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案”模式的建立、运行及完善

    2016年06月07日 作者: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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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曾深刻指出,“立案是审判第一关,没有立案,就没有审判”。立案工作位居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的形象窗口,是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其职能发挥如何,措施力度如何,工作成效如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的实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健全,司法改革已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通过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现代化进程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构建“大立案”模式作为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就在于强化庭审职能,妥善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以实现程序的正当性。新《民事诉讼法》在起诉受理制度方面,也进一步要求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利,并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明确要求作出书面裁定。
    一、“大立案”的涵义及其运行机制的历史演进
    (一)“大立案”的基本涵义
    “大立案”顾名思义,就是扩大原有立案庭的职责范围,由单纯的立案、审判管理、信访扩大到统一立案、流程管理、综合服务、全面监督,构建一种内部执法监督管理的新型机制。凡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必须通过立案庭统一立案,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庭审前的事务性工作,并运用计算机系统对案件审理的整个流程实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全程监督。统一立案就是实行立案归口管理,凡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一律由立案庭审查、受理、登记、转办,人民法庭与其它审判业务庭不再行使立案职权。流程管理就是以案件立案之日为起点,以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为终点,将案件立案、排期、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申诉、改判、直至错案追究等,全部纳入微机系统,由立案庭全程跟踪管理,保证审判公开高效进行。综合服务就是分流案件(排期开庭、选定审判组织及其人员组成)、送达保全、证据交换、鉴定勘验、立案释明、风险评估、庭审记录、法庭管理、诉讼费收取及其减缓免,司法救助、司法公开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全部由立案庭承担,由立案庭对各项审判实行综合服务。实体处理是立案庭负责民调组织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委托调解、诉前调解、诉讼管辖的确认、引导当事人诉讼、支付令(督促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速裁等部分案件的实体处理。全面监督就是立案庭既负责审限管理、督办催办、定期通报,对审判效率实行监督;又负责对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听证,决定案件是否再审,对审判质量实行监督;还要为党组、纪检组追究超审限办案及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提供决策依据。
    (二)“大立案”运行机制的发展
    1986年全国法院信访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各级法院相继开始设置告诉申诉庭,并将立案工作与审判监督工作分别纳入该庭,逐步转变过去由审判业务庭附带从事立案和审判监督的传统做法,开始实行立审、审监分立。1998 年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最先开始试行以审判流程管理为核心的“大立案”改革,初步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适应工作发展的审判运行管理机制。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后,各地法院先后建立了以“大立案”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2010年9月,北京大兴区法院正式实施了“大立案”模式,将立案庭的职责范围由单纯的负责院机关辖区立案和信访扩大到全辖区(含人民法庭)统一立案、立案流程管理、立案综合服务及审限监督等全方位职能格局,构建起一套内部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监督的新机制。“大立案”运行机制的设立是“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的深化和发展,旨在把诸多庭前的事务从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繁简分流,使审判庭集中精力审理案件,从而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其理论渊源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限制权利的滥用。“大立案庭”除负责对进入法院的各类案件统一进行审查立案外,还负责对立案、排期、送达、开庭、结案、归档等各个诉讼环节统一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以及负责文书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开庭排期、确定案件主审法官和跟案书记员(速录员)等与庭审相关联的辅助事务。
    二、“大立案”运行机制设立的可行性
      1.立案职能的演进
    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法院陆续开始对立审不分的审判制度进行改革,构建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相互监督制约的审判制度架构。经过几年的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提出在全国法院试行“三个分立”的倡议,1996年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肯定了立审分立改革成果。1997年全国法院立案和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普遍构建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制度。1998年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底全部实行“三个分立”。立审分立作为一项改革成果得以确定下来。立案庭也正是在立审分立改革成果之下的产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专门的立案机构专司法院立案、收费、诉前保全、送达等审理前事务,开创了立审分流的先河,并取得初步成效,使立案庭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信息中心和流程管理的枢纽。随后,上海,青岛,昆明等地法院也先后形成自己的立案模式,立案庭作为一个独立的庭室也逐步在全国法院构建。
    立案庭在全国法院逐渐设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其工作职能的界定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将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再审申请的审查立案工作作为立案庭的职责范围确立了下来。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吉林省延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完善了“立审分立”制度。并于同年9月8日印发了《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立案庭的职责是:“(1)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登记。(2)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3)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立案;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4)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5)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6)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7)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8)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与有关部门通报。(9)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处理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10)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工作。(11)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基层法院检查人民法庭的工作。”该纪要进一步明确了立案庭的职责为立案、审判管理和信访申诉审查。2003年2月21日在山东济南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了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职能有三项:一是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以及与立案直接相关或由立案庭处理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工作,如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审查与手续办理、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等。二是负责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与立案,组织、协调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负责完成应承担的信访工作任务。三是组织实施和参与审判工作流程管理。
    立案审查模式有单纯立案登记转变为立案登记和审查结合的模式。立案审查,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并提交有关材料后,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案审查,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特殊程序案件立案之前的审查;狭义的立案审查,仅指一审案件立案之前的审查。现行立案审查主要是指一审案件当事人起诉立案之前的审查[1]。其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案登记模式。该模式主张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无需进行实体审查而直接予以立案进行登记。二是立案审查模式。该模式主张应严格掌握立案审查标准,在审查立案阶段,不仅要考虑纠纷的可诉性,还应考虑可诉的纠纷能否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三是混合模式。混合模式中,既有立案登记模式的身影,也有立案审查模式的色彩。该模式提出,对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通过立案登记,直接进入调解、速裁等程序中;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对起诉要件的审查,结合审查该案件的可诉性以及通过法院能否解决,综合考虑后再决定立案与否。混合模式直接借鉴立案登记模式和立案审查模式的优点,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处理方法,有利于纠纷的解决[2]。实践中,立案预登记制度、双轨制审查制度、立案听证制度等做法是对混合模式的积极探索。目前大多法院采取混合立案模式。
    1997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确立了“立审分离”的原则,各地各级法院陆续成立了立案庭。随着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立案庭增加了如诉前调解、民调组织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诉讼保全、立案速裁、诉前释明、处理信访等职能,立案审查权虽然遵循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原则,但有向强化实体审查的趋势,如有些法院将收集证据并进行交换、诉讼调解也交由立案庭处理,理由是为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体现人民法院司法的能动性,在立案环节可以解决且不需要进入庭审的案件,尽可能地予以解决[3]。诉前调解、诉讼保全、立案速调和民调协议效力的确认等等具有实体处理职能的加入,表明立案审查权的扩充。课题组认为,与立案庭的职能相适应,在人员分类管理上,将法官助理[4]和书记员统归立案庭,在法官指导下实施立案审查权,让法官在繁杂的事物中解脱出来,专事案件的审理、调解和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法官助理的职责完全可以在立案环节完成,大立案庭的设置成为可能。  
    2.审判管理方式改革的要求
    构建“大立案”运行模式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与监控,确保司法程序上的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的载体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保障。构建“大立案庭”,从立案到案件审结、执行及卷宗归档,对审限的全程跟踪和流程各环节运行期间进行控制,杜绝超审限及办案周期过长现象,解决诉讼拖延问题。对整个审判程序进行跟踪管理,为审判程序的公正实施提供了专门的管理机构。通过对审判流程的管理与监督,使各审判环节划分合理,分工明确、协作便利,审限跟踪管理有力,司法救助及时有效,达到实体结果和司法程序公正并重,提高了工作效率。
    3.有利于加强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与机构重组,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
    “大立案”运行模式下,由于实行了程序的合理分工,庭审法官不再介入审前准备事务和其他辅助工作,专职从事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工作。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负责法律事务性工作和行政事务性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紧密配合,实现资源合理分配和优化组合。这样一方面可以隔断庭审法官和当事人庭前的密切联系,维护审判的中立性,同时又可以使庭审法官从繁冗的辅助性工作中脱开身,专注于提高办案质量,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对司法公正与效率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4.有利于增进司法的透明度,预防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构建“大立案庭”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需要。公正廉洁执法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立案审判首先应实现公正廉洁执法。通过实行立案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对法官权力的合理分解,构建分工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弱化法官任意裁判的可能;细化监督关口,在机制上实施全程防范;精炼审判法官队伍,利于一般防范与重点防范相结合。过去由于立审不分,审判法官既有实体裁判权,也有程序处理权,从立案开始到定案宣判、执行,当事人与法官都处于不断接触交流当中,这为当事人与法官拉关系,甚至行贿法官提供了便利条件。“大立案”运行模式的实行,则将审判程序处理权从审判法官手中分离出来,从立案、排期开庭、法律文书送达、庭前证据交换、书记员指派等多项工作均由大立案庭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完成,当事人到案件开庭审理阶段才知道承办法官是谁,从而减少了当事人同承办法官接触的机会,这就在当事人和审判法官之间构建了一条廉政隔离带。另外,“大立案”模式实行后,案件是统一立案,随机分配,审判法官无权决定案件是否立案,这就避免了审判法官因顾虑到案件审理有难度,或者出于私情、个人关系等原因,而将该立案受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把不该立的案件却予立案受理的现象,有效防止“关系案”、“人情案”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大立案”运行机制的具体构建设想
     “大立案庭”的基本职能即统一立案、流程管理、综合服务、实体处理、全面监督、信访接待,其特点集中在“大”,具体体现在大立案、大编制、大场所、大装备上。“大立案”运作模式的构建,是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设法官助理办公室和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法官专司审判,有关文书送达、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勘验调查、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工作将从法官的职责范围中分解出来交由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分工完成。
    200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2.确定庭前组织交换证据;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5.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准备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参考性资料;10.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宜;11.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承担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送达、排期、庭前证据交换、诉讼保全等)以及庭后送达、结案归档都集中统一于立案庭,使立案庭的职能从单纯的立案审查,扩充为专门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的职能部门,并担负审判流程管理与控制。这种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衔接和各成员工作的配合与协调。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庭准备、法庭记录、卷宗装订、案件的上报、送达及归档等工作。下设立案审查组、信访接待再审立案审查组、程序审查组、送达保全组、流程管理组等。
    1.统一立案
    在审查立案阶段,立案审查组通过统一审查当事人的诉状及其他诉讼材料,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决定立案并通过进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相关立案信息予以录入登记。再审案件的立案,则由信访接待再审立案审查组复查后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应启动再审程序的,再移交立案室统一立案。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立案工作实行“柜台式”系列服务,以流水作业方式办理立案事宜,以减轻当事人不必要的繁琐和讼累。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给予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依法处理、化解矛盾纠纷。立案审查组决定立案后,由送达保全组在法定的期限内负责送达诉讼文书,确定第一次开庭时间,并进行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概要情况等必要的询问,做诉讼保全和其他审前需处置的工作。此后,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应诉手续审查、证据提交、证据交换,必要的调查询问,审前调解、随机分案、排期,把案卷转移给承办法官后,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调查、证据交换等一系列程序性工作。
    2.流程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为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调控提供了基础,在“大立案”的前提下,以定期通报、随时跟踪制度,切实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组专门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通过借助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做好统一立案、审限跟踪、统一移送案件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审判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及时提醒承办法官注意案件审限,严防案件超审限。同时,通过对案件流程实施繁简分流,可以实现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案件审理繁出精品、简出效率的预期目的,取得良好的审判效率和社会效果。流程管理具体体现在对立案、排期、送达、审判、结案、归档、上诉案件的移送等各个诉讼环节的监督管理上,其实质是将诉讼流程的控制权从原来的审判法官手中分离出来,通过分权制衡、加强监督来促进司法公正。立案庭对全院的在诉、在执案件的审限、执限进行跟踪监督,对超审限、超执限案件向承办人提出警示,对超审限、超执限案件则向院领导作出书面汇报,然后根据院领导的意见,向案件承办人发出限期办结、执结通知。对案件进行排期、作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裁定、对整个审判流程的不同阶段实施动态监督。
    3.综合服务保障
    综合服务功能主要是分流案件(排期开庭、选定审判组织及其人员组成)、送达保全、证据交换、鉴定勘验、立案释明、风险评估、庭审记录、法庭管理、诉讼费收取及其减缓免,司法救助、司法公开。立案庭负责一切从属于案件审判的辅助性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委托鉴定及评估、公告、准备审判法庭、派员担任法庭记录等庭前准备工作,以及装订案卷、负责案件的上报、送查、归档等结案工作。其中,送达保全组统一集中办理诉讼保全,将保全事务从实体审判中剥离。实行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随机分案,弱化院、庭长行政管理职能;完善司法鉴定组织和工作制度,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抽查,确保司法鉴定工作无“猫腻”、无差错、无腐败。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由保全送达组负责审查,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保全送达组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驳回申请。对案情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由程序审查组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根据庭前证据交换的结果,指导当事人取证,并将证据交换笔录随同案件及时移交承办法官。
    随机分案、排期开庭,是由立案庭确定案件的承办人,指派书记员,确定开庭时间、法庭。2013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了电脑随机分案方式,由立案庭将所收案件按事先编排好的电脑程序,随机分配给承办法官。同时针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新类型等特殊情形的案件和关联案件实行手工调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电脑随机分案方式有效避免了分案中“点人分案”和“点案承办”等人为因素,从源头上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极大地缩短了分案环节的用时,进一步提高了审判效率,对促进法官业绩考评的公正性、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都是有益尝试。由立案庭决定案件的开庭日期,在完成相应的庭前准备工作后将案件移送至主审法官。排期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通过审查诉讼材料,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在决定受理案件的同时确定案件审理适用的审判程序,将有关信息输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2)确定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组织,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3)确定首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在立案时通知当事人。由送达保全组负责所有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法警大队协助。主要包括三个环节:(1)立案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出庭通知等诉讼文书。(2)立案后的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出庭通知等。(3)对定期宣判的案件,在宣判的同时向原、被告送达裁判文书;对当庭宣判但当事人未按通知期限到庭领取裁判文书的,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
    4.实体处理
    实体处理主要包括民调组织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委托调解、诉前调解、诉讼管辖的确认、引导当事人诉讼、支付令(督促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速裁。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立案阶段的先行调解制度,主要是针对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小额诉讼等相对简单的,当事人之间纠纷涉及诉求的基本事项查明,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一般发生在起诉后立案前或者立案后不久,调解的主体既可以是法官,也可以是人民调解组织等。采用调解方式自愿,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反对即可,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
    立案庭专设小额速裁组,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即审、即调、即判。小额速裁组积极加强与社区、司法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的协作,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组织调解工作的充分联动,促进诉调对接机制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进。
    5. 全面监督
    全面监督包括审限管理、督办催办、定期通报,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的复查听证,案件质量的监督。
    这是对整个审判流程实施动态管理的具体体现。在立案庭的执法监督职能设置中,由流程管理组对个案的审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的反馈与汇总,并区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出现审限中止法定情形时,各审判庭庭长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向立案庭流程管理组发出《审限中止通知》,流程管理组中止审限计算;中止原因消除后,流程管理组于一定期限内及时向审判庭发出《审限继续计算通知》,继续计算审限。
    第二,出现审限中断法定事由时,由有关审判庭将证明审限中断原因及重新计算审限时间的有关材料告知立案庭流程管理组,由立案庭重新计算审限。
    第三,需要延长审限的,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在审限届满前一定期限内办理审限延长批准或决定手续,并于审限届满前向立案庭发出《延长审限通知》。
    第四,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案件,由立案庭流程管理组发出《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
    第五,对超审限案件,由立案庭流程管理组当日报分管院长签发《督办令》,督促审判庭抓紧审理,审判庭应于规定期限内将超审限原因通知立案庭。
    6.信访接待。
    立案信访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面向社会,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希望的窗口,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直接接受各界的监督,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信访工作主要就是疏导群众、化解矛盾、排处纠纷,并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信访部门还监督着重要来信、来访转办后,各责任部门的办理情况,对应反馈而末及时反馈的,督促责任部门及时反馈,造成后果的,则应会同本院的纪检部门进行查处。完善大立案、大信访工作机制,需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组,统一管理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定期分析本院信访动态,排查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头,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多疏导,多协调,把上访解决在萌芽状态,严格执行涉诉信访终结程序规定,实行涉诉信访听证,解决缠访、闹访问题,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同时坚持信访工作与申诉复查工作相结合,努力降低申诉率。强化信访工作操作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及时复查,及时办结;推行涉法信访分工负责制和申诉复查听证制,对上访老户实行包案到人,减少当事人越级、重复上访,提高申诉复查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细化判后答疑规则化解信访,分宣判答疑和申诉答疑两阶段,要求答疑法官按照答疑程序和标准,对判决依据、法官自由裁量作出解释。
    三、“大立案”模式设置需注意的有关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大立案”模式,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也将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
    1.立案审查标准与案件审理标准的矛盾对立。如前所述,立案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为主,实体性审查为辅,它着重解决的是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以及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而案件的审理解决的是实体权利义务、责任等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它依据的更多的是实体法的规定。因此立案审查标准与案件审理标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审判业务庭往往从案件审理的角度对立案庭受理的案件提出立案异议,从而导致审判业务庭与立案庭在立案审查上的分歧,而且这种分歧随着“便捷诉讼,降低立案门槛”的司法要求的推广会更为突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交往的日渐复杂和多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针对这些新的特点,审判业务庭经过实践积累,往往会总结出审理这些新类型案件的思路或方法,这些思路和方法不仅涉及到实体的处理,而且还涉及到一些程序性事项,如诉讼主体的特殊要求,诉讼证据的把握等。但由于立案人员未实际审理案件,他们对这些新类型案件中出现的本应属于立案过程中审查的内容,如诉讼主体的审查、起诉证据的审查等并不了解或属于滞后了解,从而导致立案时疏忽了该审查的内容,影响了案件的立案质量。
    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立案庭与审判业务庭在业务上的沟通还不够顺畅,且上级法院的各业务条线还存在着各自为政的现象,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立案庭与业务庭对立案审查经常会出现不同意见和看法。另外,从业务培训的角度分析,审判业务的培训多以业务庭的专业内容为准,立案人员则根据自己工作的性质选择性地参与不同业务庭的业务培训,而对立案业务的培训往往又限于立案庭人员本身,因此也导致审判业务庭人员对立案审查标准及相关问题的不甚了解,从而产生分歧。鉴于此,为解决这个问题,课题组建议,一方面立案庭与审判业务庭应加强业务上的沟通,对上级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资料应经常交流传达并组织学习,以增进案件在立案审查与审理阶段的统一与衔接;另一方面业务培训应采取交错式培训,即在组织立案人员参与审判业务培训的同时,也可要求审判业务庭法官参加立案业务的培训,以 进一步增进审判人员对案件立案审查标准及问题的掌握,统一审判业务庭对立案审查的认识,减少与立案庭之间的分歧。
    2.辅助性审判工作与审判事务分离所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证据调查、财产保全、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从业务庭分离出来后,人为的增加了案件及相关材料在业务庭与立案庭之间的流转程序,它一方面增加了立案人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让当事人在立案庭与业务庭之间来回周旋,增加了他们的诉讼成本。同时在业务庭与立案庭就这些辅助性审判工作分工不够明确,交接不够顺畅的情况下还容易导致拖延、扯皮的现象发生,再加之业务庭对立案庭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因此辅助性审判与审判事务的分离反而易于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周期和审判效率。因此,在确定这些审判辅助性工作统一归口立案庭负责的前提下,为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审判效率,首先应对立案庭承担的辅助性审判工作的职责和范围加以明确界定,使得业务庭与立案庭能明确各自在证据调查、审计、评估、鉴定、财产保全等事项上的权责,并合理设定这些事项操作上的程序要求,以提高这些事项在庭室之间的流转和效率;其次对立案庭所承担的辅助性审判工作也要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的范畴,对负责调查、保全、鉴定、评估、审计的法官的工作也将予以跟踪、监督,对于延期办理或未按要求办理的法官同样按照案件审理法官的标准进行考核和通报,以加强对立案庭负责辅助性审判工作的法官的激励和监督,提高辅助性审判工作的效率。
    3.审判流程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一是审判流程管理与审判人员负担日益加重之间的矛盾。审判流程管理作为一个管理系统,其目的在于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二是审判流程管理作为立案庭的职能之一,其对本庭内的审判事务还缺乏有力的管理和约束。作为业务庭,立案庭承担着立案审查的职能,同时它还要承担辅助性审判工作事务,这些事项作为审判流程中的环节之一,均应受到整个流程管理系统的监控和管理,但基于立案庭这一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于一身的地位,其对本庭内的立案、调查、保全、鉴定、评估、审计、诉前调解等事项的管理就有可能是软约束,从而影响到法院系统整个审判管理的进程。因此,对上述两个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流程管理的内容和管理的硬件系统,使整个管理既科学,又能真正实现审判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要健全对立案庭自身审判事务的管理,使法院的审判管理形成一个统一体,使立案庭的流程管理职能要做到以下几个结合:
    (1)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结合。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设立既是为当事人服务,同时也是为各审判庭服务,既是在行使一部分程序性审判权,又要服从和服务于实体性审判权,在服务中实现监督,在监督中搞好服务,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此,立案庭对外要本着服务于当事人、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努力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而当事人随到随立,即随时审查立案、随时排期、当场给原告一方送达开庭传票等,给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立案庭对内要服务于各审判庭,充分做好开庭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使承办法官能专心于开庭审判案件,不需再为传唤当事人、确定开庭日期、寻找审判法庭等事项费力劳神。立案庭在做好审判服务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审判全程的有效控制,不能仅仅将工作局限在案件开庭之前,还要延伸到案件的审理终结。因此,应当进一步在案件的分配、当庭宣判的比率、审限的跟踪等方面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与控制,扩大立案庭对程序控制的范围和强度。只有使立案庭和各审判庭的权力保持相对平衡,才能发挥双方应有的职能。只有做到监督与服务的结合,才能体现各方的协调与合作精神,共同为社会搞好司法服务,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审判权力分配体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程序的公正相当多地体现在立案庭,在立案、排期、送达、保全、调解诸环节上,经常发生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形,比如管辖权异议、对财产保全申请复议、对开庭遥遥无期的抗议等。这些程序问题的出现,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这一问题的产生,不外乎有两种原因:一是案件在流转过程中耽搁的时间过长,尤其是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案件,甚至案件流转的时间远远超过案件实际判决所需的时间。这种状况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妨碍了当事人对上诉权的正常行使,侵犯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期待利益,致使当事人来回奔波于两级法院之间查询、催办,甚至开始拖关系、找门路,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另一方面在实质上造成隐性超审限的状况,使一、二审审限形同虚设,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法院的社会形象。二是案件本身复杂、疑难或存在人为干扰因素,导致迟迟不能开庭或开庭后杳无音信,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审判庭。即或最后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这种迟到的判决对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而言也只是一纸空文,已经变得毫无意义。正如人们常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案件的一审法院对于上诉的案件应当严格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上报,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也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排期开庭,这一过程中案件的流转尤其需要立案庭和各审判庭的配合。而实体的公正主要体现在审判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不仅是希望在审理中得到公正的待遇和及时的判决,更希望得到公正的判决,以弥补其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受到的损害。立案庭和各审判庭在案件审判上的配合,主要体现在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上,缺乏任何一个方面,都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程序的公正将有助于推动和实现实体的公正,而实体的公正应当是程序公正发展的必然结果。正当程序和审判独立的有机结合应当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3)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结合。它既包括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在案件流转上的结合,也包括立案庭内部各环节之间的结合。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对立的,它们只是一个案件不同的诉讼环节,分属不同的部门和人员,立案只是案件的起点,而审判才是案件运行的终点。为了保证审判流程各环节的顺序性,立案庭不仅要在形式上统一立案登记,还应将所有的案件都规定由立案庭进行实质上的立案审查,这也有利于审判庭裁判水平的提高。围绕立案所进行的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都是为案件下一步的审判打基础。立案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案件需及时移送各相关业务庭,案件移送的时间、案件的材料完备与否、以及案件的分配是否适当,都是影响案件从立案庭流转到审判庭是否顺利的关健。这其中有大量琐碎的工作要做,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案件流转不畅,甚至造成双方之间的推诿扯皮。同样,在立案庭内部,既要减化案件流转的环节,即尽量减少案件的参与人员和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又要将现有各环节上的职责予以适当的分配与合并,做到权责明晰,以确保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各种消极现象的发生。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安排好送达、财产保全、调解等工作,以节约诉讼成本。








[1] )青晴:《从困境中寻找平衡,完善我国民事立案审查模式的思考》,载广西法院网,于2012年12月18日访问。
[2] )青晴:《从困境中寻找平衡,完善我国民事立案审查模式的思考》,载广西法院网,于2012年12月18日访问。
[3] )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虽成立了小额速裁庭,但其速裁程序与运作大多是在立案阶段进行。
[4]在国外,法官助理不是法官;在我国,助理审判员的职权与审判员的职权是几乎完全相同的,是法官。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

责任编辑: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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