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诚司鉴 [2015]临鉴字第38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
受理日期:2015年3月9日
鉴定材料: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1本、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出院记录1份、鄞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1份、原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1份、身份证1张等
鉴定日期:2015年3月9日
鉴定地点: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本所已履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规定的告知义务,法院告知被告已被刑拘,不用通知其前来本所
被鉴定人:姜**,男,1983年7月出生,家住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34152219**********
二、检案摘要
1、据介绍:姜**自述,2013年11月29日因故致全身多处刀砍伤,右侧面神经损伤,伤后在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右面部遗留条状瘢痕。被鉴定人已于2014年9月22日在宁波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等级等鉴定,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依照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2、病史摘要:
据姜**的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228793)记载:因“刀砍伤致头面部、颈部出血疼痛2小时”于2013年11月29日入院。入院时查体见:头面部多处皮肤裂开破损,右侧面颊部伤口长约15cm,深达2cm,伤口不规则,面神经颊支离断,咬肌及腮腺组织暴露于创面内,局部皮肤缺损约2×1cm,口角略右偏,右侧颞部头皮内见伤口长约7cm,深达颅骨表面,创面内有喷射性出血点,右颈部见长约4cm伤口,深达颈深筋膜,双侧腹部及手掌多处皮肤擦伤、淤血。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急诊行“头面、颈部清创缝合术”,术后予抗感染、营养神经、活血化瘀等对症治疗。2013年12月9日出院时诊断:“全身多处刀砍伤,右侧面神经损伤”。
2014年7月18日鄞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示:姜**右面部裂伤,经医院清创缝合等治疗后,现检见其面部瘢痕长9.5cm,色粉红,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颞部头皮裂伤,经医院清创缝合等治疗后,现检见其头皮瘢痕长5.4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颈部裂伤,经医院清创缝合等治疗后,现检见其颈部4.5cm瘢痕伴0.5cm划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依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
被鉴定人神志清,步行入室,一般情况可,检查合作;右颞部(发际上)可见长4.5cm瘢痕,平伏,色淡;右面部至右下颌部(属于面部范围)可见长10.5cm呈“7”状瘢痕,部分增生;右颈部可见长4.5×0.5cm瘢痕,突于体表,增生;右面部未见面神经损伤症状,张口、鼓腮、露齿等均尚可;余无殊。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病史资料及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姜**于2013年11月29日因故致头面部外伤,入院时查体见:头面部多处皮肤裂开破损,右侧面颊部伤口长约15cm,深达2cm,伤口不规则,面神经颊支离断,咬肌及腮腺组织暴露于创面内,局部皮肤缺损约2×1cm,口角略右偏,右侧颞部头皮内见伤口长约7cm,深达颅骨表面,创面内有喷射性出血点,右颈部见长约4cm伤口,深达颈深筋膜,双侧腹部及手掌多处皮肤擦伤、淤血。结合外伤史及检查所见,确认其“全身多处刀砍伤,右侧面神经损伤”的诊断成立,系本次外伤所致。
上述损伤,经医院行“头面、颈部清创缝合术”等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由于姜**头面部刀砍伤严重,创口较深,因此经手术治疗后,头面部及颈部明显瘢痕形成,经我们检查其右面部条状瘢痕长10.5cm,部分增生,右颞部可见长4.5cm瘢痕,右颈部可见长4.5×0.5cm瘢痕,对其容貌产生了的一定的影响;另外姜**右面神经损伤经治疗后恢复尚可,未遗留明显后遗症。
据此,依照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标准第2.10.9条之规定,姜**因故致头面部外伤,经治疗后,目前右面部遗留一长10.5cm条状瘢痕,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姜**其他部位的损伤尚未构成伤残等级。
五、鉴定意见
姜**因故致头面部外伤,经治疗后,目前右面部遗留一长10.5cm条状瘢痕,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六、落款
CMA授权签字人: 司法鉴定人: 罗立裕
陈君芳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2
司法鉴定人: 沈武坤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