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改革的若干规定

    2013年10月16日 作者:办公室
    TT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执行工作内部的监督、制约和管理,全面推进我院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改革,构建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监督有力的分段式执行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改革”试点法院的通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分段式”执行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执行局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执行局下设执行实施科、执行综合科和执行裁决科。
执行实施科的职能包括财产保全、财产查控、执行实施(包括行为执行)等;
执行综合科的职能包括执行启动、信访接待、信息宣传、报表统计、调研、监督等;
执行裁决科的职能包括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决、程序终结的裁决、财产处置等。
    二、分段式执行的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分段式执行流程设执行启动组、财产查控组、执行实施组及财产处置组四个执行流程组,其中执行启动组的日常工作由执行综合科负责,财产查控组及执行实施组的日常工作由执行实施科负责,财产处置组的日常工作由执行裁决科负责。
    (一)执行启动组职能包括:
1、对立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委托执行等各类执行案件进行签收、审查、登记、分配。
2、在执行立案审查时,对申请执行的简易案件督促执行。
3、在“执行督促”窗口进行执行立案审查时,负责约见执行法官及执行当事人材料的传递。
4、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立案信息及执行风险,同时向其询问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制作并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6、对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财产保全情况核查并复印相关保全材料,同时制作冻结、查封、划拨等裁定。
7、实施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全额予以财产保全的执行案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款并予结案。
8、在执行系统中对立案受理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进行财产协查申请的系统操作。
9、将行为执行的案件移送执行实施组执行。
10、执行启动组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财产查控组职能包括:
1、收取执行系统中立案受理及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协查信息。
2、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等义务主体的户籍(或暂住地)、宾馆住宿、房产、土地、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及工商、税务等相关资料。
3、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配偶、担保人等相关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
4、依职权调查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社保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5、对执行启动组调查核实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经调查有财产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划拨等强制措施。
6、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在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执行到位的案件予以结案,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款。
7、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务的案件予以结案,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款。
8、对划拨后款项不足的执行案件及需采取评估、拍卖等手段处置的无法及时变现的执行案件,及时移送执行实施组。
9、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
10、及时将在执行查控阶段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录入到执行系统。
11、财产查控组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执行实施组职能包括:
1、传唤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到庭。
2、查找经传唤未到庭的被执行人及审理时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并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
3、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义务,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制作执行笔录。
4、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公布悬赏公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5、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等笔录,并及时作程序终结结案处理。
6、对需采取评估、拍卖等手段处置无法及时变现的财产进行调查、勘验、腾退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制作情况说明报告,同时告知案件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后果并制作执行笔录,及时移送财产处置组。
7、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理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
8、执行由执行启动组移送的行为执行的案件。
9、对实施过程中可以结案的及时作结案处理。
10、执行实施组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财产处置组职能包括:
1、委托司法技术管理科对已经控制的但无法及时变现的财产进行标的物的评估、拍卖、变卖工作,并协助司法技术管理科办理评估、拍卖、变卖等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2、拍卖、变卖成交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3、对拍卖、变卖成交后不足以支付执行款的案件,进行分配并作结案处理;
4、对拍卖、变卖后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接受以物抵债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财产处置组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分段式执行的工作流程:
    (一)执行启动组工作流程:
1、在收到申请执行人递交的执行申请材料后,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的执行风险,向其询问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应在当日完成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移送立案一庭进行执行立案。
2、在收到执行案件当事人递交的除执行申请材料外的其他材料后,应在当日移送至相应的执行流程组或责任人。当事人要求面谈的,应及时与相应的执行流程组或案件责任人取得联系并安排约见。
3、在执行立案审查时,对简易执行案件,应及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区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应在三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一庭立案并予结案;
(2)被执行人在五日内仍未自动履行的,应将案件移送立案一庭审查立案。
4、在执行立案审查时,对恢复执行案件,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对该材料的登记、审查,区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对可以在执行系统中进行财产协查申请的案件,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日内在执行系统中完成财产协查申请的系统操作;
(2)对无法在执行系统中进行财产协查申请的案件,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对“集中查询移送单”的填写并移送财产查控组调查财产;
(3)经查询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正确或者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自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并退回恢复申请材料;
(4)经查询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自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移送财产查控组办理。
5、在执行立案审查时,对其他法院委托办理的案件,应自收到委托材料起三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三日内移送立案一庭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交由庭(局)长审查后,退回委托法院。
6、对立案一庭移送的各类执行案件,一般进行以下处理:
(1)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完成对移送案件的初步审查、登记、分配,同时以面谈、信函、传真、电话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立案信息;
(2)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完成执行系统中的财产协查申请的系统操作;
(3)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并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案件财产保全情况的核查及相关保全材料的复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全额予以财产保全的案件,应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并予结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全额予以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在三日内制作裁定书并予以划拨。
7、需移交财产查控组办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一庭移送案件之日起五日内移交全部案件材料。
    (二)财产查控组工作流程:
1、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收取执行系统中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协查结果,并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予以集中查询,发现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在五日内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控制或处分措施。
2、应自收到财产信息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时在财产查控期间应至少二次以面谈、信函、传真、电话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
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区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存款的,应在五日内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2)有房产、车辆的,应在五日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3)在其工作单位有收入的,应视情况向其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并提取,一次提取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可以分期提取;
(4)在其镇、村有分红款,在拆迁部门有拆迁补偿款或其他相关权益的,应视情况向其镇、村或者拆迁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并提取,一次提取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可以分期提取。
4、对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进行财产申报的,区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视情况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工商档案及股东出资情况、向税务管理部门查询税务缴纳情况等;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查询其户籍和家庭成员信息或暂住地、宾馆住宿情况,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等;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查询被执行人的社保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4)未列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配偶、担保人等相关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视情况查询其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
5、财产查控组在履行职责时,如遇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
(1)发现财产可能损毁、灭失、流失的,应依法及时作出合理处置,责成责任人保管,依法提取、提存和扣押;
(2) 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务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应直接办理完善相关手续予以结案,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款;
(3)在调查中发现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执行到位的案件,应积极依法采取措施,促成案件了结并予结案,同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款;
(4)在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宁波大市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在外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在七日内办理委托执行的相关手续并将案件材料移交相应的法院。
(5)执行人员在履行调查职责时,发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有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处罚。情况紧急的,可按程序口头请示后,现场进行处罚,事后立即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6、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并告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人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财产调查和控制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财产在宁波大市内,应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财产在宁波大市外,应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8、财产调查和控制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债务或已执行到部分款项,但案件尚不能进行结案处理的,应自款项到位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执行实施组。采取执行措施的,应自措施实施之日起五日内录入执行系统。
9、需移交执行实施组办理的案件,应自执行启动组移送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移交全部案件材料,疑难、复杂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二十五日。
    (三)执行实施组工作流程:
1、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过电话通知、家人或居(村)委会转告、传票等方式传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到庭。
2、对经传唤在指定期间内未到庭的被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至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等进行查找,同时应向当地居(村)委会询问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制作执行笔录。
3、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应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至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等进行查找,同时应向当地居(村)委会询问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制作执行笔录。
4、对经传唤在指定期间内到庭的被执行人及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制作执行谈话笔录。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视情况对其采取拘留、罚款、发布悬赏公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5、对经查找仍未找到被执行人,或在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应在五日内以面谈、信函、传真、电话或其他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制作执行谈话笔录。
6、对需采取评估、拍卖等手段处置无法及时变现的执行案件,执行实施组认为拍卖、变卖后财产成交可能性不大或成交后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移交财产处置组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可予程序终结的,应在十日内制作终结裁定并予以结案。
7、对需采取评估、拍卖等手段处置已实际控制但无法及时变现的动产,应自实际控制之日起五日内告知案件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后果并移送财产处置组。
被执行人表示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视情况予以适当的暂缓期限。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下落不明的,可先予以程序终结的,应在十日内制作终结裁定并予以结案,并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材料及标的物的附属物移交财产处置组。
8、对需采取评估、拍卖等手段处置无法及时变现的不动产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告知案件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后果并移送财产处置组。
被执行人表示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视情况予以适当的暂缓期限。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下落不明的,可先予以程序终结的,应在十日内制作终结裁定并予以结案,并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材料及标的物的附属物移交财产处置组,移交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该标的物的现场状况进行调查,确定标的物的权属及占有情况,腾退房屋等;
(2)制作评估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勘验笔录并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同时制作评估、拍卖财产的情况报告;
(3)口头(记录在卷)或书面告知被执行人评估的有关情况;
(4)对没有人居住的房产张贴公告及封条,并请有关人员见证;
(5)通知有人居住或经营的房产的居住人或经营人该房产将要评估的有关情况;
9、在系统第二次财产协查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短期内又无法继续执行的案件,可予程序终结的,应在五日内制作终结裁定并予以结案。
10、需移交财产处置组办理的案件,应自执行实施组移送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移交全部案件材料,疑难、复杂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二个月。
    (四)财产处置组工作流程:
1、对财产需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执行案件,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移交司法技术管理科;
2、对已控制但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财产或暂不宜进行上述处置的财产,应视情况解除财产的控制措施;
3、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协助办理下列事项:
(1)评估过程中,应向司法技术管理科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前往评估现场进行实地评估;
(2)评估结果确定后,告知当事人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十日内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同时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制作拍卖、变卖裁定并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材料移交司法技术管理科办理对外委托拍卖、变卖事宜;
(3)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导致评估报告及拍卖、变卖裁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或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采取张贴公告或登报公告等方式送达;
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应当协助办理下列事项:
(1)确定拍卖、变卖标的物权属,查明标的物状况和有无瑕疵等;
(2)向司法技术管理科递交标的物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3)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拍卖、变卖相关事项;
(4)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
(5)应当协助办理的其他事项。
5、财产变现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并支付已经发生的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的,应当及时结束财产的变现程序并解除财产的控制措施,并在七日内办理相关结案手续。
6、对拍卖、变卖成交的执行案件,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拍卖、变卖所得款项足以支付执行款的,应自司法技术管理科将案件材料移交之日起七日内制作拍卖、变卖成交裁定,并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前来领取,并办理相关结案手续;
(2)拍卖、变卖所得款不足以支付执行款且申请执行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制作分配方案,并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公布分配方案的内容,且需在款项分配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相关结案手续;
7、对拍卖、变卖后流拍的执行案件,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应自其同意之日起七日内制作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2)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告知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并制作程序终结裁定,同时应自最后一次流拍之日起十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8、在财产处置期间应至少二次以面谈、信函、传真、电话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
    四、附则   
(一)案件在各流程环节中,凡能及时执结的案件均应及时执结,无须移送其他执行流程组。
(二)各组须在既定期限内交接案件,交接时须将有关材料及流转表一并移交,并在系统中将案件信息发送至相应的执行流程组。疑难、复杂案件需延期移交下一执行流程组的,报批后方可延期交接。
(三)特殊案件(例如系列案件)无需按照上述执行流程办理的,报批后可进行特别处理,同时需将案件材料一并移交正在办理此案件的执行流程组。
(四)本规定中所指行为执行意为纯行为的执行。
(五)各组之间要权责明确、团结协作,遇重大执行行动由局里统一调配人员。
(六)本规定中所指“日”均为工作日。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