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劳动者在诉讼中安全感缺失现象对当前劳动争议审判的影响

    2013年09月26日 作者:徐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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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
    诉讼中的安全感,是当事人在法院参与诉讼时感觉放心、可以依靠、可以相信的一种心理,具体通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言谈举止表现出来。当前,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因受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生活条件困苦、自身学识水平限制、认知能力不高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诉讼中极度缺乏安全感,主要体现为对法官办案过程公正性的怀疑以及对败诉结果的担忧。在安全感缺失的背景下,一些劳动者热衷于采取“非正常”手段来推进诉讼、博取关注,如在诉讼中处处设防,无理由对抗审判,还有部分劳动者则企图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拉拢法官,甚至还有些人通过信访、扬言自杀等极端行为向法官施压。劳动者安全感缺失的种种表现,直接导致了目前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上诉案件多、信访问题高发等特点。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处在频繁被当事人投诉、被网络曝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风口浪尖,压力极大。本文试图通过对劳动者在诉讼中安全感缺失的表象、原因以及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影响等进行分析,提出缓解劳动者安全感缺失问题的几个建议,希望以此促使劳动者以更为健康、积极的心态参与到劳动争议诉讼中来,建立与法院和法官之间的互敬、互谅、互信关系,营造和谐的劳动争议诉讼环境。全文共6072字。
 
    安全感是对可能出现的对身体或心理的危险风险的预感,是一种从恐惧和焦虑中脱离出来的信心、安全和自由的感觉,主要表现为确定感和可控感。诉讼中的安全感,是当事人在法院参与诉讼时感觉放心、可以依靠法院、可以相信法官的一种心理,具体通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言谈举止表现出来。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认为,缺乏安全感的人往往感到被拒绝,感到不被接受,感到受冷落,或者受到嫉恨、受到歧视;感到孤独、被遗忘、被遗弃;经常感到威胁、危险和焦虑;将他人视为基本上是坏的、恶的、自私的、或危险的;对他人抱不信任、嫉妒、傲慢、仇恨、敌视的态度;具有悲观倾向。1)对照马斯洛理论,再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状况,可以发现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在诉讼中安全感缺失现象日渐严重,对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加剧,诉讼中容易产生对立情绪,拒不配合法院工作,甚至到法院大肆吵闹,影响案件审理和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以某区法院为例,从2010年到2012年,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此类现象的案件占3%—4%左右,每年达近20起。
    一、劳动者缺乏安全感的主要表现
    1、处处设防。一些劳动者开庭时要求法官和书记员出示相关证件,声称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存疑;庭审后要求取回证据原件,对由法院保管证据表示不放心;拒绝在法院制作的任何笔录上签字;拒不接受任何调解。如原告李赛花诉被告宁波晓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赛花在庭审中要求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出示法官资格证和工作证件,庭审后要求法院将其提供的证据原件全部退回,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庭审结束后,法院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李赛花到法院核对笔录并签名,仍遭其拒绝。
    2、无理怀疑。部分劳动者对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表示怀疑,要求从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还有部分劳动者则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视为法院暗箱操作的前兆。如原告胥丽燕诉被告宁波晓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要求法院对该案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黄永华诉被告宁波雅戈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永华对法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表示不满,承办法官多次对其进行解释,仍表示不能接受。
    3、拉拢法官。个别劳动者向法官送礼或者邀请法官吃饭,在遭到拒绝后对法官产生敌意,以各种理由申请法官回避。如原告黄永华诉被告宁波雅戈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永华在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打电话邀请承办法官吃饭。遭拒绝后以承办法官接受对方无效证据为由,申请承办法官回避。
    4、信访前置。在案件立案前,或者立案后但尚未开庭前就以信访、威胁采取过激手段、在网络上发帖等不同形式向法院施压,声称一旦法院作出不利自己的裁判就将采取行动。如原告欧阳新明诉被告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欧阳新明在庭审前即向法官表示,如果判决结果令其不满意,就去跳楼、卧轨,并据了解,原告在仲裁阶段就已实施过卧轨行为。
    5、抱团诉讼。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为提高自己在诉讼中的胜诉率,往往煽动在同一单位工作的老乡、朋友等共同起诉,通过抱团诉讼相互串联形成合力,增加诉讼中与用人单位和法院谈判的筹码。2011年和2012年,某区法院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分别为    591件和477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65%以上。
    6、闹事多发。在未取得预期诉讼效果或者不正当要求未得到满足时,一些劳动者往往采取闹事手段,诬陷、辱骂法官和书记员,滞留法院或者电话骚扰法官。如原告宁波市鄞州上东机械厂诉被告查正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告查正武在调解不成后,多次扬言要自杀,并屡次电话骚扰法官,恐吓承办法官将采取爆炸方式报复社会。
    二、对劳动者安全感缺失现象的原因分析
    1、底层劳动者心理失衡。底层普通劳动者在分配领域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劳动强度大、职业待遇低。尤其是大部分外来人员在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和子女教育方面缺乏相应的保障,游荡在城市边缘,压力和不安全感如影随形,但又普遍缺乏适当的心理引导,导致心理失衡。这些因素造就了劳动者一定程度的敏感、自卑特质,反映在诉讼中就表现为多疑、尖锐、行为极端等负面情绪。一份对江西省农民工就业状况的调查显示,当前农民工普遍缺乏“五类安全感”,即经济来源、权益保障、社会认同、生活预期和心理健康。2)
    2、社会矛盾激化的缩影。随着当前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大,权贵阶层的势力膨胀,普通民众不仅在经济领域受人压制,更严重的是渐渐失去话语权,3)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发声或者意见不被重视,加剧了他们的不安全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尤其如此,他们将公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视为特权阶层,本能的认为法院是替有钱、有权之人办事的地方,在诉讼中一定会偏向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日渐突出,自然而然就对法院和法官产生敌意。很多劳动者认定在正常的诉讼渠道中自己的意见不可能会被法官采纳,于是转而采取闹事、信访等方式企图引起法院关注和重视。
    3、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诉讼实力悬殊。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由于大部分劳动者自身缺少法律常识和诉讼经验,在面对用人单位聘请的精英律师队伍时,普遍感到茫然、焦虑和恐惧。他们明显感觉到自己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对通过正常诉讼程序获得胜诉的信心不足,内心充满了对败诉的担忧,转而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来达成目的。
    4、职业公民代理人的不恰当引导。近年来,职业公民代理人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现象十分普遍。某区法院近三年职业公民代理人参与劳动争议的案件数量占10%左右,长期从事职业公民代理的人有8、9人之多。许多职业公民代理人曾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大部分由于在自己的诉讼中未达预期目的而对法院和法官心存不满。对他们来说,收费并不是唯一目的,往往利用代理案件的机会,将其对法院、法官工作的不满情绪传播给新的案件当事人,对自己代理的劳动者进行无理挑唆。受职业公民代理人这种不满情绪影响,劳动者的不安全感加剧。
    5、司法工作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司法机关腐败一直为社会所诟病,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现象也时有爆出,导致劳动者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心理。此外,部分地区法院在一定程度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在接待基层老百姓的时候缺乏耐心,态度不佳,更加剧了劳动者的担忧和反感。一些劳动者担心法官收受贿赂或趋炎附势,怕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怕法官偏袒一方,先入为主,在开庭前就怕这怕那托熟人、走关系,4)甚至极端的采取扬言自杀等方式,来获取关注,以求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6、年轻法官与底层劳动者的沟通存在障碍。当前法院的年轻法官法律素质高、专业精通,但缺乏基层工作经验,不接地气。他们对于基层群众的心理状态、用语习惯、沟通方式等研究不够,在与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劳动者接触中,更多的是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沟通,而不能很好地将法律用语转换成通俗易懂的语言,往往讲不透法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容易出现法官和劳动者彼此都“干着急”的状况,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劳动者对法院、法官的不信任感和抵触情绪。
    三、劳动者安全感缺失对法院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不安全感强烈的人往往隐藏着强烈的自卑和敌对情绪。劳动者在诉讼中缺乏安全感,容易用一种不安全的方式来解读法官的每一个行为和每一句话,从而会自觉不自觉的产生对抗情绪,并且将对用人单位的不满情绪转移到法院,与法官的诉讼引导行为进行对抗,进而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效率和社会效果。
     1、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逐年下降。一些劳动者认定法院与用人单位勾结,担心调解会给法院帮助用人单位提供机会,坚持不调解、不撤诉、不和解。还有些劳动者在调解中十分敏感和尖锐,一旦法官提出希望劳动者能够作出适当让步的要求,立刻拍案而起指责法院偏袒用人单位。更有不少劳动者在调解中狮子大开口,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以此为难法官。此外,还有不少劳动者在达成初步调解协议后,没过多久就反悔,以道听途说的消息来指责法官在调解中做手脚。据一线办案法官反映,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难度持续加大,调解时间长、次数多,但调解成功率比较低。以某区法院为例,该院2010年至2012年,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分别为57.3%、60.1%、56.2%,总体呈下降趋势。
     2、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攀升。劳动者对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直接导致了一审服判息诉率的低下,许多劳动者拒不听取法官判后释法,只要法院判其败诉或未完全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律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有些劳动者在明知上诉不可能改变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上诉,其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不痛快”。上述原因导致了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率居高不下的局面。某区法院2010年至2012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分别为24.6%、28.3%、26.4%,而三年来在上诉的49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被改判的仅有2件。
    3、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比例加大。劳动者感觉单独起诉的胜诉把握不大,转而通过鼓动其他老乡和同事,采取抱团诉讼的形式向法院起诉,希望以人多势众增加胜诉的筹码,并多采取群体性的行动来向法院施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群体性纠纷比例增多,并且每一批次的群体性纠纷争议涉案人数都较多。某区法院2010年至2012年,劳动争议上中群体性劳动争议分别为34批、40批、39批,涉案人数分别为413人、591人、477人。
    4、 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环境恶化。劳动者在安全感缺失的心理状态下,非理性的维权欲望高涨,极容易剑走偏锋,转而采取信访、闹事、扬言自杀、自残、滞留法院、冲击法庭、威胁法官等手段来达成其目的。不少劳动者还采取在网上发帖的形式向法院和法官施压,而且在帖子中断章取义,只叙述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个人名誉,加重了一线办案法官的心理负担。不少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表示职业荣誉感严重受挫。某区法院近年来已发生数十起劳动者威胁要将法官“毁容”、做“杨佳第二”以及在网上发帖恶意诋毁法院和法官的事件。
    四、关于如何缓解劳动者安全感缺失现象的几点建议
    安全感是决定心理健康的最重要的因素,具有安全感的人对他人抱信任、宽容、友好、热情的态度,以现实的态度来面对现实。我们可以看到,安全感强的人具备较高的接纳和自我认同,而不安全感强烈的人往往隐藏着强烈的自卑和敌对情绪。劳动者在诉讼中缺乏安全感,拒不配合诉讼,不仅对法官日常办案秩序带来严重干扰,也影响了劳动争议纠纷的妥善解决,进而造成用工关系的进一步恶化。为此,笔者认为,当前提升劳动者安全感迫在眉睫,劳动者安全感的提升对于优化劳动争议诉讼化境,改善用工关系等,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对于如何提升劳动者在诉讼中的安全感,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社会层面:共享改革红利,加强对底层低收入阶层的全面社会保障。首先要改革和调整分配制度,关键是提高劳动力在分配中所占的比重,让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红利,提升他们的经济实力。其次需要从住房、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和子女教育等多方面为劳动者提供全面的保障,增强他们在城市中的存在感,积极为劳动者争取话语权,帮助他们更好的融入所居住的城市,切切实实提升劳动者的安全感。
    2、心理健康层面:重视针对农民工的心理健康培训。重庆2009年一份农民工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民工中,有5.5%患有抑郁、焦虑等七种症状,比其它人群心理健康水平略低。5)浙江省平湖市总工会2012年进行了一次“农民工心理健康”调查,涉及57家企业的5673名员工,调查结果显示有26%的员工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6)由此可见,针对底层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民工的心理健康问题已不容忽视。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劳动者心理健康咨询门诊,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心理健康引导。发挥企业工会的积极作用,定期组织劳动者参加心理健康培训,积极疏导劳动者压抑的情绪,确保劳动者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
    3、司法救助层面:适当放宽针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条件。鉴于当前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还较为苛刻,需要提供许多证明文件。为让更多律师介入到劳动争议案件中来,提升劳动者参与诉讼的能力,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诉讼实力上的差距,建议对于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为劳动者指定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律师的协助进一步增加劳动者在诉讼中的安全感。
    4、排除不良因素层面:坚决杜绝职业公民代理。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联系,严格把关,对有确切证据为职业公民代理的人员,及时作出对特定人员不准许其进行代理的决定,联手对职业公民代理行为进行制约。对聘请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劳动者,耐心做好解释说理工作,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并联系司法局等部门,积极为确有困难的劳动者提供正规的司法援助。
    5、审判层面:提升法官与劳动者的沟通技巧。强化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与劳动者沟通的能力,鼓励法官要深入社会、走进群众,多接地气,增强阅历和生活经验的积累,认真学习与底层劳动者打交道的技巧。同时,法官要善于换位思考,积极揣摩劳动者心理,对沟通不畅的当事人,多点耐心和爱心,减少因沟通不良而产生误会和不信任。
    6、法制宣传层面:积极开展针对劳动者的法制宣传。当前法院走访企业、指导企业的力度较大,但面向劳动者的司法指导这一块做的还不够到位。法院要依托已经建立的法官联系企业制度,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农村、进工地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小册子、邀请职工参与“法院开放日”、听取普法讲座、参加庭审观摩等形式,让更多的底层劳动者享受到司法服务,进一步消除劳动者与法院之间的隔阂与不信任,建立起劳动者对法院和法官的信赖感。


1)亚伯拉罕. 马斯洛:《动机与人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07年版,第105页。
 
2)工人日报:《农民工就业状况调查:普遍缺乏“五类安全感”》,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4/04/c_121266414_3.htm,于2013年5月20日访问。
3)余丰慧:《普通劳动者最需要关怀和重视》,载http://news.sina.com.cn/o/2006-04-30/13598829796s.shtml,2013年5月21日访问。
4)徐伟、鲁千晓:《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5)《农民工心理健康调查:9.6%人有强迫或抑郁症状》,载http://xl.39.net/xldc/092/5/784676.html,于2013年5月20日访问。
6)《解读农民工心理健康问题》,载http://www.xinli110.com/hangye/ysxl/201202/278719.html,于2013年5月20日访问。
责任编辑:徐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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