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1365号
委托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6月16日
鉴定材料:1、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李某某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民事诉状一份、事故认定书一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一份、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鄞州第二医院的CT片(片号ZX-823902、ZX-843062)四张、宁波市李惠利医院的CT片(片号CT-420636)二张(上述材料由法院提供);
2、宁波市第二医院的CT片(片号EY644197)五张(上述材料是本所对被鉴定人复查时产生);
鉴定日期: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7日胸部CT复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代表在场
被鉴定人:李某某,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荻江村2组33号
二、检案摘要
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送鉴材料记载:2014年9月25日,被鉴定人李某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出院后,被鉴定人于2015年2月4日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所作了伤残等级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案经法院审理时,因被告方对原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故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李某某的2014年9月25日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右上腹部、左膝部外伤1小时。1小时前,患者因车祸致右上腹部、左膝部疼痛。PE:右上腹压痛,右胸肋无畸形,压痛不明显,腹平坦,软。右膝部少许皮擦伤,肿胀、淤青,膝关节无畸形,活动无障碍。B超及右膝正侧位片均未见异常。诊断:右上腹部、左膝部外伤。予以抗炎等对症处理。
李某某的2014年9月27日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病史同前。PE:右侧胸局部压痛。Rx:胸部CT平扫:右侧少量胸腔积液。1周后胸外科复诊。
李某某的2014年10月4日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CT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诊断: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予以对症治疗。
李某某的2014年10月8日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上症复查。PE:胸廓挤压征(+)。胸部CT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诊断: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予以对症治疗。
李某某的2014年10月20日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上症复查,诉胸痛存在。PE:胸廓挤压征阳性。诊断:右侧多发肋骨骨折。
李某某的2014年11月3日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上症复查,诉胸痛仍存在,较前好转。PE:双肺呼吸音清。Rx:胸部CT平扫: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诊断:右侧肋骨骨折。
李某某的2014年12月29日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上症复查。PE:双肺呼吸音清,胸廓挤压征(±)。胸部CT平扫: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诊断:肋骨骨折。
2015年7月7日李某某的宁波市第二医院肋骨CT报告记载:左侧第2、3、4前肋、右侧第3、4、5前肋局部骨质密度增高,右侧第6、7、8肋腋前段走形较扭曲。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步行入室。神志清,精神可,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殊,四肢肌力、肌张力及活动可。
3、阅片所见:2014年9月27日鄞州第二医院的CT片(片号ZX-823902)示:右侧第3前肋骨折,骨折线清晰,位置可。2014年11月3日的CT片(片号ZX-843062)示:右侧第3-8肋骨骨折,断端可见骨痂生长。2015年2月4日宁波市李惠利医院的CT片(片号CT-420636)示:左侧第2-4肋及右侧第3-8肋骨折,断端均可见骨痂生长,骨痂形态相似。2015年7月7日宁波市第二医院的CT片(片号EY644197)示:左侧第2-4前肋及右侧第3-5前肋、6-8腋前段局部骨密度增高,肋骨走形扭曲。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影像学片及本所要求被鉴定人复查的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予以采信,可作为本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送鉴材料、影像学片、宁波市第二医院复查的肋骨CT片及结合本次检查所见,现就鉴定要求分析说明如下:
2014年9月25日,被鉴定人李某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门诊查体见:右上腹压痛,右胸肋压痛不明显,右膝部少许皮擦伤,肿胀、淤青。门诊予以对症治疗。2014年10月4日在门诊复查,该病历记载“CT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后被鉴定人又多次因“胸痛”在门诊复查治疗,并多次行胸部CT检查,均提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014年11月3日的胸部CT提示:右侧第3-8肋骨骨折,可见骨痂生长。2015年2月4日,被鉴定人于宁波市李惠利医院复查胸部CT,提示:左侧第2-4肋、右侧第3-8肋骨折,可见骨痂生长。从上述病历资料记载,可证明:一、有车祸后胸部外伤史;二、有被鉴定人李某某肋骨骨折的情况。
从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所有影像学片及2015年7月7日于宁波市第二医院复查的肋骨CT片可以看出其肋骨骨折断端位置、形态及其目前骨折端状态,可客观证明被鉴定人李某某存在“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第2-4肋及右侧第3-8肋)”的事实。综上所述,认为被鉴定人李某某的左侧第2-4肋及右侧第3-8肋(共9根)骨折的事实存在,2014年9月25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可引起上述损伤之后果。
据上,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9.5.b)条之规定,评定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侧第2-4肋及右侧第3-8肋(共9根)骨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侧第2-4肋及右侧第3-8肋(共9根)骨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检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