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举证须知

    2015年06月08日 作者: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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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
1、证明伤害事实的证据。包括:
(1)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本;
(2)法医的伤情鉴定结论;
(3)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4)其他能够证明加害行为和加害后果的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供:
(1)医疗费单据及医院休假证明;
(2)被害人误工期内单位的日工资证明(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工商业执照及受伤前一个月的税单或其他证明经济收入的证据材料);
(3)被害人因伤势需要他人陪护的医院证明;
(4)陪护人因陪护被害人导致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5)构成伤残的,需法医伤残鉴定意见;
(6)交通费单据;
(7)其他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二、侮辱、诽谤案件
1、证明被告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事实证据;
2、造成后果的证据;
3、造成自诉人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证据。

三、重婚罪:
1、原结婚证书或有关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
2、户籍资料证明;
3、证明被告人实施重婚行为的证据。

四、虐待罪
1、被告人实施虐待行为的证据;
2、造成后果的医疗诊断或法医鉴定;
3、有关单位、部门或居委会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

五、遗弃罪:
1、证明被害人与遗弃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2、实施遗弃行为的证据材料;
3、造成后果的医疗证明或法医鉴定。

六、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案件:
1、被告人实施侵入行为的证据材料; 
2、妨碍自诉人正常生活、工作及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
3、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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