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摘 要................................................................................................................................... 2
附 件................................................................................................................................... 13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以现场实盘数为准,经承办法官及有关当事人认可;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我们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所涉及的
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器设备
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7]甬第680号
一、项目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所涉及的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器设备评估项目
二、委托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三、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法律规定与本评估目的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当事人
四、产权持有单位: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评估目的:司法处置
六、经济行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拟实施司法处置,需对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七、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截至评估基准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器设备。
八、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九、评估基准日:2017年09月11日
十、评估方法:市场法
十一、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评估值为1,434,49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肆仟肆佰玖拾元整。
十二、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司法处置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17年09月11日至2018年09月10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1、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委估资产价值评估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3、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看样时间内进行实地查看,竞买人应认真咨询查看,了解标的物现状,一旦参加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并愿承担相关责任。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标的物瑕疵保证。
4、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评字第489号《司法评估委托书》的内容,我们认为产权持有者单位为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受条件限制,我们没有取得购销合同、发票等直接产权证明材料。
5、至实际交割日,本次评估范围内机器设备的数量若发生变动,请根据现场清点的数量结合本评估方法自行调整评估值。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所涉及的
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器设备
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7]甬第680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银信(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院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院拟实施司法处置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器设备在2017年09月1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1、委托方概况
委托方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法律规定与本评估目的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当事人。
(二)产权持有单位
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产权持有单位: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拟实施司法处置,需对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上述经济行为已经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7)浙0212评字第489号批准。
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是截至评估基准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器设备。
委估机器设备位于宁波慈溪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规划支路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机器设备主要为1.3M蚌壳式蒸汽外加热涂布机、复合树脂板材挤出生产线、不锈钢卧式储罐和空压机等。目前已闲置较长时间。
委估实物资产均处于受控状态。
上述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以现场实盘数为准,经承办法官与有关当事人认可。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一)行为依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7)浙0212评字第489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2届第46号);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及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释[2012]30号);
⑸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准则依据
⑴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⑵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⑸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⑹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⑺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⑻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⑼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⑽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四)产权依据
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取价依据
⑵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⑶经实地盘点核实后填写的委估资产清单;
⑷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成本法: 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由于单独的机器设备不具有盈利能力,故不宜采用收益法评估。
由于委估对象按司法处置进行变现,市场法比成本法更加接近市场,二手机器设备的市场可比交易案例来源尚可,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采用市场法。
通过以上分析,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进行。
机器设备采用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评估值=(市场回收价格-拆装费)×数量
本公司接受资产评估委托后,选派评估人员,组成项目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方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明确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时重点考虑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对象状况,资产评估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相关资料收集情况,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专业、助理人员配备情况后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评估项目小组于2017年09月11日在本案相关人员陪同下,对位于宁波慈溪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规划支路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入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进行了现场勘查,列入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目前已经停止使用。
(五)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通过与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沟通并指导其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资料进行了解,同时主动收集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评估对象资料及其他资产评估资料,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摈弃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补充收集相关信息,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七)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按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等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等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引导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移地使用假设:假设可使用设备将在产权变动或资产业务发生后,资产的空间位置转移后继续使用。
4、拆零变现假设:假设部分报废设备按可拆零变现材料的现行市场价计算出清理变现后的净收益额为评估值。
5、清算假设: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处于被迫司法处置、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可能实现的价值估计数。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在预测年份内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3、产权持有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4、产权持有单位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产权持有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清。
3、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假设
1、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2、除非另有说明,本评估报告假设通过可见实体外表对评估范围内有形资产视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技术数据、技术状态、结构、附属物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09月11日,评估对象的评估值为1,434,49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肆仟肆佰玖拾元整。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帐面价值 | 评估净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机器设备 | 1,434,490 | |||
合计 | 1,434,490 |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本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2、本评估结论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
3、本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本报告评估结论是由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1、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委估资产价值评估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3、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看样时间内进行实地查看,竞买人应认真咨询查看,了解标的物现状,一旦参加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并愿承担相关责任。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标的物瑕疵保证。
4、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评字第489号《司法评估委托书》的内容,我们认为产权持有者单位为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受条件限制,我们没有取得购销合同、发票等直接产权证明材料。
5、至实际交割日,本次评估范围内机器设备的数量若发生变动,请根据现场清点的数量结合本评估方法自行调整评估值。
(一)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1、本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或者经委托方同意其他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单独使用或其他非全部的任何组合使用均可能造成对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误解。使用人还应当特别关注本报告书中价值定义、评估假设、评估依据、特别事项说明和委托方的委托书。
2、本报告是关于价值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我们对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产的产权证明等法律性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并在本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但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3、被评估资产的数量、使用、保管状况等资料均系委托方提供,尽管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抽查和核对,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可靠的,但我们无法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作出保证。
(二)限制说明
1、本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公司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4、本报告不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证明,而是基于一定评估基准和假设条件下的价值咨询意见。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17年09月11日至2018年09月10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7年09月30日。
银信(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地址:中国·宁波·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7楼703室
邮编:315040
传真:0574-81857866
电话:0574-87269407 2017年09月30日
1、司法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2、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3、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
5、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