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开展诉讼保全可由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工作的宗旨是司法为民,目的是利民、便民,解决当事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诉讼保全担保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担保机构在我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担保范围:
诉讼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为当事人要求对方给付货款、归还借款及法定孳息等为诉讼请求标的的案件;
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或损失费等为诉讼请求标的并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不列入诉讼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范围。
二、担保金额:
诉讼担保公司担保的金额应与其担保能力相适应,单项的担保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数额的110%。对单项超过注册资金数额的担保,可与本院许可的其他担保公司联保。
三、收费标准:
本院在立案大厅、内、外网上公开担保机构最高的费率标准,其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公开的费率标准。
四、材料提交:
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时,除向我院提交其同意担保的《担保函》外,还应提交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后的《收款收据》原件。
五、财务报表:
开展财产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向本院立案一庭报送上季度的财务报表及业务统计表,以便备查。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