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2014年06月24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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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2014年4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20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浙江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
第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主要包括反映诉讼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判决书、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书、维持或者核准原审判决的刑事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的减刑、假释裁定书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第四条  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
(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相关技术处理规范,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查询方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相同的以“某甲”、“某乙”等替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参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商业秘密;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要求处理,但保留其与当事人的关系部分。
银行账号、邮箱,用“××……”作部分替代。
第八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归档报结时将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裁判文书(电子版)上传至审判(执行)信息系统。
第九条  一审裁判文书不论生效与否,各法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在归档报结后一个月内完成隐名、信息删除等技术处理工作,并确认提交手续。
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当在宣判送达后七日内完成确认提交手续。
第十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每日从上网文书库导出裁判文书,并上传公布至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十一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本院管理部门,并由承办法官在文书上网系统中勾选确认。
承办法官应当在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手续的,管理部门在三日内,统一对裁判文书进行上网处理,并提交至上网文书库。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2014年1月1日以前结案并上传至审判(执行)信息系统的裁判文书,应当组织进行集中检查,对确有差错的裁判文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替换。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上述裁判文书的上网处理。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对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公布补正裁定。
裁判文书制作和上网公布前,应当使用“浙江法院文书智能校对系统”“案件信息评查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检查校验,确保文书准确。
第十四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得修改或者更换。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网络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技术处理不当、错传或者属于不得上网公布情形等需要撤回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从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撤回。撤回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裁判文书因网络传输故障、技术处理不当、错传而撤回的,应当及时处理并上网公布。
管理部门发现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符合上网公布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相关法院或者人员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当事人申请撤回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提出,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建立已公布的二审、再审与原审裁判文书之间的关联链接。
二审、再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当在原审裁判文书上注明。
第十七条  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按照诉讼类型、裁判文书种类、案由、案号等进行分类。
第十八条  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下载系统以及裁判文书意见反馈信箱,以便社会公众检索、查阅、下载裁判文书,发表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协调处理有关裁判文书的更换、撤回、退回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需要答复处理的,分流至相关部门办理;
(四)指导、监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总结、考评、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等;
(五)维护、完善相关技术设施。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负责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确定专门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机构应当通过法院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
相关舆情应对工作,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舆情应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制度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加强业务培训、交流,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等方式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承办法官对本人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质量、技术处理不当、错传等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前述情形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条线有专门裁判文书公布平台的,应当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11】25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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