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有关规定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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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减少不必要的信访案件产生,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判后答疑指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存有疑问,初次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官、审判组织依一定程序给予必要释明,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 
    第二条  判后答疑应遵循依法、释疑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的判后答疑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实施,相关庭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案件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不服的,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半年内首次来院申诉的,立案庭应安排判后答疑。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接访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经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也可安排判后答疑。
    第五条  申诉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判后答疑的,可不予安排。
    第六条  在决定判后答疑后,由接访人员通知原承办法官到判后答疑室进行答疑。如原承办法官因客观原因不能答疑的,由案件的原承办部门负责人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答疑。判后答疑时,立案庭应指派接访人员陪同答疑。
    第七条  申诉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案件的原承办部门应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答疑。
    第八条   判后答疑一般应当即进行,如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也可约期进行,接访人员应向申诉人说明情况并留下申诉材料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安排预约答疑的,接访人员应填写《判后答疑预约接访函》,将该申诉材料一并转交原承办部门。
    第十条 原承办部门在接到立案庭转交的材料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确定答疑的法官和日期,答疑的日期应安排在申诉人来访后十个工作日内。原承办部门应将填好的《判后答疑预约接访函(回执)》交回立案庭,立案庭应及时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答疑法官应针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分别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并应认真填妥接访表格。
   第十二条 答疑法官接访答疑后,如认为申诉人申诉无理的,应提出进一步做好息诉工作的建议;如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理由作出分析,并可同时提出立案复查的建议。上述建议和意见均应记载在接访表格中。
   第十三条  答疑的法官在接访时应注意用词和态度,防止矛盾的激化。陪同答疑的接访人员认为不应再继续答疑的,经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中止判后答疑或 要求换人答疑。
    第十四条  书记员应将答疑情况制作笔录并交由申诉人和答疑法官核对签名。申诉人的申诉材料、接访表格和答疑笔录等由立案庭负责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判后答疑原则上举行一次,之后如有必要,经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再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  申诉人接受答疑后再次来访的,除涉及新情况需要原答疑法官接待外,由立案庭负责接访。
    第十七条  经申诉复查被驳回申诉或申诉再审的,当事人继续来访的,由原复查案件的承办人负责答疑,处理程序参照上述答疑规定。
    第十八条  立案庭应将判后答疑情况每月向院领导和相关审判庭通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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