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利用手机短信告知当事人案件审理情况的规定

    2014年11月19日 作者:办公室
    TT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深化阳光司法的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新受理的案件,将利用当事人手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审理情况,以系统自动发送方式为主,以手动发送方式为辅,发送过程中应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立案庭和人民法庭负责立案的人员应于受理案件当日,以受理通知书和口头方式告知原告本院将利用手机以短信方式向其发送案件审理情况,要求原告在填写地址确认书时留存本人或代理人的手机号码并予以确认。
如原告拒绝提供手机号码,立案人员应向其释明本院无法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其发送案件审理信息,并要求其在地址确认书中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三条  各业务部门应在发送应诉通知书时一并告知被告和第三人将利用手机短信发送案件审理情况的相关事项,并要求其提供本人或代理人的手机号码。
如被告、第三人拒绝提供手机号码,案件承办人应向其释明本院无法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其发送案件审理信息,并要求其在地址确认书中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除当事人拒绝提供手机号码以外,立案人员应于受理案件当日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的“当事人基本信息”下的“联系电话”项内录入原告确认的手机号码;业务部门应于被告、第三人提交答辩状或填写地址确认书当日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的“当事人基本信息”下的“联系电话”项内录入其手机号码。
如遇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手机号码发生变更,业务部门应及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作相应修改。
第五条  业务部门应于案件开庭排期当日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至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如遇案件排期情况发生变化,应最迟于原定开庭时间的3日之前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内作相应变更,避免向当事人发送错误的排期信息。
第六条  业务部门应于办妥案件转换程序审批手续、审限变更审批手续当日将相关材料交由审管办进行录入,系统设置为录入之后第3日短信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业务部门应按照归档报结的相关要求及时完成案件的归档报结工作,系统设置为结案后第2日短信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业务部门应于案件生效当日及时录入生效日期,系统设置为录入生效信息后第2日短信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目前利用手机自动发送短信平台内容为12项(具体附后),承办人如需在平台自动发送内容外发送的,可由承办人确定信息内容手动自行发送,但应确保内容准确性,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我院关于保守审判机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立案人员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信息录入的人员应准确、及时将前述相关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审判管理办公室应针对信息录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有与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