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鄞法(2011)52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诉讼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2011年06月01日
    TT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件

 

法(201152

 

宁波市州区人民法院诉讼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了保证特殊群体、特殊情况的纠纷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特建立和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为特殊群体、特殊情况的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提供快速处理的机制和平台。

二、对进入诉讼绿色通道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救助”的“五优先”原则。

三、进入绿色通道案件的范围:

(一)特殊群体的案件:

1、当事人为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的;

2、当事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同胞、侨胞的;

3、当事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4、当事人生活或经济确有困难的。

(二)特殊情况的案件:

1、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

2、部分涉及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

3、其他情况紧急确需优先办理的案件。

四、立案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窗口,专人负责受理绿色通道案件。立案人员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以便特殊群体、特殊情况的案件,得到最快、最好、最大范围的处理。

五、对属于诉讼绿色通道的案件,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时要详尽询问有关情况,填写《诉讼绿色通道案件表》,并经立案庭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进入绿色通道。

六、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立案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先办理有关立案手续,后补交有关材料、补办有关手续。材料不全、手续不齐的应在《诉讼绿色通道案件表》中注明有关情况。

七、对进入诉讼绿色通道的案件,应有特殊标志。在立案阶段,应填写《诉讼绿色通道案件表》,诉讼材料应装入绿色档案袋。在审判、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卷归档时卷宗的封面应使用绿色的封面。

八、审判业务庭在接到诉讼绿色通道的案件后,应立即指派具有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并尽快审结。要通过就地开庭、巡回开庭、午间法庭、假日法庭等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必要时,在第一时间内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络协调,取得支持和配合。对进入绿色通道的案件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审结。

九、执行庭(局)对进入绿色通道的执行案件,应通过定人、定时限的方式,及时制订执行方案,予以优先执行。坚持执行款“收到就发”的原则,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在执行环节上得到最快兑现,以减少当事人的焦虑和等待时间,防止突发事件。

十、进入诉讼绿色通道的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相关业务庭要密切配合,无缝衔接,即时移送,即时办理,以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

附:宁波市州区人民法院诉讼绿色通道案件表

O一一年六月一日

宁波市州区人民法院绿色通道案件表

案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进入绿色

通道的理由

(立案人员意见)

 

尚需补交

的材料

 

尚需补办

的手续

 

需要说明的情况

 

庭长审核意见

 

分管院长审批意见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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