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查借阅档案的规定

    2011年03月22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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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利用本院档案,规范诉讼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委、人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因工作需要,凭说明查阅案卷用途的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案卷的正卷。
    其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已归档案卷时,应持有县、团级以上介绍信、本人工作证以及说明查阅目的的书面材料,经所阅案件承办法官同意,并经案件所属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
    第二条  本院干警因工作需要借用档案,应填写借用档案审批表,经所在庭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到档案室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档案的期限为一个月,如需继续借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手续同于借用手续。
    第三条  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人查阅已归档案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凭身份证,诉讼代理人凭委托书、律师证以及律师事务所公函查阅相关案件的正卷;
    (二)摘抄、复制案卷的卷内材料,摘抄、复制的材料仅限于案件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第四条  查阅档案应在阅卷室内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将案卷带离指定区域。
    第五条  查阅人员应填写阅卷单,写明查阅人身份、利用目的、查阅范围,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阅卷后及时将档案归还档案员。档案员应对归还的档案进行清查,确认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并将阅卷单附在所查档案的备卷袋内。
    第六条  借阅档案者对所借的档案负安全、保密责任,不得将档案给无关人员阅览,不得拆卷或者撕毁卷内材料,不得在材料上勾画、涂改、圈点、折叠和抽取材料,如需复印借阅档案材料,须经档案员核准,加盖档案室材料专用章方能生效。借阅档案者,不得将所借档案中途转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院借用档案者,如因工作调动离开法院,调离前应由本人所借档案归还档案室。
    第七条  借阅档案者归还档案时,档案员要认真清点档案数量,检查案卷有无损坏、卷内材料是否齐全,如果发现缺卷少页,应责令借阅者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视具体情节追究其责任,并将情况通报给借用者所在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八条  实习人员、聘用人员一律不得借用档案。
    第九条  档案室做好档案借阅人次、卷数等级的相关统计工作。每季度对全院借卷超期未归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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