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诚司鉴 [2015]临鉴字第652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误工期限
受理日期:2015年4月8日
鉴定材料:宁波明州医院出院记录1份、宁波市康宁医院出院记录1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2份、原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身份证1张等
鉴定日期:2015年4月8日
鉴定地点: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文证审核,双方无需到场
被鉴定人:李**,女,1967年4月出生,家住四川省巴中市,身份证号:51302719****041725
二、检案摘要
1、案情介绍:2013年7月8日,李**因受雇他人在某工地劳作时致头部受伤,伤后经相关医院治疗后,目前遗留脑震荡后综合征。被鉴定人已于2014年7月24日在宁波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误工期限等评定,本案被告方对此鉴定意见存在异议,要求重新评定,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照相关规定,对被鉴定人的误工期限进行重新评估,并出具相关意见。
2、病史摘要:据李**的宁波明州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0086528)记载:因“高处坠落致头痛头晕2小时”于2013年7月8日入院。查体: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双手明显。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卧床休息、预防感染、营养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2013年8月26日出院时诊断:“双眼视神经损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3年9月3日、2013年9月12日、2013年9月21日、2013年9月24日、2013年9月26日、2013年10月5日多次在有关医院门诊复查。
李**的2013年10月5日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病史同前,观患者仍有头晕。诊断:脑外伤后综合征。
李**因“头部外伤后头部不适4月,胡语、行为乱1周”于2014年3月22日入住宁波市康宁医院(住院号:14032206)治疗,予以缓解头痛等躯体不适,头痛较前缓解。2014年4月22日出院时诊断:“脑震荡后综合征”。
李**的2014年6月23日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精神医学诊断:脑震荡后综合征;2、因果关系评定:被鉴定人目前脑震荡后综合征与受伤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尚未达到评定伤残等级的程度。
此后李**多次在相关门诊复查。
三、检验过程
检查所见:本案系文证审查,无需进行活体检查。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影像资料所见,其误工期限分析如下:
依照我国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相关条款及附录B规定,李**因故致颅脑外伤(脑震荡后综合征),在伤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内需要休养,由于李**颅脑损伤后恢复较差,头痛头晕症状明显,且还伴有精神症状,治疗期限较长,因此建议适当延长误工时间,但也应该指出,其精神症状的出现并非完全系本次外伤所致,与自身因素也存在一定的关系。综合上述情况,建议李**伤后误工期限为8个月较为合适。
五、鉴定意见
建议李**伤后的误工期限为8个月。
司法鉴定人: 罗立裕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2
司法鉴定人: 沈武坤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0
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