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法委鉴51号鉴定报告

    2015年10月29日 作者:蒋惠惠
    TT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1304号
  •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6月11日
鉴定材料: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朱某某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民事诉状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门诊病历一份、奉化新桥骨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20144706)一份、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以上材料由法院提供);
          2、鄞州区鄞江中心卫生院的X线片(片号YZ1705279)二张、奉化新桥骨科医院的X线片(片号DR-73301)三张、奉化新桥骨科医院的CT片(片号CT-49418)二张(上述材料由被鉴定人本人提供);
鉴定日期:2015年6月23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朱某某外甥
被鉴定人:朱某某,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后隆村3组18号
二、检案摘要
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送鉴材料记载:2014年10月14日,被鉴定人朱某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奉化新桥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小腿皮肤挫裂伤。出院后,被鉴定人曾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所作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此案在审理时,因被告方对原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故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朱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朱某某的2014年10月14日门诊病历记载:患者因“双手腕部、右小腿外伤1小时”就诊。PE:双手腕部肿胀,畸形,活动受限,右小腿见长约4cm、深约1cm裂伤。门诊予以摄片及对症治疗。
朱某某的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28日在奉化新桥骨科医院住院的出院记录(住院号20144706)记载:患者因“摔伤致双腕肿痛活动受限2天”入院。查体:双腕肿胀明显,腕部压痛,双手各指屈伸活动及皮肤感觉正常,末梢血运正常。右小腿中段可见长约4cm已缝合创口,局部略红肿,未见明显渗出。入院后予以双腕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预防创口感染、消肿、活血化瘀等对症治疗。行DR检查见:双侧桡骨远端骨折经石膏外固定后显示,骨折端对位对线尚可,骨折线累及邻近关节面,左侧尺骨茎突陈旧性游离骨。出院诊断: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小腿皮肤挫裂伤。
朱某某的2014年11月5日门诊病历记载:双腕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3周复诊。查体:双腕石膏外固定后位置好,活动受限。
后被鉴定人朱某某又多次在门诊复查治疗。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步行入室,一般情况可,神清,精神可,查体合作,自诉:双腕部仍有疼痛,尤以左腕为重,活动受限明显。头面部、颈部、胸腹、腰背部未查及明显阳性体征。双腕关节略见肿胀,双腕关节均见活动受限,左腕关节活动度:掌屈15度,背伸20度,桡偏15度,尺偏15度(参考值:掌屈60度,背伸60度,桡偏30度,尺偏40度);右腕关节活动度:掌屈40度,背伸50度,桡偏25度,尺偏35度(参考值:掌屈60度,背伸60度,桡偏30度,尺偏40度)。左前臂旋转功能大部分丧失。双手十指活动功能尚可。余关节未查及明显阳性体征。余无殊。
3、阅片所见:2014年10月14日鄞州区鄞江中心卫生院的X线片(片号YZ1705279)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明显,骨折线累及关节面,左尺骨茎突陈旧性游离;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断端位置可。2014年10月16日奉化新桥骨科医院的X线片(片号DR-73301)示:双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改变,可见石膏外固定影。2014年10月17日的CT片(片号CT-49418)示:双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改变,可见石膏影。2014年12月4日的X线片(片号DR-73301)示:双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改变,石膏外固定中。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病史资料及被鉴定人所提供的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予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送鉴的病史资料及被鉴定人所提供的影像学片等,结合本所检查所见,现就鉴定要求分析说明如下:
2014年10月14日,被鉴定人朱某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门诊查体见:双手腕部肿胀,畸形,活动受限,右小腿可见皮肤裂伤。门诊予以摄片及对症治疗。被鉴定人朱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28日在奉化新桥骨科医院住院,入院时查体见双腕肿胀明显,压痛,右小腿中段可见长约4cm已缝合创口,局部略红肿。予以双腕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预防创口感染、消肿、活血化瘀等对症治疗。复阅被鉴定人所提供的2014年10月14日受伤当日的X线片见双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断端错位),骨折断端均累及腕关节面。综上所述,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朱某某双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小腿皮肤挫裂伤的诊断可予以认定,与2014年10月14日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
本所目前活体检查见其双腕关节活动功能均存在活动障碍,尤以左腕关节为甚,且左前臂旋转功能大部分受限。
据上,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C.8.2条肢体丧失功能计算之规定,经计算其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右上肢活动功能丧失未达10%。故依照上述标准第4.10.10.i)条之规定,评定朱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另朱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所遗留的损伤后果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五、鉴定意见
朱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检验照片
责任编辑:蒋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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