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2528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陈某某右侧4、5肋骨是否属于陈旧性骨折及对其肋骨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11月5日
鉴定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民事诉状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一份、宁波市某某某医院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住院号:20141490E、201452394)两份、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书【甬童司鉴[2015]临鉴字第430号】(以上材料由法院提供);
2014年11月24日宁波市某某某医院的CT片(片号:CT-404541)一张、2015年2月28日的CT片(片号:CT-404541)一张(经法院同意,以上材料由被鉴定人陈某某提供)
鉴定日期:2015年11月18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周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被鉴定人陈某某的女婿到场
被鉴定人:陈某某,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鲍家村陈家4组9号
二、检案摘要
据法院送鉴的资料记载:2014年11月21日,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宁波市鄞州某某医院门诊治疗后转宁波市某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伤情稳定。被鉴定人陈某某曾在我市某鉴定所作了伤残等级等方面鉴定,因被告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故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陈某某的右侧4、5肋骨是否属于陈旧性骨折及对其肋骨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陈某某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2014年11月21日,患者因“车祸致头部、胸部、左大腿疼痛半小时”就诊。查体:左耳出血,左上侧切牙松动,两侧胸廓挤压试验阳性。门诊予摄片及对症处理。胸部CT平扫示:右侧4、5前肋骨折,右侧第6肋骨骨折可疑。初步诊断:头部外伤:颅底骨折?,右侧第4、5、6肋骨骨折,左耻骨骨折。
2014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5日陈某某在宁波市某某某医院住院(住院号:20141490E)。据该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因“车祸后全身多处疼痛1天,伴意识不清1次”入院,2014年11月21日本院X线片示:腰4、5左侧横突骨折,骶骨骨折可能,两侧耻骨上支及右侧耻骨下支骨折,左侧股骨小粗隆不完全性骨折。CT示:两侧耻骨上支及右侧耻骨下支骨折,骶骨骨折,腰4、5左侧横突骨折,左侧股骨小粗隆局限性骨皮质缺损,右侧蝶骨嵴局部欠连续,考虑骨折,左侧4、5前肋局部骨皮质欠连续,考虑骨折。左膝正侧位片示:考虑左膝平台骨折。入院后予护胃、化痰、静脉营养、补钙、营养神经、止痛、改善脑代谢等对症支持治疗。出院诊断:头部外伤、蝶骨骨折?门牙冠折、皮肤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耻骨骨折、骶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左膝平台骨折、左侧股骨小粗隆不完全性骨折。
2014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8日陈某某在宁波市某某某医院住院(住院号:201452394)。据该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因“车祸致全身多处疼痛4天,伴意识不清1次”入院,查体:骨盆挤压试验阳性,双侧腹股沟区压痛阳性,腰骶部压痛阳性,L4、L5叩击痛阳性,左膝肿胀,压痛(+),足跟叩击痛(+),膝关节浮髌试验(+-),骨擦音及异常活动不明显,胸廓挤压痛(+)。入院后予抗炎、止痛等对症支持治疗。
据陈某某2015年2月28日宁波市某某某医院的CT片(片号CT-407541)示:右侧第3-6肋、左侧第4-7肋骨折,位置好。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步行入室。颜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廓对称,两侧胸部压痛。腰背部压痛,活动功能稍受限。骨盆挤压试验阳性。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余无殊。
3、阅片所见:2014年11月24日宁波市某某某医院的CT片(片号:CT-404541)示:右侧第4、5肋骨皮质不连续,位置可。2015年2月28日的CT片(片号:CT-404541)示:右侧第3-6肋,左侧第4-7肋骨折,局部骨痂生长。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病历资料、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予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文书的鉴定依据。
四、分析说明
根据法院送鉴的病历资料及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记载,结合本次活体检验后分析说明如下:
2014年11月21日被鉴定人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受伤,伤后医院查及其左耳出血,左上侧切牙松动,两侧胸廓挤压试验阳性。影像学片提示右侧4、5前肋骨折,右侧第6肋骨骨折可疑,腰4、5左侧横突骨折,两侧耻骨上支及右侧耻骨下支骨折,左侧股骨小粗隆不完全性骨折。入院后经保守治疗。
肋骨骨折情况特殊,影像学检查时由于拍摄的角度、损伤后时间等因素影响,很可能损伤当时的检查无法发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骨痂形成等,骨折断端会更加明显。被鉴定人于2015年2月28日复查CT片示:右侧第3-6肋,左侧第4-7肋骨折,对照2014年11月24日的CT片,可见局部密度增高,骨痂形成较前明显。根据骨折的部位、骨折愈合情况分析,考虑上述损伤均为新鲜骨折,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
结合本次活体检验及复阅其提供的影像学片所见,认为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门牙冠折、右侧第3-6肋,左侧第4-7肋骨折、两侧耻骨上支及右侧耻骨下支骨折、骶骨骨折、腰4、5左侧横突骨折、左侧股骨小粗隆不完全性骨折等损伤是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含右侧第4、5肋)。
据上,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9.5.b)条之规定,评定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第3-6肋及左侧第4-7肋骨折(共计8根)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陈某某的右侧第4、5肋骨折系新鲜骨折,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
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第3-6肋及左侧第4-7肋骨折(共计8根)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陆海东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7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检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