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日常涉诉信访接待工作,践行阳光司法、能动司法,充分信访接待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发现纠正裁判错误和执行等问题的作用,减少重复申诉和来访,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实行日常窗口信访接待制度。每天由一名庭长轮流接访,如有开庭等特殊情况可自行调换或代岗。。
第二条、立案二庭负责排班,制定接访表。
第三条、信访接待窗口设在本院诉讼保障服务大厅,由接访人员负责记录、联络,并由安保人员安排接访顺序。立案二庭负责督促接访人员到岗,并负责检查接访人员到岗情况。
第四条 在接访中,接访人员根据来访者所反映的情况,必要时可随时联系相关业务庭负责人或承办人到接访室听取来访人反映问题,联合向来访人作出的解释、答复。
第五条 窗口接访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接访人报案件承办人后,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在一周内答复。情况紧急的,由接访人员立即通知相关庭室负责人和法警大队,并报主管院领导协调解决。
第六条 立案二庭将登记在来访情况记录本上的信访案予以汇总整理,填写信访案件化解(稳控)转办通知书,交予化解责任庭室负责部署化解。
第七条 立案二庭负责指导接访、审查业务责任部门上报的信访答复或化解报告,帮助、督促责任部门办理所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检查责任庭室、责任人部门是否按照要求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正意见,并在信访动态上予以通报考评。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