发关键词网站,他们会给网站设定营业额目标来确保其收益,其只需提供关键词用于开发即可,其见他们那么有诚意,便同意合作并签订了项目合同。约定网站开发所需资金20万元由宏商公司垫资12万元,网站的收益按照其占40%,宏商公司占60%的比例分配,第一年营业额目标为40万元,第二年为80万元,第三年为120万元,如果没有完成这个目标,其的分配所得会达到50%,也就是双方平分收益。按照合同约定,一切顺利的话,其3年下来可以拿到90万元左右的毛利,冲着这笔利润,其才和对方签了这个合同。之后其按照对方要求花了55 810元注册域名及购买空间。大概5月中旬,宏商公司帮其做的网站上线了,网站上有不少广告,但其不知道广告是怎么来的。之后也有很多外地号码打电话给其,称他们已经在这个网站上做过广告了,还问其是不是做过百事通生活网的手机APP客户端,如果做了,他们还会继续到这边来做广告,而且投入会更大,效果会更好。到了6 月中旬,余学民一直打电话说现在很多客户因为其没有手机APP而不选择在这个网站上做广告了,让其再做个手机APP。当时其想着今后的收益,便签订了手机APP制作合同,约定20万元的制作费由宏商公司扶持补助14万元,其支付60 000元,手机APP客户端开发设定的营业额考核目标,第一年为30万元,次年为50万元,第三年为100万元的事实;

5.被害人王洪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其接到自称是宏商公司业务员胡金荣的电话,他提出他们公司想一起开发其持有的“专用车”这个关键词的网站,并告诉其共同开发能为其带来收益。过了几天,胡金荣的部门经理杨欢打来电话,详细介绍了共同开发的情况,开发费用全部由他们公司承担,其只需提供“专用车”相关资源即可,而开发收益由两家分成。4月1日,其应邀去宏商公司1202办公室面谈,是杨欢和胡金荣接待的,杨欢告诉其他们会设定营业额来确保其收益,其便同意并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开发所需资金20万元由宏商公司垫资12万元,电商协会补贴8万元,网站收益是其分得40%,宏商公司分得60%。第一年营业额目标是70万元,第二年为260万元,第三年为5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3年下来其可以拿到400万元左右的毛利,其是冲着这笔钱去和对方签约的。另外如果3年均达到考核目标,其转让原始股10%给宏商公司。之后其就注册域名、购买空间共支付了35 896元。大概5月中旬,宏商公司制作的网站上线了,网站上有不少广告,接下来一段时间,其不断接到北京、上海和其他地方网络科技公司的电话,其中上海那个网络科技公司的人在电话里威胁说要去抢注“专用车”关键词的TM商标,其马上联系了杨欢,杨欢也让其注册 TM,这样关键词就只属于其,其考虑今后网站开发的收益,就花了24 000元委托宏商公司帮其注册了的事实;

6.被害人陈明德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底其被被告人余选坤骗至宏商公司,后被告人余选坤和部门主管余学民以合作开发“周大福珠宝”这一关键词行业网站为名骗取其域名和空间及可信认证、TM商标注册费用50 247元的事实;

7.被害人杨永良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1日其被被告人彭鹏程骗至宏商公司,后彭鹏程和他的部门经理余学民一起以合作开发“中国高档酒”这一关键词行业网站为名骗取其支付网络空间、注册域名的费用13 076元的事实;

8.被害人沈永康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初其被被告人彭鹏程骗至宏商公司,后彭鹏程和部门经理余学民一起以合作开发“中国建筑安装工程”关键词行业网站为名骗其支付了空间、通用、无线网址、TM商标费用的事实;

9.被害人段汶佑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份,其被被告人陈振骗至宏商公司,后陈振和部门余学民以合作开发“全球广告材料网”这一关键词行业网站为名,骗其支付网络空间、注册域名、TM商标的相关费用。事实上宏商公司并没有给其关键词续费,目前其也没有收到过收益的事实;

10.被害人刘洋洋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份其被被告人蔡少石骗至宏商公司,后蔡少石和余学民以合作开发“安徽防水网”行业网站为名骗其支付了域名和空间费用17 340元的事实;

11.被害人刘章杰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其被被告人彭鹏程骗至宏商公司,后彭鹏程和主管余学民以合作开发“快递商”这一关键词行业网站为名骗其支付空间服务器、注册域名的费用14 000元的事实;

12.被害人褚文亚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初,其被章兴龙骗至宏商公司,后章兴龙同部门经理余学文以合作开发“中国驴友网”关键词行业网站为名骗取其支付空间、注册域名、无线、通用网址的费用104 900元的事实;

13.被害人刘起元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份其被章兴龙骗至宏商公司,后章兴龙与部门经理余学文以合作开发“发明创新”这一关键词行业网站为名骗取其支付无线通用证书、注册域名费用28 000元的事实;

14.被害人叶建萍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8日其被章兴龙骗至宏商公司,后章兴龙和被告人余学文以合作开发“浙江酒店”关键词行业网站为名骗其注册域名购买空间支付16 570元的事实;

15.被害人刘岩松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中旬,其被余选坤骗至宏商公司商谈“中国健康养生网”的合作,后被告人余选坤和余学民以合作开发该关键词行业网站及谎称有人要注册其关键词的国际商城为名,骗其支付了80 590元注册域名、购买空间,国际版商城的费用是166 000元的事实;

16.被害人邓甫山、贺述光、李风、陈沛浜、周黎、平来福、蔡金财、曾仁沛、於华国、李承奇等人分别所作的陈述,证实各自被骗至宏商公司,各被告人以合作开发行业网站等名义骗被害人购买网络空间、注册域名等并支付费用的时间、过程、金额等事实;

17.同案犯余学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初从铭网公司跳槽到宏商公司上班,后任十部主管。宏商公司的运行模式是先联系持有关键词的客户,提出合作成立B2B行业网站,搭建网站的20万元费用由宏商公司出资,网站建好后,公司帮助推广网站3年,每年都有高额收益,并逐年递增,收益五五分成,待客户相信后,便当面洽谈签订合同。之后宏商公司会要求客户为关键词注册域名和购买互联网空间,由客户支付相关费用,空间费用每年三四千元,一次性支付3-10年,域名费用每年100元,收取10年。制作好域名网站等之后,公司利用“枪手”假扮外地网络公司员工联系客户,谎称要登广告,让客户感觉到网站有吸引力、能盈利的假象,再假冒网络公司的人骗客户称要抢先注册TM商标之类的,让客户产生紧迫感,客户便会主动联系宏商公司来制作这些资源,达到继续骗取制作费用的目的。制作费用其是按照市场价来的,存在一个差价,其主要靠域名和空间骗的。事实上公司所谓的20万元出资是没有的,技术部所制作的网站也是最基本的一些图片加文字内容,无法盈利的,公司制作网站的目的不是为了开发,只是为了骗取客户大量资源制作费用的一种手段,公司老员工、主管、经理包括老板都是知道的。其帮陈广强、杨欢、曾闰飞打过“枪手”电话的事实;

18.同案犯章兴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2月28日进入宏商公司做业务员,公司的基本运营模式是寻找关键词持有人,声称3年可以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营业额吸引他们来跟公司合作,让客户向公司投入资金,业务员从中可以获得提成,公司股东可以获得更多。公司对客户宣称的垫资20万元制作网站是不存在的,只是以这个名义吸引对方来其公司入资,利用对方想要盈利又不愿出资的心理。公司主要是依靠关键词持有人注入资金来创收,对于网站的点击率、广告入驻率根本不关心,也没有对这一块进行业务考核奖励什么的,所以不可能实现靠广告来创收的的事实;

19.同案犯曹志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5月到宏商公司做业务员的,平时其按照“话术”的内容给关键词持有人打电话,称其公司会出资20万元的网站开发费跟客户合作开发关键词行业网站,客户只要提供域名和空间服务器就可以了,网站上线后会有一个比较好的收益(收益金额是不固定的,都是业务员自己瞎报的),公司和客户五五分成,来自网站吸纳的会员费和广告费,但事实上其公司没有实现这些收益的能力,这些收益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实现。客户如果相信业务员所说的就会来公司签约,如果不相信,业务员之间就会相互帮忙扮演其他网络公司的人用外地号码给客户打电话,以比宏商公司差的条件跟客户谈,令客户倾向与其公司合作促成签约。公司之后便让客户出资注册域名和租赁服务器,公司规定服务器最低报价是一年3 000元,具体报价看客户经济实力而定。其一开始不清楚,但进入公司后慢慢就知道公司是在诈骗的,其参与骗了30 000余元的事实;

20.同案犯洪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7月15日到宏商公司做业务员的,通过公司的“话术”和老员工蔡报勇提供的联系方式成功地将“宁波旅游”关键词持有人姓李的客户约至公司,并由张春攀谈成了业务,骗得23 500元。其知道公司是有问题的,公司声称会出资20万元与客户合作开发平台,平台可以盈利等,这些“话术”内容实际是在忽悠客户、骗客户,为的是吸引客户和其公司签约,再让客户出资由其公司帮忙购买域名、空间制作网站等,之后公司业务员冒充其他网络公司工作人员继续忽悠客户(即“打外围”),让客户出资由其公司继续帮忙做通用网址、APP等项目,收取相关费用,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赚钱的事实;

21.同案犯欧阳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5月到宏商公司技术部上班的,主要工作是制作网站。其公司是由商务部销售员打电话给关键词持有人,声称和客户合作开发平台,让客户提供关键词、网站等信息,公司出资20万元建设平台,客户可以从中盈利。客户同意合作后,就要求客户出资注册域名和购买服务器空间,由章敏操作购买并进行ICP备案,之后由技术部为客户制作网站,并负责后期维护运行。事实上,其公司制作一个网站只需要三四天时间,根本不需要20万元,也不可能会盈利,开发网站也不需要客户的关键词,其公司就是以此为由在骗客户的钱。技术部的人还会根据经理韩冬冬和商务部业务员的要求放虚假广告和虚假会员信息到所制作的网站上,目的是为了让客户认为宏商公司帮他们开发的网站很成功,很有人气,才会在公司购买更多的产品的事实;

22.证人林晨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7月经查泉坤面试进入宏商公司做业务员的,经公司高层简单介绍工作内容后开始打电话,至案发,其所打的电话都被人挂掉,没有成功签单。但其听说过公司里的人有用外地号码扮演别的角色给客户打电话的情况;

23.证人张艳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8月1日到宏商公司做人事的,开始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和招聘。公司共有53人,其中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是老板,财务黄晓燕,前台接待范顺苓,技术部8人,销售部41人。其来应聘时看到公司在发钱,听说每个月业绩有200万元左右,但整个8月份至案发, 其发现几乎没人在工作,平时经理和老板开会也不让人事参加的事实;

24.证人崔齐帅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曾闰飞介绍于2014年7月中旬进入宏商公司做业务员的,开始在商务四部跟着陈加广,主要工作就是在网上搜索一些持有关键词的客户,然后打电话问对方是否有关键词和资源,如果有就跟对方讲宏商公司想跟他一起合作开发关键词,问对方是否有意向,大多数人都是直接挂断电话。如果这个客户有意向合作,其就会根据公司编制的一套专门“话术”,内容就是公司前期投资20万元和客户合作开发关键词业务,公司负责搭建一个B2B网站平台,并负责运营推广,后期有与关键词有关的实体企业到这个网站平台来打广告,公司再收取广告费,最后公司和客户平分该广告费。如果客户有意向的,其就会邀请客户到公司来面谈具体业务。公司投资20万元是公司统一口径的,具体是否投钱、投到哪里,其不清楚。公司的“外围”是由老员工冒充的,没有固定的人,也就是相互之间帮忙的。外围人员会用每个部门专门配备的装有改号软件的手机去跟相关客户联系,就是冒充投放广告的买家询问关于做广告的情况,这样让客户误以为宏商公司有在帮他做推广,并且也有人来咨询。到8月份,其听央视新闻报道说做关键词业务是违法的,之后公司转型去做企业网站,但没有谈成过一笔业务的事实;

25.证人蒋商军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7月到宏商公司商务部做业务员,工作内容就是通过网上查找客户信息,用手机联系对方称要跟客户合作开发,客户不需要提供什么,开发的费用由宏商公司出,客户只用支付域名的钱。客户问网站怎么收益,其就会根据不同的客户瞎掰一下,说第一年收入8-1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50万元左右。公司老员工都是这样讲的,能吸引客户的注意,其也知道不可能有这样的收益,都是瞎说的。其每天联系100个客户左右,到案发,其没有谈成过客户的事实;

26.证人程玉卿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7月5日左右到宏商公司商务部做业务员,公司当时主要做关键词业务,先是销售人员打电话给持有关键词资源的客户,然后跟客户商谈把关键词资源完善起来,比如做网站、APP、域名之类的,跟对方谈好3年合作时间,在此期间的网站开发、维护由宏商公司来做,可以利用网站拉广告、会员之类的赚取利润,利润五五分成。如果对方同意以后就说要做域名、空间、APP等,这些都是要收费的,费用都是销售人员跟客户自行商谈的。公司“打外围”是用外地电话卡给客户打电话,冒充杭州、北京、上海等地网络公司的员工,称想收购关键词,但是这个注册没有完善,值不了那么多钱,让客户自己有急迫感,打电话联系宏商公司,让其公司来做完善,从而付费做域名、空间等配套。最初是余选坤跟其说“打外围”的,其当时便感觉这样做是骗人的。此外,公司会定期培训,杨欢、陈加广、余学文、曾闰飞曾给其培训过,内容基本上就是教其怎么应付和忽悠客户。其目前没有谈成过的事实;

27.证人王琪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7月22日进入宏商公司商务部做业务员的,公司让其按照发的“话术”内容打电话,跟客户说其公司出资20万元与客户合作开发网站平台。大家打电话跟每个客户都是这么说的,其认为公司肯定没有那么多钱,这个可能是在骗人的。其没有成功和客户签单,具体情况还不清楚。此外,其听说公司里有使用外地号码给客户打电话的事情,由公司员工扮演不同的角色给客户打电话,具体怎么打其不清楚,也没有参与过的事实;

28.证人李东东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8月20日到宏商公司技术部工作的,专门做网页美工,根据商务部提供的信息用PS做过宣传册和名片之类的事实;

29.证人何珊娇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8月13日到宏商公司技术部上班的,负责制作商务部分配的与关键词相对应的宣传册和名片,还制作一些静态网站的事实;

30.证人徐松捷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7月20日左右到宏商公司技术部上班的。其根据商务部的单子制作了17个网页,网站的点击量是其从其他网站上采集下来放到这些网站上,使点击量看上去很高,事实上是没有点击量的。网页制作是300-400元左右的人工成本,没有其他费用的事实;

31.证人张奇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7月底到宏商公司技术部上班的,尚在实习期。其工作就是负责网站后续的维护,包括添加资料、广告等信息,还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修改网站后台数据,修改点击量让点击量增加,找其他人的身份信息来注册会员,以增加会员数量。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客户觉得自己的关键词网站有人关注、有前途,那么商务部跟客户谈的时候就会更加容易。其实,其公司所开发的网站都没有点击率,根本无法实现收益。公司在同一个场所办公,其在商务部人员跟客户打电话的内容中了解到,公司跟客户联系共同开发网站平台,由其公司负责出资搭建平台,客户只要提供相关信息,后期这个网站有收益则五五分成,以此来吸引客户。但事实上,其知道公司的网站制作成本为100元左右,所说的收益根本无法实现。其做了半个月就知道公司是通过这么一个网站来骗取客户钱的事实;

32.证人梁艳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9月13日到宏商公司技术部上班的,还在实习期,工作就是负责更新网站内容。其发现公司的网站没有广告收益,来的客户也不多,没有什么前景的事实;

33.证人俞文芳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其在住处发现一纸箱姚剑剑公司的合同,到9月24日公司的人被抓后,余学文赶到其住处取走了装着合同的这个纸箱,并开走了彭建波的白色奥迪车的事实;

34.证人刘明、徐琴娟、孟树楠、兰徐州的证言,证实分别于2014年7月至9月间进入宏商公司商务部做业务员,工作内容主要是打电话给企业客户,推销他们做企业网站,到案发时都没有拉到客户的事实;

35.技术部提成表,证实从被告人章敏的电脑里提取,经被告人韩冬冬确认涉案的网站名称、客户姓名、网站域名、网站制作人、申请人、所属部门、申请日期、提成发放等情况;

36.业绩录入表,证实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宏商公司骗来制作各种关键词配套资源的被害人情况、所制作项目、实际到账资金数额以及业务员的分成情况等事实;

37.网站更新情况分类表,证实宏商公司将所制作的网站分成了四类:A类网站要求1-2天更新一次,属于深挖网站;B类网站要求4天左右更新一次,属于一般和正常偏上等的客户,刚上线网站初定为B类; C类网站要求7天左右更新,属于上线一段时间,客户会去看,但不会经常看;D类网站要求10-15天左右更新,属于上线时间长,客户不去看,不怎么过问的。被告人范顺苓对上述网站进行过更新的事实;

38.宏商公司收入支出表,证实宏商公司的营利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

39.宏商公司月度提成表、业绩津贴表及出勤记录,证实各被告人在宏商公司的每月业务提成、业绩津贴的实际发放情况;

40.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4日公安民警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红巨大厦29层宏商公司进行搜查,扣押涉案的电脑、手机、笔记本、会计账册等物品的事实;

41.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网警大队对依法查扣的涉案电脑进行了电子勘验,形成了电子数据光盘的事实;

42.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银行凭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章敏与陈加广两人的退赃款共计685 358元的事实;

43.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彭建波的浙B1AN08号、被告人杨欢的浙BW5J55号、被告人查泉坤的浙B5AJ17号3辆小型轿车的事实;

44.搜查证,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4日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红巨大厦29层的宏商公司进行搜查以及于2014年9月26日对宁波市鄞州区盛世天城小区33单元1401室进行搜查的情况;

4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宏商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法定代表人彭建波的事实;

46.物证会计账册、电脑、印章等,证实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金额、非法获利及涉案作案工具的情况;

47.暂扣款票据,证实本案部分被告人退缴赃款的事实;

48.户籍证明,证实涉案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9.被告人彭建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韩冬冬、陈加广、杨欢之前都在铭网公司工作,后来四人经商量于2014年3月初成立宏商公司,其是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和韩冬冬、陈加广各投资15万元,其占33%的股份,韩冬冬和陈加广各占32%的股份,杨欢没有出钱,口头答应给其3%的股份,四人拿工资和股份的分红。公司员工50多人,分6个销售部,分别由其负责1部,陈加广负责4部,曾闰飞负责6部,余学文负责7部,杨欢负责8部,韩冬冬负责9部。另外公司还有技术部、人事部、财务、前台等,销售部业务员拿工资和每笔业务10%-20%的提成,技术部拿固定工资和每做一个网站100元的奖励,前台、财务、客服拿固定工资的。公司通过销售部业务员在网上找到一些关键词持有人,联系他们共同开发关键词,告诉客户不用出钱,由其公司出资20万元投入关键词开发,所得利润双方五五平分或四六分成,并承诺高额的利润回报,让客户签订开发合同。之后再要求客户给关键词配上相关的配套资源,通常在合同里标明要求客户必须要配置域名和空间,同时要求签3年、5年、10年的合同,域名每年收取几百元的费用,空间每年收取几千元的费用,还要求客户购买APP、微信平台、B2B商城、二维码、无线网址、通用网址等关键词配套设施。其公司还会通过“枪手”(指使销售部员工去做)冒充同类公司的人用外地手机卡打电话给客户制造抢注的假象,迫使客户投入高额费用购买关键词配套资源。签订开发合同之后,会让技术部的人给客户做一个网站,上面随便粘贴些图片文字什么的,有时候会印一些客户的宣传册、名片到展厅去发一发。实际上,公司没有这些关键词也能开发网站,就是为了赚这些关键词持有人的钱。共同开发的网站没有产生过任何利润,也没有哪个客户因此赚过钱,靠这种开发以后也赚不了钱,因为其公司营利本来就是靠那些客户在公司这边购买域名、空间、APP、微信平台等配套产品的钱。域名都是在新网互联和纳网上注册的,注册多了会有返点,其公司只制作网站、B2B等,其余外包给别人做再转卖客户,从中赚取差价。公司从开业至今大概赚了600余万元,其个人分到80余万元买了一辆奥迪 A4L轿车的事实;

50.被告人韩冬冬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月,其和彭建波、陈加广在铭网公司工作,发现来钱快,但商务经理提成少,便共同商议按照铭网的模式自己开公司赚大头。同年2月14日三人共同注册成立宏商公司,由彭建波任法定代表人,占34%,其和陈加广为股东,各占33%。3月初正式营业,三人还各自带了在铭网公司的下属过去,其带了杨欢和姚剑剑。其负责商务10部和技术部,杨欢负责8部,彭建波负责1部,陈加广负责4部。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公司员工在宜搜等网站上搜索关键词持有人的联系方式,然后电话联系称想共同开发客户所持有的关键词行业平台,接着忽悠客户到公司来,由公司高层、经理、主管或老员工来跟客户谈,随意报一个营业额给客户,让他相信公司有实力开发行业平台并收益,且声称平台开发费用20万元由其公司提供或一部分由虚构的所谓电商协会补贴,客户只需要提供关键词及配套资源就可以了,往往都能骗得客户与其公司合作,签订项目合同。随后其公司便按合同要求客户注册域名,收取费用,但域名和空间服务器费用收的比较离谱,是市场价格的10倍以上。之后还会找公司的其他员工冒充是别的网络公司打电话给客户,使客户相信注册通用、无线网址、TM之类证书是有用的,是会有更大收益的,还会让客户产生平台开发市场很繁荣的错觉。客户便会联系其公司来注册新证书或制作新资源,其公司便根据客户的财力来骗客户制作不同的资源,直至客户不愿意注册为止。客户投钱后,公司业务员按不同资源提业绩的10-15%,主管提所在部门所有业务员总业绩的1-2%,经理提部门总业绩的2-4%,剩下的刨去成本都是三个股东分成。开张至今,公司获利550万元,其个人分到100余万元。杨欢的3%股份没有实际履行过。事实上公司没有垫资20万元去开发行业平台,也没有财力、人力去开发,都是假的。公司高层让技术部添加虚假会员信息到开发的网站上去,目的是让客户相信公司有帮客户在推广并有成效。技术部应该是知道这些会员是虚构的,因为其跟技术部说让他们在阿里巴巴之类的网站上找一些跟开发网站有关联的企业信息,直接添加为会员。制作网站的成本三四百元,不可能实现什么网站功能。公司商务部的人在群里聊天会提到相关事宜,比如“枪手外围”的事情,所以技术部应该知道公司是在做什么的。还证实从章敏电脑中提取的技术部做网站的详细清单是真实的,技术上的问题以前是戴天宁负责,他离职后是史炀杰负责的事实;

51.被告人陈加广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年底其和彭建波、韩冬冬都在铭网公司工作时商议以铭网的模式自己开公司赚钱快,2014年3月宏商公司开业,其三人还找了原先的同事张春攀、曾闰飞、杨欢、姚剑剑、陈广强、余学民、余学文、章敏为公司管理层,之后扩充人员到50多人。公司是靠寻找关键词的持有人,以合作开发B2B行业网站能营利为噱头吸引客户,利用不同手段诱使客户在其公司支付网络注册费用和相关网络资源的费用而获利的。公司运作模式是业务员打电话给持有关键词的客户,跟客户说共同开发行业网站,为期3年,网站建设、运营费由其公司出资20万元,客户提供域名、空间服务器,并告诉客户网站做上线后,每年都会有收益,一般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网站收益由其公司和客户五五分或四六分。其公司跟客户说有收益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客户投钱做网站、做配套资源,因为这样公司可以赚很多钱。站在客户的角度讲,客户跟其公司合作看中的就是合作后能获得巨额的利益回报,如果这些利益回报不存在,那客户在其公司做的网站和一些配套资源对客户来说都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跟客户声称的公司出资或电商城(政府)补贴用于网站的建设、运营维护是不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客户相信其公司和合作的项目,方便下一步出钱投资。客户决定合作后,其公司就让客户提供域名和服务器,客户出资委托其公司办理,业务员便继续向客户推销关键词的无线网址、通用网址、APP、TM商标等配套资源,收取的费用都远高于成本。技术部制作网站,在遇到客户不愿意或有犹豫、资源推销不出去的时候,公司便找其他员工“打外围”电话,利用外地手机号码或改号软件扮演别的网络公司员工或广告商联系客户, 让客户产生网站有人气的错觉,诱骗客户前来购买配套资源。公司的办公场地是同一个大办公室,员工对于“打外围”和公司的运作模式都是知道的,因为公司开大会主要讲商务部的业务,会提到“外围”的事情,还要教业务员如何联系客户。在开发的网站上添加虚假会员是技术部和前台在做,商务部业务员也会做,目的是让客户觉得网站有人气,会有收益产生。公司总获利600万元,其个人获利100多万元的事实;

52.被告人余学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3年进入铭网公司,2014年2月从铭网跳槽到宏商公司,后任7部经理。宏商公司商务部业务员通过网络查找到关键词持有人的信息,电话联系这些客户,称由其公司出资20万元、客户提供关键词,共同开发行业平台,向客户规划每年营利并逐年递增,等客户相信并签订合同后,要求客户注册域名、空间,收取相关费用,业务员从中便可提成8-15%。之后利用公司其他员工假扮的“外围”给客户打电话冒充广告商前去投放广告,让客户觉得平台有发展前景,又利用“外围”冒充其他公司的人要抢注客户的资源令客户上当着急,主动联系其公司来制作这些资源,公司就是依靠客户支付的这些费用获利。向客户所规划的盈利是不可能实现的,实际也没有产生任何盈利。其骗成功的单子有10笔,从中获利六七万元。公司开发网站实际上是不需要客户提供关键词的,公司出资20万元是肯定没有的,其做的10笔单子,总共也就从公司申请了一二万元的费用的事实;

53.被告人曾闰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10月到铭网公司做业务员,2014年1月与陈加广辞职,2月底到宏商公司任4部主管,8月到任6部经理。公司通过网络寻找关键词持有人的联系方式并通过电话联系,称宏商公司免费为客户持有的关键词开发网站并维护运行,承诺可观的利润一年以后对半分,骗取客户同意面谈。之后由老业务员、部门主管跟客户谈合作,以关键词缺少空间租用、中英文域名等让客户交钱去做,但不会很贵,一般几万元,相比每年几十万元的盈利,客户一般都会签订合同,交钱做网站。签订合同后,由技术部做好网站展示给客户,之后就有公司员工冒充广告商、会员等“打外围”电话给客户,让客户相信网站有人气后,再冒充各种人员问客户有没有做 APP、TM商标等配套,客户就会要求其公司做,公司会根据客户的经济情况报价,并提出公司也承担一部分,这样一直骗到该客户挖不出钱为止。其一共骗成功14个,个人分到8万元。公司设置“外围”角色,一方面是为了刺激客户支付费用到其公司来办理更多的业务;另一方面,“外围”报价相对高,其公司会提供相对低的价格,这样客户也会容易接受。公司全部的广告商客户也就20余家, 实际没有一家付过广告费,公司没有广告收益,也不可能跟客户利润分成的。在网站的管理运营过程中,有时技术部的人会私下找一些跟这个关键词有关的小企业放到网站上去做广告,让客户误以为公司在做推广,做做样子给客户看的。平时都是公司商务部的人出面与客户或者广告商联系,如果广告商要投放广告肯定是要联系商务部业务员才可以做,所以其知道网站上这些广告是技术部的人私下投放的。新员工到公司后,基本上都是各部门经理给培训的,告诉他们如何在互联网上进行关键词搜索, 如何跟客户进行沟通交流等的事实;

54.被告人杨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铭网工作时是在韩冬冬属下,2014年2月,彭建波、韩冬冬和陈加广三人找其说出去单独开公司,分其3%股份,让其跟着他们干,其便跟他们到宏商公司做商务8 部的经理。公司的运行模式是商务部业务员联系网络关键词注册人即客户,谎称其公司愿意出资20万元和客户合作开发 B2B行业网站,网站能盈利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骗客户答应合作并签订协议,按照协议会要求客户支付网站域名和服务器空间费用给其公司,该费用大大高于实际成本。之后公司技术部门会制作一个B2B行业网站,商务部业务员会扮演其他网络公司的员工等身份,骗客户去做 ICP备案、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等资源,从中骗取高额的制作费用。其自己联系来的或者谈成的客户做成功的有12个,从中获利16万元左右,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其于2013年刚进铭网公司的时候,以为公司和客户合作的网站会产生利润,但是随着其对业务的熟悉,慢慢就知道公司这样的运作模式是不可能产生利润的,跟客户所说的利润只是骗客户拿钱而已,网站开发根本不需要关键词的事实;

55.被告人姚剑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14年3月从铭网公司跳槽到宏商公司,公司以找关键词持有人为目标,利用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得对方与其公司合作开发网站平台,之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对方高额的注册制作费用以此获利。公司宣称的20万元开发和后期维护、推广费用是没有的,向对方宣称的营业额和收益也是不可能实现的,都是骗取高额制作费的幌子。此外为了达到目的,公司员工还相互帮忙,冒充同行业其他公司给客户“打外围”电话,让客户相信网站有前景,便于下一步行骗。8部总业绩200多万元,其个人骗成功10多笔,总金额70万余元,个人获利八九万元。8部除了新来的蒋南军、余泽腾没有业绩外,其他人应该都知道公司的这种运营模式。2014年7月, 因为别的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老板让其将和客户签订的合同打包藏匿于其盛世天城33单元住处的床下面,万一公司出事了不让公安机关找到的事实;

56.被告人曾闰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4月到宏商公司商务4部工作,待了二三个月后就知道公司是在诈骗客户的钱,因为工资加提成收入高,工作又轻松所以就继续做了。公司通过网络查找到关键词持有人的信息,打电话联系客户,以公司出资20万元共同合作开发B2B行业网站能盈利为噱头吸引客户。在与客户签订好合同后,业务员会将相关材料交给客服章敏,章敏进行域名、空间的申请和ICP备案,申请下来后,业务员就让技术部的人做平台网站。建好后,公司员工就用外地的卡或007改号软件冒充其他网络公司等身份给客户打电话,问客户是否需要做通用网址、信息名址、TM商标等项目,基本上客户的这些项目都是没有做的,客户就会致电其公司的人询问,其就答复说做了这些项目后会提高平台网站的盈利, 还会跟客户介绍做APP的重要性,客户就会支付高额的网络注册费用和相关网络资源制作费用让其公司帮忙代理。事实上,这些项目跟网站盈利是没有影响的,平台网站是不会盈利的,建造这个平台网站也不需要客户的关键词,技术部可以独立开发。其参与诈骗成功的有9笔,个人获利50 000元左右的事实;

57.被告人洪清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3月到宏商公司做业务员,公司根据网上找到的关键词持有人资料与客户进行联系,表示愿意先期垫资20万元与客户共同开发关键词网站,客户只提供关键词,不需要出钱,后期公司会帮助推广网站,营利五五分成,骗客户相信合作开发能够盈利后,让客户出钱制作域名和互联网空间。等网站制作好后,公司内部人员假扮企业公司向客户联系广告摊位,还会冒充其他网络公司人员打电话给客户,询问是否有TM商标、通用网址等,并称没有的话就要抢注,客户急于盈利,会主动联系其公司来制作相关资源,从而支付高额制作费用。公司就是通过客户的各种资源制作费用来维持运营的,事实上,20万元的垫资是不存在的,网站也是无法盈利的。其参与做成的业务有12笔,个人获利30 000元的事实;

58.被告人陈广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9月其在铭网公司上班,2014年初彭建波等人和其约好一起辞职,到他们的宏商公司来上班。其先是商务8部主管,后到7部任主管,负责销售。公司通过网络搜索关键词持有人的联系方式,以合作开发行业网站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为诱饵,承诺其公司出资来开发、维护和推广,客户只需提供关键词,之后利润五五分成,骗取客户签订合作协议,客户会按约定支付域名和空间费用。等客服部办好域名,技术部做好网站后,业务员会利用外地号码或者改号软件冒充其他网络公司员工给客户打电话,声称要购买客户的网站,但还缺少TM商标、通用网址等,骗取客户相信并前来联系其公司要求制作,公司从中赚钱。其骗过15个客户的钱,和其一起参与的陈兰飞、钟海华等人都是知道在诈骗的。因为其只有初中文化,工作比较难找,宏商公司提成收入也比较高,其就继续做了的事实;

59.被告人余选坤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3月进入宏商公司的,是由余学文培训的。其公司是以共同开发为幌子,虚构与其公司共同开发关键词网站可以收益颇多的蓝图,忽悠客户来其公司注册域名、购买空间等资源,骗取客户的各种注册制作费用,没有其他收入。公司内部还有人员充当“枪手”给客户打电话,技术部人员刷单做虚假会员,使客户觉得网站比较正规、公司开发也有实力、前景好、市场繁荣。所谓的公司垫资也是虚构出来的,其开始不知道这种诈骗模式,后来做的多了就清楚了,公司高层和开过单的业务员对此都是知道的。其参与诈骗的有10笔,总金额40万元左右,个人获利43 000元,查泉坤、姚剑剑、余学民都曾为其充当过“枪手”的事实;

60.被告人张春攀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3月其到宏商公司做业务员。公司以关键词持有人为客户,谎称公司愿意先期垫资与客户一同开发关键词网站,网站后期盈利可观将客户约到公司来商谈,业务员搞不定的情况下由主管、经理出面谈,客户有兴趣的,公司就让他先出资建空间域名,签好合约。如果客户有钱,公司便通过打“外围”电话给客户,想办法让客户再投资购买关键词APP等相关配套资源,直到挖不出钱为止。做“外围”的一般都是老员工,有其和陈广强、姚剑剑、余学民、余学文、查泉坤、曾闰飞等,几个人是相互配合。事实上,后期盈利数额、公司垫资20万元都是虚构的,就是骗客户做各种网站配套,公司就是赚客户的这些钱。网站是技术部做的,只是象征性的。其参与做成的业务有5个,个人获利    20 000元。公司“打外围”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就是打电话给客户,说要在他的网站入驻会员,显得其公司制作的网站人气还是不错的;第二种就是冒充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问他是不是要做相关资源,然后报给对方一个相对较高的价格,让客户选择到其公司来做;第三种就是冒充其他客户,跟其公司要挖的那个客户说如果他不要做这个项目,就会抢占去做,让客户觉得他的东西有价值,然后到其公司来做这个,把钱投给其公司的事实;

61.被告人彭鹏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3月到宏商公司做业务员的,公司是让业务员以统一的套路将客户约到公司,以合作开发网站后可以获得高额收益骗取客户注入资金制作关键词配套资源获利,还通过“打外围”电话的方式让客户相信其公司开发的网站运行好、有收益前景,再声称要抢注其关键词资源使客户产生紧迫感,达到骗取制作费用的目的,进一步获利。余学民安排其打过“外围”电话,查泉坤、陈广强、曾闰飞、曾闰华、姚剑剑、杨欢帮其打过“外围”电话。其骗了8笔,金额13万元左右,个人获得提成10 000元左右的事实;

62.被告人史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4月14日到宏商公司做业务员的。其公司以合作开发关键词持有人手中的关键词网站的名义, 谎称其公司垫资20万元用于开发网站,日后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从而引诱关键词持有人与其公司合作,骗取对方的关键词配套制作费用。如果对方犹豫,公司内部人员会充当“外围”诱骗、迫使对方投入更多制作费用。事实上,其公司开发关键词除了印一些传单、名片,参加展会走个形式,基本上没有花什么钱。其公司所代办的关键词配套对网站开发并无影响,并且价格虚高,目的只是为了让公司获利更多。其共参与诈骗6个,骗了10万元左右,个人拿到16 000元左右的提成,底薪每月2 300元的事实;

63.被告人查泉坤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3月进入宏商公司做业务员的,公司业务员在网络上找到关键词持有人的号码后与该客户联系,通过公司提供给每个业务员的“话术”内容,将对方约到公司来谈合作,承诺客户共同开发的网站后期会达到几百万元的收益,客户同意签订合约后,让客户先出资建空间和域名,对于有一定兴趣的客户,其公司会通过打“外围”电话的方式让客户再投资制作配套资源。具体就是在和客户约谈之前,因为客户有时会不相信,不想和其公司合作开发网站,公司里面的人就扮演其他网络公司的人使用外地号码打电话给客户,跟客户说想和客户共同开发网站平台,开发费用共同承担。因为其公司跟客户说的开发费是由宏商公司出资的,不需要客户承担,所以客户会觉得宏商公司的政策比较好,然后就会与宏商合作开发网站。在合作开发的网站上线后,公司里面的人就会用外地号码扮演相应行业公司人员联系客户, 跟客户说想在客户开发的网站上做广告,让客户觉得宏商公司跟他们所说的预期收益是可以达到的。或者扮演其他网络公司的人,询问客户是否要开发某个资源或者跟客户说要开发、抢注客户持有的关键词的某个资源, 通过这种方式让客户主动找到宏商公司做相关的关键词配套资源。其负责扮演“外围”有十几次,参与诈骗客户11个,获得提成30 000余元,工资10 000余元。其公司承诺垫资20万元开发网站和后期高额收益都是不存在的,公司高层没有说过要去运行、经营这个网站,公司也没有这个能力去经营、运行网站来达到预期的收益,公司就是依靠客户投入的资金从中获利的事实;

64.被告人钟海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2月28日其到宏商公司做业务员,做的时间长了便知道整个公司都在实施诈骗。具体过程是业务员联系网络关键词的注册人,谎称客户持有的关键词很有市场,其公司愿意出资20万元与客户合作开发B2B平台,网站推广后保证每年能盈利40—100万元。客户相信并同意合作的,便要求客户支付网站域名和空间服务器费用,付费年限尽可能长一些。等公司帮客户做网站一段时间后,一般是主管级的人扮演其他客户打电话说要收购他的网站,或扮演“国家信息网络中心”、“电子商务协会”等机构,说开发的网站平台的其他配套项目别人要做,需要他同意授权等,给他一个网站平台开发前景很好的假象,上当之后客户会主动联系其公司来做相关的配套项目,公司便能收取相关费用,费用都比较高,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事实上,公司承诺的20万元垫资是不存在的,网站没有营利能力,相关配套项目也与网站开发无关,公司目的就是骗取相关费用。其也打过几次“外围”电话,参与骗成功的8个,总金额18.7万元,个人获利30 000元的事实;

65.被告人余华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2月28日到宏商公司8部做业务员,慢慢熟悉了整个流程后知道公司就是在忽悠人来交注册费,并没有好好经营,但其为了赚提成就继续参与了。整个过程是其通过搜索找到关键词持有人,打电话联系对方,按照公司标准化的“话术”跟对方沟通,以公司出资20万元和对方共同开发关键词电商平台,后期收益上百万元,利益与公司平分为诱饵,吸引对方与公司签约之后, 要求对方支付域名和空间服务器费用,其便可以从中提成。之后其根据主管姚剑剑的判断来决定是否继续做下去,继续做下去的话, 姚剑剑替其安排公司老员工为其做“外围”,骗取客户相信公司网站可以赚很多钱,并要求做通用网址等业务,从而进一步赚取相关费用。后来其自己也找其他员工帮忙做“外围”,其也帮别人做过“外围”。事实上,其公司只是以高额回报来诱惑客户,从中收取高额制作费用,骗取客户的钱。公司开发平台网站,是不需要客户持有的关键词的,这个只是公司骗客户的一种手段。因为只是提供了客户的背景照片及身份证扫描件,其他材料都是不需要的。其参与做成功7个,总金额15万元,个人获利10 000元的事实;

66.被告人蔡少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3月到宏商公司做业务员的,其工作半年就知道公司是在诈骗,是违法的,但自己出于投机和从众心理就一直做下去了。公司是以合作开发关键词行业平台为幌子骗取关键词持有人的制作注册费用的,业务员按照公司的套路,用无需投入开发费用就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取关键词持有人出资注册域名和空间,又利用公司“外围枪手”继续骗客户投入更多的制作费用直至骗不出钱为止。其实开发行业平台除了一个基本域名和网站,而备案都是免费的,至于其他资源都是不需要做的,但其公司让客户做,名义上是为了能更好的开发平台,实质上就是骗取客户的资源制作费用。其扮演过一二次枪手,与余学民合作诈骗6笔,一共17万元左右,其个人获利8 500元。后期因一些关键词网络公司被抓,公司高层吓坏了,开会后决定把网站开发这块象征性地做起来的事实;

67.被告人程双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4月10目到宏商公司上班,是余学文的下属。同年5月中旬,其搜索到“节能环保”的关键词持有人娄土玲,和他谈“节能环保”关键词开发网站事宜,声称由其公司承担平台开发费用骗对方来公司商谈,开始娄土玲拖时间不太愿意过来, 然后查泉坤帮其打“外围”,以其他网络公司的身份打电话给娄土玲,一星期之后娄土玲来公司和其姐夫余学文商谈,其在旁边学习。余学文告诉娄土玲宏商公司可以将“节能环保”关键词打造成一个B2B行业网站,公司出资20万元用于开发平台,还可以帮娄土玲的公司提高知名度,并告诉娄土玲可以通过网站的广告费和注册会员营利,第一年营利80万元,第二年营利230万元,第三年营利530万元。之后要求娄土玲缴纳网站建设配套资源费用  30 000元,对方同意并签订了合同,后来余学文还让对方注册商标骗了17 800元。后来其还跟余学文谈了一个叫林峰的客户,随着其业务熟了之后都是自己谈或帮别人谈了。陈广强也帮其给客户打过“外围”电话,据其了解,公司没有垫资20万元,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做开发平台,只是走个形式,简单印点传单和名片。其参与诈骗7笔,个人获利30 000余元的事实;

68.被告人章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曾在铭网公司做销售,2014年2月宏商公司成立时就在宏商公司做客服主管,主要工作是给网站进行ICP备案。公司就是通过找关键词持有人,以合作开发行业网站的名义想办法骗客户出钱做关键词配套资源,从中赚取差价,获取丰厚利润。其还扮演互联网信息中心客服人员给客户打电话,使客户能尽快与业务员联系制作一些关键词配套。从其电脑里提取的技术部人员制作网站内容的详单是技术部的人统计好后发给其保存下来的,用于查询使用。其是根据业务员的合同内容将要注册的域名、空间、无线网址、通用网址、TM商标、APP等通过新网互联和纳网科技两家公司进行ICP备案,缴纳一定的费用,由他们帮忙代办,其公司赚取差价。这两家公司代办域名和空间需要1 000元左右,TM商标和APP贵一点,需要5 000多元,剩下的都在一二千元左右。其公司给客户代办域名和空间大约一万元至几万元不等,一般在三万元以内,代办TM商标收取18 000元,反正比实际代办的费用高很多。事实上,如果没有客户的关键词,公司也可以自行注册域名、空间和商标等,并进行网站开发。之所以联系客户,其实就是骗这些关键词持有人过来代办这些关键词配套,骗他们的钱。其在宏商公司每月领取3 500元的固定工资,案发后其和陈加广退赃60余万元,是陈加广在公司的获得和其领取的工资20 000元的事实;

69.被告人吕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4月28日进入宏商公司技术部的,知道公司是通过商务部的人打电话给客户说共同开发 B2B行业网站,客户不用出钱,其公司出20万元帮他们开发,通过这种手段把客户骗到公司来,由技术部做网站,再通过网站引入广告创收。其工作就是制作网站以及网站的后期维护工作。事实上,技术部所制作的网站很简单,除了公司给技术人员每做一个网站100元钱的人工成本外,没有其他成本,根本用不到20万元的资金。所制作的网站也非常普通,上面的广告和会员信息都是其从从阿里巴巴等别的网站上复制粘贴过来的,实际没有人会来点击这个网站,也不可能通过广告植入来实现创收,是不能产生利润的。其看到那些销售人员经常在公司的QQ群里聊“外围枪手”方面的话,其为公司做了20多个行业网站,个人获利11 000元左右的事实;

70.被告人王秋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6月23日到宏商技术部上班的,工作内容就是制作网站,宏商公司是通过业务员打电话给客户,说要跟客户共同开发客户持有的关键词,然后由公司出资20万元来开发客户持有的关键词网站平台,等开发好上线后,网站收益跟客户五五分成。公司对外宣称开发的网站是B2B功能的网站,但事实上是普通网站,只有注册登录的功能,其上面的内容都是从其他地方下载粘贴上去的,其还根据业务员的要求给其所制作的网站添加虚假的会员信息,从其他网站上移植广告过来。业务员对客户宣称的出资20万元开发网站是不存在的,技术部做网站的成本就人工费和模板购买费,不需要这么多钱。其公司制作网站也不需要客户的关键词,公司可以独立开发的。所说的收益其认为是通过卖网站广告位产生的,但其知道公司的网站是没有收益的,但是其没去想这么多。其一共做了15个网站,其中10个获得提成1 000元的事实;

71.被告人史炀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6月17日到宏商技术部上班的,月工资3 500元,主要工作是制作网站,并带领技术部新手制作网站。其公司没有正规的网络公司营利项目,主要依靠电话销售将客户骗来制作B2B行业网站,而其公司实际既没有宣称的出资20万元,也没有技术能力开发B2B网站,只是通过套模板的方式制作网站,添加虚假广告、会员,利用信息采集器更新网站内容,不可能实现利。其一开始觉得公司存在问题,和正规网络公司不同,7月份就明确知道公司是诈骗公司。本来做一个网站是要一步步开发的,因为这样可以把网站做好,把自己的想法和一些元素加进去,也方便后期修改,大多数做开发之类的都是这种做法。套模板的话比较快速,但后期难以修改,宏商公司技术部的人就是套模板,各做各的,只要完成任务就可以了,所做的网站基本上是不可能营利的,因为网站盈利主要靠点击量和广告,而其公司所做的网站基本都是没有的,而且网站后期是没有进行经营的。其一共做了7个网站,其中1个未上线,共获利7 300元的事实;

72.被告人黄晓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5月初到宏商公司做财务的,负责公司所有的账目管理和统计。其从业务员给客户打电话的内容中知道,公司跟客户说共同开发网站,网站开发的钱公司会出资,之后约客户来公司谈,签订合同,然后会让客户付钱到公司做产品,除网站以外,其他项目都是找外包公司做的。 根据其管理公司所有账目情况来看, 公司并没有对网站开发建设有过支出,公司的支出主要是支付给外包公司制作各类产品,员工工资提成以及公司日常开销。公司的收入就是客户支付给公司做产品的钱,没有其他营利项目。公司制作网站的唯一成本就是技术部人员的提成,每做一个提成100元,公司宣称的出资开发平台是虚构的。其从业务员的聊天和公司 QQ群里还知道公司有打“外围”,就是业务员相互配合用外地号码给客户打电话,让客户相信业务员所说的事情,其从上述情况知道公司是这样在骗人钱的。宏商公司从5月份开始一共骗取490万余元,而支付外包公司的支出在四五十万元左右。公司人员中人事、前台、客服、财务拿的都是固定工资,技术部是拿底薪加提成,商务部业务员是按照提成加业绩提成,底薪也是按照业绩高低浮动的,提成是按照当月业绩额的10-20%不等,业务员的业绩是根据客户往公司打的钱额度计算的,同一客户打给公司的钱有两名或多名业务员参与的,业绩就按照比例划分,具体比例是业务员之间自己商量的。商务部主管、经理是底薪加当月个人业绩提成加当月所属部门的总业绩提成,按经理2%,主管1%提成。如果当月经理、主管超过预定业绩目标完成业绩,超出部门业绩的按经理4%、主管2%提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拿底薪4 600元和扣除日常开销外剩余的盈利的事实;

73.被告人范顺苓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4月8日到宏商公司做前台,主要负责前台接待、更新网站,每月领取固定工资2 300元。其通过听商务部人员打电话的内容,知道公司业务员给客户打电话,说公司出资20万元给客户开发网站,客户不用出钱,接着约客户到公司谈,让客户付钱在其公司做无线网址、通用网址这些东西。而实际上公司根本不存在给网站投资的事情,这一点全公司的人都知道的,目的就是从客户那里挣钱。其更新网站信息和添加虚假会员信息是按照技术部人员的要求操作的,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看到网站的时候觉得比较满意,认为网站有气,钱没有白花。其还听说过公司里面的人使用外地号码给客户打“外围”电话,公司开会时会讲让商务部人员找别的地方打“外围”电话,公司QQ群里所有员工都可以看到商务部人员会在QQ群里问上海、北京的手机在哪里之类的。其个人在公司获利10 000元左右的事实;

74.被告人陈兰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7月到宏商公司上班的,业务员通过公司统一的套路与关键词持有人联系,以公司出资20万元为对方开发 B2B平台、对方不需要出钱的方式来和对方合作开发关键词,并保证对方每年都能有递增的高额营利,骗对方来公司面谈,签订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域名空间等费用。待网站制作好后,业务员就会假冒互联网注册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与客户联系,声称如果不做 TM商标之类的项目就会被别人抢注,到时候对网站开发不利之类的,使客户主动找其公司做,从而收取相关费用。事实上客户合作开发的网站根本没有营利过,这是骗客户的手段,只有这么说,才会吸引客户签订合同,出钱给其公司,其公司就是靠这个赚钱的。其一共做了“茉莉花茶”和“掌上宁波”2笔业务,个人获利5 000元的事实;

75.被告人陈振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在2014年6月由范顺苓、彭世龙介绍到宏商公司上班,公司是通过业务员联系关键词持有人,称其公司想跟对方共同开发关键词网站,把对方约到公司来谈,对他们讲网站后期的营利是非常可观的,让客户相信并签下合同。之后公司还会利用“外围枪手”跟客户取得联系,让他们意识到共同创建的网站是受欢迎的,对网站后期的盈利抱乐观态度,这样客户会在“外围枪手”的引导下到公司再来投资开发其他项目,其公司就是靠客户投入的资金来赚钱的。其扮演过四五次“枪手”,目的就是为了哄骗客户,让他们相信注册制作的各种证书、软件是有用的,会有更大收益的,而且让客户产生错觉,觉得平台开发这个市场现在很好、很抢手。项目合同中承诺所有开发费用20万元由其公司提供或者一部分由虚构的电商协会补贴,其实都是虚构的,虚构电商协会是为了显示其公司的正规性。其在6月30日和余学民合作骗了“全球广告材料网”的段汶佑4.2万元,个人获得提成2 300 元。因关键词相关的网络公司被抓,公司高层吓坏了,开会后决定把网站开发这块象征性地做起来以掩人耳目的事实;

76.被告人洪艳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5月4日到宏商公司商务7部做电脑营销, 具体操作是由经理余学文教的。主要工作是用公司的固定电话与关键词持有人联系,电话告知客户可以将关键词打造成一个行业网站,创建平台的20万元费用由公司出资垫付,可以吸引第三方的广告费和会员费营利,盈利五五分成,以此虚构盈利来博取客户的信任。之后,其把合作的合同和公司地址发给客户。如果客户有合作意向,其就约客户到公司来谈开发合作事宜,由公司经理和领导来谈进一步的合作并签订合同,以向客户收取域名空间费用营利。其参与诈骗5起,金额60 600元,共获利11 000元。公司于同年7月份因同类公司被查处而销毁了原合同资料,才开始做推广的事实;

77.被告人严朝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6月4日到宏商公司上班的,根据公司全套的“话术”吸引有关键词的客户到公司来详谈,谈成并签署合同后会要求客户制作关键词域名和互联网空间,等网站建好后,为进一步赚钱,公司里有人做“外围”给客户打电话,让客户相信其公司在做宣传,再让客户有紧迫感,让其公司继续制作其他资源达到骗钱的目的。公司就是通过业务员随便打两个电话问问对方是否对网站有意向这种方式进行推广招商的,但都是做做样子,只是为了欺骗客户让他们相信公司确实是在对网站进行推广招商。其与其他人配合骗成功4笔业务,个人获提成6 000余元的事实;

78.被告人蔡报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5月8日到宏商公司做业务员的,公司业务员打电话给关键词的持有人,以其公司愿意垫资20万元、客户提供关键词的方式共同开发关键词网站,将客户约到公司详谈。签订合同后让客户先投资域名和空间,若发觉客户还能深挖的,公司一些老同事(主要是经理和主管)会相互打配合,冒充其他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客户,让客户感觉和其公司共同开发的网站有前景有收益,引导客户继续到公司投资其他项目,从中获利。其个人参与诈骗2次,获得提成1 800余元的事实;

79.被告人陈怨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5月到宏商公司做业务员的,通过“话术”的培训之后开始联系客户,以合作开发关键词网站平台的名义将客户约到宏商公司详谈。如果客户不相信,就通过“外围”打电话的手段引导客户上钩,之后便向客户收取域名、空间费用,还有其他业务员会继续通过打“外围”电话的手段进一步骗客户制作更多的资源,从中赚钱。其曾帮助余学文和曹志超扮演过“外围”,一共骗到两笔,从中获利6 000元的事实;

80.被告人彭世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4年6月到宏商公司上班的。其公司的运营模式是由业务员与关键词持有人联系,先以其公司出资20万元共同开发该关键词的B2B行业网站收益前景好吸引客户注意,然后由老业务员再次打电话将客户约到公司详谈,签订合同。之后要求客户制作域名和互联网空间并支付相关费用,一般签署5-10年尽可能收取多的费用。等行业网站制作完成后,公司声称会进一步去推广网站,赚取点击量,使网站更好运行,并能取得高收益,公司会承担相关费用。为了骗得客户的信任,会由员工打“外围”电话假装租赁广告摊位、假装网络公司要抢注相关资源,使得客户主动联系其公司询问,其公司趁机帮客户抢注,从而骗取高额制作费用。这些内容在公司培训开会中会着重讲, 以“话术”的形式让业务员按此套路行骗。实际上20万元网站建站费没有真的出资,公司所制作的网站及运营的模式是不能营利的,公司也不是依靠这个来营利,而是靠骗取关键词资源的制作费来营利的。大概7月20日开始,其就参与到“外围”当中了,基本上都是假扮要入驻网站的会员,其记得曾帮助曾闰华、蔡报勇、余选坤做过“外围”,他们三人也帮其做过“外围”。其共谈成了4笔业务,都是和查泉坤一起的,个人获利11 300元的事实。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大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存在实际合同交易内容,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害人处分钱财不是因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以及是单位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首先,诈骗与合同诈骗存在竞合关系,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还是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行为进行诈骗。本案中存在各被告人冒充他人跟被害人联系,造成网络关键词及网站买家众多、价格高昂、收益颇丰的假象,各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真正目的不是利用合同骗取被害人履行协议的钱款,而是通过合作继续使用欺骗手段让被害人购买更多的网站配套产品,从而骗取更多的钱款,因此这种行为属于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行为进行的诈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并非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涉案的关键词价格只是某些网站上的报价,并非实际成交价格;即使涉案关键词存在价值并已升值,也不是各被告人“履约”行为所致;故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其次,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行为。单位犯罪必须在单位主体意志支配下实施,并且体现在犯罪行为的决策主体上。本案中,诈骗行为的实施实际上并不是由公司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通过有效程序决定的,而且获得的利益实际上最后都归于业务员和老板个人,各被告人对诈骗行为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和同意,并且予以实施,是共同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同时,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成立宏商公司,公司成立后也主要从事诈骗活动,依法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根据本案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各被告人主动联系被害人,谎称铭网公司或宏商公司愿意出资15万元或20万元合作开发网站,许诺不用投资就能赚钱,将被害人骗来与其公司合作,签订合作开发关键词行业网站的项目合同,并虚构开发前景,无限夸大收益预期,隐瞒公司无实际开发、推广关键词行业网站的意愿和能力的事实,诱骗被害人购买价格虚高的域名、空间服务器。将被害人拉入骗局之后,为了让被害人继续购买各种网站配套产品,各被告人还使用外地电话卡或者改号软件,互相配合“打外围”电话,联系被害人,冒充其他网络公司,继续强化所谓关键词的高收益前景以及与铭网或宏商公司合作的价格低廉;或是冒充网站会员,造成公司开发网站效果很好的假象,并宣称网站缺少APP等其他网络资源产品,给会员带来不便,促使被害人继续购买产品;或是冒充买家谎称要购买该关键词及网站,称如果能完善网络资源,会出更高的价格购买关键词及网站,被害人从而在高价售卖的诱惑下继续购买产品;或是冒充网络资源抢注者,谎称需要被害人“放权”或者在几十个小时内强行抢注,使被害人产生紧迫感,在询问各被告人后,被告人均会表示该网络产品非常重要,不能被他人抢走,导致被害人立即联系购买网站配套资源产品;或是冒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员工或者工信部工作人员,对被害人谎称某种网络资源正在被他人抢注或者已经到期,被害人在各被告人的提示下也会购买产品。上述事实表明,各被告人均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铭网或宏商公司开展业务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诱骗被害人向公司购买高出成本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虚高的关键词网站配套产品。一方面,公司老板及业务员在与被害人合作过程中并不关心是何种关键词,也不进行市场分析,均在合作协议中写明三年内几十甚至上百万元的预期收益目标,意图给被害人造成强烈的暗示。在达成合作后便将重点放在通过多方面的“外围”电话,让客户继续购买各种网站配套产品,从而赚取更多的高额差价上,并且公司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中,全部是基于客户购买各种网络产品金额进行提成的方法,没有关于进行招商和推广的规定,各被告人对到底谁在招商各执一词,除了发现铭网公司的两个网站分别有几百元的收入,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各被告人进行了积极的推广和招商。另一方面,公司在诱骗客户购买网站配套产品之后,除小部分用于支付注册费用外,直接将客户资金的8%-10%作为业务员的提成发放,其余部分由公司股东以分红和提现的方式取走。案发时宏商公司的账户余额很少,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供述各自获利几十万元不等,并没有在网站建设上真正投入人力、财力,也没有开展其他正常合法的业务,最终造成了目前一百余名被害人近九百万余元的损失,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损害法益程度严重。上述事实充分表明,各被告人没有意愿、没有行为、没有能力开展真正的招商推广工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二)关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应扣除公司的合理开支和被害人实际购买网站配套产品成本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各被告人在被害人注册域名、购买服务器、通用网址、可信认证、手机APP等各种网站配套资源产品前后,均使用了夸大市场前景、承诺或者隐形承诺、暗示高额预期收益、特别是使用“打外围”电话的手段冒充其他会员、买家、网络公司及网络服务机构、监管机构,持续向被害人传递不真实市场信息的情况,让被害人产生市场繁荣、关键词升值空间巨大,且能在短期内获取高额盈利的认识错误,并产生如果不及时购买网络产品将严重影响自身利益甚至造成之前的投资化为乌有的认识错误,同时也强化了被害人在之前购买关键词时可能已产生的类似认识错误,进而继续向公司购买各类网站配套产品,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基于各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作出的,完全背离了被害人进行正常交易的目的,就被害人的真实意愿而言,是要极力避免这种风险出现的。因而,被害人购买网站配套产品的金额也是由于各被告人的诈骗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将该部分金额计算在内,而不能予以扣除。公司为诈骗所提供的所谓的人力、物力,系犯罪成本,依法不能予以扣除。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对于被害人自己找上来主动要求合作购买产品的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即使后期被害人自己找到宏商公司要求购买网站配套产品,也多是因为接到铭网或宏商公司业务员打的“外围”电话,误以为铭网或宏商公司是真实的合作伙伴,出于想真正与公司合作开发所持有的关键词,以期得到利益回报的目的。各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的这种心理,通过“打外围”电话的方式迷惑被害人,在被害人询问其意见时,向被害人虚构自己公司的实力、网站发展前景和购买配套产品的重要性,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达到骗取更多制作费用的目的。被害人正是因为各被告人的这种欺骗行为而持续地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自己的财产,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应当计入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金额。故对以上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部分被告人只是打电话联系客户,参与其中一个环节,不应对涉及的全部金额负责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部分被告人在电话联系客户时,明知将被害人骗来签订合同之后是会视情况进行深挖,仍然利用公司统一的“话术”内容将被害人骗到公司进行签单,对于自己行为的后果是完全知晓或是有期待的,事后也从这些客户投入的资金当中分到了提成,该事实有业务录入表、提成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各被告人对诈骗有事先概括的意思联络,针对每个被害人的骗局都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后加入的基于事先的意思联络实施的帮助行为,属于事中参与的共同犯罪,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应当对其参与的该次诈骗的全部金额负责,故对以上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杨欢是否是宏商公司股东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出于出售价格虚高的网站配套产品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经商议后成立宏商公司,虽然口头承诺给被告人杨欢3%的股份,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欢没有参与宏商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也未实际参与分红,只是和其他业务员一样领取工资和提成,故对被告人杨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六)关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是按照公司要求工作,不知道是诈骗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程玉卿、蒋商军、崔齐帅、张奇等人的证言证实,公司定期会给商务部业务员培训,教怎么忽悠和应付客户,业务员每天的工作内容就是打电话联系客户讲一起合作开发关键词行业网站,进入公司不久就知道公司是通过让客户购买网站配套产品骗钱的事实。被告人陈加广的供述亦证实,宏商公司的办公场地是同一间大办公室,每个员工应该都知道公司运作模式的事实。各被告人明知铭网公司和宏商公司的运营模式,也清楚公司没有真正出资跟客户合作开发,只是打着“合作开发”的幌子,仍积极参与其中,联系客户、“打外围”电话,诱骗客户购买更多价格虚高的关键词网站配套产品,以赚取更多的业务提成;各技术员明知自己仅花了两三天时间制作的网站不可能盈利,仍制作网站,添加虚假的广告、会员信息、增加网站点击量数据,造成网站有人气、推广有效果的假象,为业务员继续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各被告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行为均是诈骗共犯,故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七)关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公司有在招商推广,有参加过展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曾闰飞的供述证实,技术部没有电话,无法与客户联系,都是商务部业务员出面与客户或广告商联系,如果广告商要投放广告要联系商务部的业务员才可以做,而实际上没有在招商。铭网公司在成立两年多时间内,制作九百多个网站,宏商公司在短短半年时间内谈成70多笔合作开发的网站,每一个网站都向被害人承诺了3年期限会有上百万元的盈利,但事实上仅依靠各被告人所说的广告费、会员入会费实现巨额的营业额,铭网公司和宏商公司是完全没有能力实现的,只能靠技术部工作人员将其他大型网站的数据和内容复制粘贴到其公司网站上,或者添加虚假的会员信息来应付客户,并最终造成大量被害人的巨额损失。多名被告人都表示铭网公司的网站有收入,意图证明有推广招商,但是具体情况又不清楚。根据现有证据证实,铭网公司有收入的网站仅有两个,总共两千多元的收入,与数千万元的巨额损失极不匹配,而在宏商公司合作开发的网站没有任何收入。另外,不管是铭网公司还是宏商公司,所设置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标准中也没有任何关于招商推广内容的考核,说明铭网公司和宏商公司没有相关管理体系,也没有实际进行推广招商的意愿和能力。同时,根据全案证据可以看出,宏商公司所谓的推广,只是次数极少的参加展会、发发传单,对于客户的盈利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恰好说明是宏商公司敷衍客户、掩饰犯罪行为的表现。故对以上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八)关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参与数额有误、不能仅依据业务录入表来认定数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业务录入表的真实客观性与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彭建波的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公司的财会账册能相印证,且与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合同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能相互印证,对涉及个别不能完全印证的数额,本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就低认定。同时,本案涉案交易众多,控辩双方就具体数额存在的不同程度争议,本院根据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公司业务录入表、被害人陈述、资金往来凭证、发票、收据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相互对照和印证,按照合理性原则和有利于各被告人的原则认真核实每一笔数字,对涉及本案各被告人的事实在审理查明部分进行了说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进行了修正,以审理查明部分和判决主文部分为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余学文、曾闰飞、杨欢、姚剑剑、曾闰华、洪清方、陈广强、余选坤、张春攀、彭鹏程、史航、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蔡少石、程双平、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余学文、曾闰飞、杨欢、姚剑剑、曾闰华、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洪清方、陈广强、余选坤、张春攀、彭鹏程、史航、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蔡少石、程双平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在宏商公司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铭网公司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学文、曾闰飞、杨欢、姚剑剑、曾闰华、洪清方、陈广强、余选坤、张春攀、彭鹏程、史航、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蔡少石、程双平、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在全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在全部共同犯罪中也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闰飞、曾闰华、钟海华、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姚剑剑、洪清方、陈广强、余选坤、张春攀、查泉坤、钟海华、余华雨、章敏、黄晓燕、严朝虎已退缴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均可以适用缓刑。各被告人的辩护人针对上述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钟海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能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事实和被告人程双平、章敏、黄晓燕、范顺苓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能免予刑事处罚,对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彭建波、韩冬冬、陈加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余学文、杨欢、姚剑剑、洪清方、陈广强、余选坤、张春攀、彭鹏程、史航、查泉坤、余华雨、蔡少石、程双平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曾闰飞、曾闰华、钟海华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章敏、吕峰、王秋芳、史炀杰、黄晓燕、范顺苓、陈兰飞、陈振、洪艳苹、严朝虎、蔡报勇、陈怨怨、彭世龙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建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韩冬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加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余学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曾闰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杨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姚剑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曾闰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洪清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陈广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余选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张春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彭鹏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四、被告人史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五、被告人查泉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六、被告人钟海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七、被告人余华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八、被告人蔡少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九、被告人程双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被告人章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吕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王秋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史炀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黄晓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范顺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陈兰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陈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八、被告人洪艳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九、被告人严朝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十、被告人蔡报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十一、被告人陈怨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十二、被告人彭世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十三、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其参与的犯罪事实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十四、暂扣在公安机关的涉案电脑、印章、pos机等物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晓 丹

            人民陪审员    卓 祥 国

            人民陪审员    应 丽 春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春 洪  


责任编辑:高志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