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法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规定》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2016年5月31日前在编的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法官入额按照双向选择、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分期分批的原则。
第四条 法官入额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成立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王松来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本院政治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政治处、监察室、审管办、办公室、立案庭负责人组成,具体事务由政治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入额程序包括报名申请、资格审查、考核考试、审核确认和批准任命。
第二章 入额条件
第六条 法官入额的基本条件:年满28周岁,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具备与改革后办案要求、司法责任相适应的审判工作能力、作风和司法廉洁职业操守。
助理审判员入额还需从事司法工作满五年且任助理审判员满两年。
第七条 不能入额的情形:
(一)近五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曾被认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二)近五年考核期内因受记过以上处分,被确定为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
(三)配偶、子女在本院辖区内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且其配偶、子女不愿退出的。
(四)近三年内病、事假累计超一年,以及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法官岗位工作的。
(五)具有其他不适合入额情形的。
第八条 有审判资格的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暂不入额。
第九条 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的,暂缓入额。
第三章 申请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申请入额法官要根据个人从事法律工作经历和胜任审判工作能力情况,自愿报名并填写《申请入额法官报名表》,向政治处报名。在指定期限内未报名的,视为放弃申请入额。
第十一条 申请入额法官时,同时须作出法官岗位书面承诺,不承诺的,入额申请不予准许。
第十二条 政治处按照选任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向全院予以公布。
第四章 考核考试
第十三条 审判员入额以业绩考核为主,近五年办案未满一年的审判员,还需参加能力(书面)考试,择优确认入额;助理审判员采用业绩考核、能力(书面)考试、面试相结合,差额择优入额。
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采取案件评查及民主测评方式进行考核,分别占70%、30%。
非审判执行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采取岗位目标评查及民主测评方式进行考核,分别占70%、30%。
第十五条 业绩考核主要考核近五年(2011年到2015年)的工作业绩。近五年从非办案岗位调至办案岗位的人员,业绩考核还应包括非办案岗位的岗位目标评查;从办案岗位调至非办案岗位的人员,业绩考核还应包括办案岗位的案件评查。上述案件评查和岗位目标评查得分按所在岗位的时间比例折抵计分。
第十六条 案件评查(100分)。主要考查办案基数完成情况(25分)、办案质量(25分)、办案效率(15分)、办案效果(15分)、任职年限(3分)、其他业绩(7分)、廉政纪律作风(10分)。
第十七条 岗位目标考核(100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管理办法,主要考查常规工作完成情况(30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30分)、综合成效(20分)、任职年限(3分)、其他业绩加分(7分)、廉政纪律作风(10分)。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入额申请人员的政治素养、工作能力、廉政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查评议。一是开展测评。召开全院干警大会,由全院在编干警按无记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入额申请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二是量化计分。测评结果按优秀90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60分,不称职0分计分。不同类型的评价的量化计算方式:(优秀票数×90+称职票数×80+基本称职票数×60)÷ 总有效票(空白票不计)。其中测评得分按党组成员60%,其他干警40%计入总分,即(党组成员量化计分×60%+干警量化计分×40%)×30%。
第十九条 近五年办案未满一年的审判员,业绩考核合格后,还须参加能力(书面)考试。审判员办案满一年需同时满足办案时间、办案数量、任职时间三个条件,即以审判员身份主审案件结案时间所在的月数量计算,结案月数达到12个月的;以审判员身份主审案件总数达到所在庭室一线办案法官的人均办案数(庭长减半);现任审判员任职时间需满一年。
能力(书面)考试由省高院统一组织。以业绩考核、能力考试分别占70%、30%的比例计算总分,择优确认入额。
第二十条 助理审判员业绩考核合格后,均须参加能力(书面)考试。能力(书面)考试由省高院统一组织。
面试由本院自行组织,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评委,并邀请市中院、区人大和区委政法委同志参加。
按照业绩考核占总分的40%、能力(书面)考试占30%、面试占30%的比例计算总分,差额择优报请入额。
第二十一条 考核考试中存在拉票或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高院确定的员额比例,我院法官员额数为中央政法编制数的36%(64名)。考虑我院审判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发展情况,首批进入员额的人数确定为中央政法编制数的30%(53名),预留6%的员额空间。
第二十三条 院长,分管办案工作或兼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审委会专职委员申请入额的,经考核合格可确认入额;对上述人员的考核由市中院进行。以上人员也可自愿申请不进入员额。
已退居二线的原院、庭领导和审委会委员申请入额的,应自愿作为主审法官进入一线审判岗位,适用与审判员相同的考核程序。
非审判执行部门的中层领导和审委会委员申请入额,应自愿作为主审法官进入一线审判岗位,原中层领导职务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近五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省委、省政府名义颁发)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符合入额其他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额。
第二十五条 政治处将考核、考试、评查、测评等情况汇总后提请院党组讨论,院党组对本院入额名单进行讨论通过后在法院内网公示,并征求市中院、地方党委、人大等意见后,将本院拟入额人选报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其中审判员入额人选等额上报,助理审判员入额人选按1:1.2的差额比例上报。
第二十六条 现任审判员进入员额,经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认。其他人员进入员额的采取遴选制,由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差额提出候选人名单,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确定。
第六章 批准任命
第二十七条 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确认入额名单并公示后,向省高院党组提出入额人选建议,由省高院党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高院党组统一提名,本院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原为审判员以上职务的,不再重新提请任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与省高院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省高院有关规定为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