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人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起诉状正本壹份;
2、起诉状副本若干(与被告人数同);
3、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有关证据。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和节录本,但必须证明出处,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五、案件的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同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对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民事裁定书十日内提起上诉;对法院的刑事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刑事裁定书五日内提起上诉;对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裁定书十日内提起上诉。该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判决、裁定生效。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规定期限内,义务人未按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
2、生效法律文书一份;
3、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八、民商事案件申请执行期限: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从2008年4月1日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九、行政案件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提示
为预防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出卖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一、什么叫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来限制对方当事人财产处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根据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和不采取保全的后果程度预测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情形。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注意的事项
1、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财产保全的范围。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的,应提交财产所有权凭证和财产所在位置等线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开户行和帐户等线索。
2、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一般为申请保全金额的10-20%的现金担保,根据保全案件的性质,保全法官可要求申请人增加担保金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3、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5、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和担保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