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一、 上诉的条件
第一,主体适格,只有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
第二,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对法
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四种: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第三,提出上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二、 上诉期限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因此,若要上诉,则须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提出,民事和行政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民事和行政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双方当事人以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三、 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四、 上诉法院
上诉应当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例如,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是鄞州区人民法院,则上诉法院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方便您提出上诉,您的上诉状可以递交到一审法院,也可以直接递交到上诉法院。
五、 上诉费
上诉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您可以按判决书指定的开户银行和账号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或自行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交纳。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果缴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受理费,按照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其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