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2891号
一、 基本情况:
委 托 单 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误工期限评估
受理日期:2015年12月17日
鉴定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民事诉状一份、鉴定申请书一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一份;(以上为法院提供)
2015年1月14日宁波市集士港医院的X线片(片号:780422)一张、2015年1月18日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MRI片(片号:FE644457)一张;(经法院同意,以上材料为被鉴定人翁某某提供)
鉴定日期:2015年12月29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无,已通知被告方,鉴定时未到场
被鉴定人:翁某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万众村西港30组20号
二、检案摘要
据法院送鉴的资料记载:2015年1月14日,翁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先后在宁波市第六医院及鄞江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目前伤情稳定。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限有异议,故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翁某某的误工期限进行评估。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翁某某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2015年1月14日,患者因“车祸伤半小时”就诊,查体:双膝部肿胀,右膝部可见皮肤擦伤。门诊摄X线片示:右胫骨髁间突旁结节状增密影。建议行MRI检查。初步诊断:双膝外伤、右胫骨髁间突骨折?。
2015年1月18日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主诉“车祸致右膝部擦伤4天”,MRI提示:右侧膝关节少量积液,右侧股骨外髁骨挫伤,右侧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前角退变,右侧膝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
翁某某伤后一直在门诊复查治疗。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步行入室。颜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殊。右膝部压痛,右膝关节活动功能尚可。余无殊。
3、阅片所见:2015年1月14日宁波市集士港医院的X线片(片号:780422)示:未见明显异常。2015年1月18日的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MRI片(片号:FE644457)示:右侧膝关节少量积液,右侧股骨外髁骨挫伤,右侧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前角退变,右侧膝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
四、分析说明
根据法院送鉴的病历资料及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记载,结合本次活体检验后分析说明如下:
2015年1月14日被鉴定人翁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膝受伤,伤后门诊查及其双膝部肿胀,右膝部可见皮肤擦伤。2015年1月18日MRI提示右侧膝关节少量积液,右侧股骨外科骨挫伤,右侧膝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门诊予对症治疗。结合本次活体检验及复阅其提供的影像学片所见,认为翁某某的右侧膝关节少量积液、右侧股骨外髁骨挫伤、右侧膝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的损伤予以认定,且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目前遗留右膝部压痛。
根据我国GA/T 1193-2014《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2条之规定并结合其损伤实际情况,建议翁某某的休息期限累计为120日。
五、评估意见
建议翁某某的休息期限累计为120日。
鉴定人:陆海东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7
鉴定人:黄国良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5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检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