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试行)
(浙高法〔2009〕219号 2009年7月1日)
为更好地审理外商独资企业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我省法院审理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有关诉讼管辖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2亿元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二、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三、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湖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的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庭负责审理。
六、上述案件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案件字号编立的规定》,以涉外商事案件编立案号。
七、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
八、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