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等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对一审裁决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决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可以裁决前申请撤诉,被告可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当事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如实地陈述案件事实;遵守诉讼秩序,不得违反法庭规则,不得出具伪证或转移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举证须知
一、除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或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将承担不利的或败诉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或开庭时提交自己作为诉讼主体客观存在的证明材料,如系公民应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如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交经过当年年度检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特种行业的,还应提交经营该行业的许可证;如系社会团体,应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如系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代码证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前述证明材料原件核查后退还当事人,法庭留存复印件。
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从境外提供的文书应依法经过涉外公证、认证程序;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将原件、原物同时提交,法庭核对后退还。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外,证人证言应由证人到庭作出,证人出庭作证应经法庭传唤或允许。证人书面证言必须准确写明证人身份情况和通信联络方法等,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五、当事人以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而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后,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外,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被申请人针对再审申请理由提出抗辩性证据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
六、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拒绝作出陈述或不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举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是否真实。
七、个别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申请应提供明确的调取线索,说明待证事实。
八、当事人对原终审认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在原审期间对鉴定结论不持异议,或虽持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再审期间又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
九、当事人在原审中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在再审申请中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不予准许。
十、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伪造、毁损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