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法院制裁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金首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制裁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鄞州法院向各位拨冗而来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鼎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次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分为两部分,一是从宏观的视角向各位通报我院探索分段式执行工作的整体情况,二是从微观的视角,以部分典型案例为载体从不同的侧面向大家介绍我院在打击抗拒执行、惩戒规避执行等方面的努力,也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重点内容。
一、宏观视角:分段式执行提升执行效率
1.分段式执行模式简介
2013年6月1日,我院开始实施分段式执行,改革后,执行工作变身成一条“流水线”,分为执行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实施和执行处置四个阶段,每个法官只要负责其中的一个环节,各环节都有严格的时效控制,法官不再需要对全部案件“一战到底”。分段式执行模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在执行中贯彻分权制衡原则,将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审查裁决权和委托拍卖、变卖、鉴定权四权彻底分离。在此基础上,将集约的理念贯穿到流程的每个阶段,即在启动、查控、实施、处置四个阶段内,按照专业分工的要求,将同类工作进行归集,交由专人负责,以工作的专人化、专业化实现案件处理流程的集约化。
2.
分段式执行运行有序
对执行局整体而言,分段式执行可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配备相应的警力,根据执行法官的特长分配工作。如细心踏实、一丝不苟的法官,就安排在执行查控组或执行处置组,性格开朗、精力充沛的法官,就安排在执行实施组。对法官个体而言,他们只需要专注于一块相对独立的工作,不用再担心因每个案子都得从头到尾包干到底而引发的个案“排队”,执行效率自然就得以提升。
在“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我院分段式执行工作经受住了案件激增的考验。近年来,执行案件数量年年攀升,今年前九个月的立案数量已经达到5204件,分别超过前三年全年立案数量的50.71%、33.27%和14.65%(见下图)。在收案数量持续高位攀升的压力下,我院案件执行质量依然保持了较好的态势,2015年上半年全市基层法院相关数据统计中,我院执行标的清偿率、执结案中的实际执结率、实际执行率等质量指标数值均位列全市法院前两名。
2014年年底,我院分段式执行工作受到省高院执行局充分肯定并被誉为“鄞州模式”。如今我院的分段式执行工作插上了信息化的翅膀,其功能必将越来越完善,效果也必将越来越好。
3.执行信息全面公开
为了更为全面地公开执行信息, 2014年初,我院委托移动公司研发了“执行外勤通”软件。执行中,法官用“执行外勤通”软件可以拍摄视频、照片,录制音频文件,一键上传至法院执行网络系统后,可自动生成包含办案时间和地点的执法记录文件,并进一步生成执行日志,供当事人查阅,从而实现执行办案全程公开。
同时,为了进一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我院积极借助各类信息化手段,利用网站查询、电话语音系统、微博微信、公众开放日等方式大力推进执行信息的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特别是我院将案件流转的每一个过程通过省高院12368短信平台发送给当事人的做法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让他们即使身在千里之外仍可知晓案件情况,从这一平台投入使用至今,我院执行案件短信发送量已达近12万条,在全省三级法院始终名列前茅。
此外,我院于2012年7月作为试点法院在全国率先启动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工作中的又一亮点,将公众最容易产生疑虑的司法拍卖环节向社会全面公开,既拓宽了公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渠道,也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我院早已实现网拍率100%。
二、微观视角:多措并举打击失信被执行人
如何加强法院执行威慑力,加大打击各类逃避执行、妨害执行的行为,是近年来各法院执行工作的焦点问题。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执行工作走上了信息化、联动化的道路,我院不断建立健全“构建诚信、惩戒失信”执行联动机制,出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旅行、消费等相关规定,公布、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并增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一系列的组合拳如今也多有成效。以下,我将结合我院执行工作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从微观视角向大家介绍我院目前在制裁失信被执行人工作中常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1.不定期集中执行——胆大心细巧观察
【举措】逢年过节,合家团圆,但是作为执行法官,却只能在洋溢节日气氛的大街小巷里穿梭,因为多数外出避债的“老赖”们往往会选择在节日里回家看看。因此万家灯火时,也正是我们执行法官忙于集中执行的时刻,他们凌晨突击、深夜奋战,用自己辛勤的汗水捍卫着法律的权威。
【案例1】被执行人齐某在我院共有两起执行案件,标的额共计50余万元,但一直未按执行法官的要求到法院处理,2014年中秋节前夕的集中执行活动中,齐某被列为重点查找对象。清晨,执行法官一行赶到齐某家门口,并分头至前后门守候,法官叫了半天门无人响应。忽然一名法官发现二楼有一间房间的窗帘被拨动了,向院长汇报后执行法官开具了搜查令,法警翻墙而入打开院门,齐某见势不妙也连忙现身,法官宣读搜查令后要求齐某申报财产,其告知门口有一辆汽车可供法院执行,但要求先将车内的身份证件取出,不料齐某上车后门都未关竟欲启动车子逃离现场。法官见状速将其控制并拔出钥匙。在被带至法院的路上,齐某才真的着急了,紧急联系家人将50余万元执行款全额付至法院,这样,两件棘手的案件得以化解。
【案例2】今年春节集中执行活动中有一起案子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该案承办法官多次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张某但次次无功而返,村民说他一直不住家里,人也联系不上。一日天空刚刚泛白,集中执行的法官们就来到了张某家门口,敲门后无人应答,透过门缝可以看到院子里晾着换洗的衣服,“张某,我们知道你在家,赶紧开门了!”法官高声叫喊,过了一会儿,一个中年女子有些慌张地打开院门:“我是张某的妻子,和他已经分居了,他现在不知哪里去了。”承办法官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后进屋,见卧室的床上只有一个人的被褥,门口没有一双男性的鞋子,衣帽间里几乎没有男性的衣物,杂物间里也空空荡荡、只放着一些废旧的农用机械,卫生间里也空无一人……种种迹象表明:张某不在家。可是,张某妻子的紧张又在掩饰什么呢?当一行人准备离开时,承办法官总觉得有些不对劲,一个回马枪,健步返回杂物间用力推开门,果然,只见赤身裸体的张某正躲在门后直打哆嗦。责令张某穿好衣服后,法官将其带上警车。张某妻子见状着急了,赶紧联系了张某的父母,于当天上午十点赶到法院缴纳了全额的执行款,又一个骨头案件被化解了。
【点评】一名合格的执行法官,不仅要有强硬的法律惩戒手段,更要有细致的观察力、大胆的推断力以及果断的执行力,并善于随机应变,用智慧捕捉被执行人的心理活动。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特定人员显奇效
【
举措】2013年10月1日,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至今,我院已将4479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2014年7月1日零时起,最高院与民航总局联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满足相应条件,人民法院可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我院将这一惩戒手段用狠用实,将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程序终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手段对特定人员能发挥一针见血的效果。
【案例1】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谢某、范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分期归还的和解协议。然三名被执行人均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我院将该三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7月22日,马某因商务需要购买机票时发现已被全国民航售票系统自动禁止购票并被告知需与法院联系,着急去外地洽谈生意的马某迅速赶至我院表示愿意继续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法院撤销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该案执行款45万元也顺利执行到位。
【案例2】何某成年前与杨某打架致杨某受伤,法院判决何某及其父母赔偿杨某1.5万余元,但事发后一家三口始终下落不明。杨某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穷尽查控手段,仍未查找到三名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奈案件程序终结。有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措施后,执行法官也按规定将其纳入,限制三名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等。出人意料的是,就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的第三天,一直未露面的何某居然出现在了法院,还带来了该案的全额执行款。原来,如今已成年的何某刚刚到一家旅行社做导游,试用期满单位安排他带团外出,结果何“导游”竟无法购买飞机票,这才有了上面的一幕。
【案例3】2013年,陈某因经营亏损欠下某公司货款2.9万元,经法院判决后仍无力履行,该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陈某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就在前几天,陈某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法院,告知我们女儿今年高考考入了北京某著名高校,他要送女儿去读书,结果买机票时被告知无法出票,转而购买高铁票,又被拒绝。所以全家人都在责怪他不应该拖欠执行款,上了“黑名单”,还差点耽误女儿的读书大事,现在他无论如何也要把自己的污点洗刷掉,因此他把亲戚朋友送来的礼金3万元全部拿到法院,希望法官能给对方做工作,帮其减免利息,该案最终顺利执行完毕。
【点评】在执行过程中,像这样的案子有很多,一些需要经常出差、向银行贷款、开办公司的被执行人最担心的就是“被失信”,利用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做到打蛇打七寸,四两拨千斤。当然,这一手段能发挥效力,也是相关部门全力支持的结果,随着信用联动机制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信用惩戒对于我们执行工作的开展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
3.对“老赖”全方位曝光——利用“面子”效应促履行
【举措】前段时间,我院对30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打出了一套漂亮的组合拳——将其身份信息特别是身份证照片在鄞州中心区显著位置的LED大屏幕、宁波银行37家网点、鄞州银行160家网点的电子屏幕上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曝光。宁波发布、鄞州发布、宁波中院等众多官方微博、微信等也都对此进行了报道或转载,一天之内转发阅读量突破3万人次。
【案例】此次曝光行动,我们主要针对执行工作中恶意逃避执行行为较为严重的典型人员,以居住在宁波的人员为主,且多数都是我们执行法官找遍辖区角角落落仍难见其真身的被执行人。这一拳头下去,效果还真的不错,曝光后两天内,被执行人崔某的亲属以及被执行人唐某的朋友都立即赶到法院希望能代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近200万元的执行款都全额到位。这几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感慨:一打开微信多名好友都在“热心”询问他怎么会欠钱,要不要先借钱周转一下;朋友圈内赫然可见自己“俊美”的大头照;马路大屏幕上一看、银行里一走、报纸一翻、电视一打开全部都是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都在说法院这一招太狠了,实在无招架之力,寝食难安,颜面尽失,只能第一时间赶来付款。
【点评】这的确应了那句古话:邪不压正!当然,这一仗的胜利离不开媒体朋友共同的支持!众人拾柴火焰高,正是大家的支持,才能让我们的执行变得更为高效,才能真正做到“令失信者寸步难行,护守信者一路畅通”!
4.司法拘留,24小时备勤——对付大多数老赖最管用的一招
【举措】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对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司法拘留,在执行实践中是应用得较为广泛的一种强制措施,对很多被执行人而言,这一措施也是极具震慑力的,自2013年起至今年9月份,我院通过这一措施,共抓获被执行人390名,对194名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其中2013年42名,2014年94名,2015年前九个月62名,依托这一措施,我院成功执结案件73件,执行到位金额410余万元。
当然,被执行人不会乖乖地自投罗网,因此,司法拘留绝不仅仅体现在这几个冰冷的数字上,它背后是我们全体执行干警、驻局法警以及警车司机们默默无闻的付出。为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我院于2012年4月就出台了备勤制度,2014年8月根据省高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充实了执行备勤小组的人员,配备执行备勤电话及备勤车辆,做到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全天候备勤,机不离手,案不离身,时刻待命,发现情况迅速出警,从而铸就了我们的“鄞州速度”!对于接到的每一条线索,我们都是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地处置。实际上很多被拘留人都是在假期里被找到的,因此我们很多干警的节假日都是在去抓捕和往返拘留所的路上度过的。
【案例1】运用司法拘留这一强制手段执结案件的例子不胜枚举,这里就有一件近期刚刚发生的颇具喜剧色彩的案例。被执行人胡某一案执行标的共5万余元,但胡某一直下落不明。今年8月初,我院备勤法官接到举报说在杭州西湖边的一家酒店发现了其身影,于是紧急驱车前往,当他们敲开胡某所住的房间后,发现里面住着胡某一家三口。原来放暑假了,他们陪孩子到杭州逛西湖,当晚他们刚打过前台电话,要求送一套洗漱用品到房间,听到敲门声,以为是客房服务,结果没想到居然是法官从天而降。出示相关证件后,法官要求胡某付款,开始胡某还说没有钱,考虑到身处酒店这一特殊情况,法官没有拖延,直接向其宣布拘留决定,将胡某带上警车,连夜赶回宁波。临行前,胡某的妻子还情绪非常激动,叫嚣法院侵犯人权。路上,法官开始耐心地给胡某做工作,分析其目前的处境,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快到绍兴时,胡某要求下高速找银行ATM,最终刷卡取款全额付清,我院也解除了对胡某的司法拘留。胡某重获自由后说了一句:“今天真像是坐过山车,我也实实在在体会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感觉,法院执行还真不是开玩笑的。”
【案例2】王某和妻子李某为办厂向张某借款40万余元,因经营不善,企业连连亏损。收到张某的起诉材料后,两人火速离婚并处置了全部财产,之后王某躲藏起来,而李某则带着读初中的女儿住到了80多岁老母亲的拆迁安置房里,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前段时间张某告知执行法官李某所在村下发了拆迁款。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赶去调查,得知前一天村里将拆迁款65万元打到了李某账号后不到半小时,李某全部取现。法官找到李某后,她反反复复只说一句话:“钱是王某借的,你们凭什么让我还钱!”向她解释了共同借款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还款之后,法官让她把65万元的去向说一下,她就是一言不发,最终我院对其司法拘留。前往拘留所的路上,法官一直从其母亲、女儿和自身处境的角度耐心地做工作,当李某即将踏入拘留所铁门的时候,她号啕大哭,拿起法官手机拨通了姐姐的电话,当天晚上八点,李某的姐姐、姐夫背了一袋子现金赶到了法院,最终案件得以圆满化解。第二天一早,法官办妥提前解除拘留的相关手续之后,李某紧紧握住法官的手说道:“法官,谢谢你,在最后关头给我指出了正确的道路,让我没有错上加错!”
【案例3】费某因信用卡透支被银行诉至法院,我院判决费某需向银行返还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费某未予履行,故银行向我院申请执行。因其有意躲避债务履行,执行法官费尽周折也一直未能找到其本人,除了发现费某名下的一辆小型汽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查封车辆后,该案程序终结。一天晚上,费某因与邻居发生口角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细心的民警在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的过程中,也拨通了我院的备勤电话,当费某处理好邻里纠纷之后,根本没料到执行法官正在门外,等待他的是拘留15日的执行决定书。第二天,费某父母赶到法院,表示愿意代为给付,请求法院主持和解。最后经执行法官做工作,银行放弃了部分利息、滞纳金,费某的父母也全额给付了执行款,案件得以结案。
【点评】法院的各种执行强制措施绝不是摆设,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根据需要选择效果最好、最有力的方式进行执行。此外,我还要多说一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即使履行了付款义务,法院也并非必须解除司法拘留,如有法定情形发生,法院仍有权对其司法拘留15日。
5.限制有关消费、限制出境——守株待兔、瓮中捉鳖
【举措】限制有关消费和限制出境两项强制措施是可以单独使用的,执行实践中有时会采取一起使用的方式,当然是希望能够发挥更大的合力。如果查明被执行人近期有较为频繁的登机记录,我们将主动出击,在机场、铁路等处出警直接抓捕被执行人。如果查明被执行人近期有较为频繁的进出境记录,我们亦将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出境并对出入境证件予以作废处理。
【案例1】2007年,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沙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共计16.8万余元及利息,但其一直在外躲避执行下落不明,我院穷尽各项执行手段后仅执行到位1.8万元,后该案程序终结。近段时间,申请执行人发现沙某乘坐飞机从深圳回到宁波,我院迅速向沙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果然,没几天沙某就购买了宁波飞往深圳的机票。执行干警提早赶到栎社机场,当沙某前往柜台办理值机手续时,在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的协助下,我院干警将其控制。迫于被限制乘坐飞机带来的压力,沙某在接下来的4个小时内筹款12万元交到法院,并就余款的给付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我院也相应对其解除了限制高消费令。
【案例2】林某,是我院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系一借款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案件标的额达180万元。执行中,我们发现林某近段时间经常往返于新加坡和港澳等地,每次出境的时间都是3-5天,由此推断他很可能是生意需要。据此我院迅速制作了执行裁定书,限制林某出境,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予以作废。不出所料,本来态度傲慢的林某收到裁定书后匆忙赶到法院,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履行,希望法院能取消限制出境的措施,最终该案圆满解决。
【点评】执行法官在工作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与之斗智斗勇也成为我们的家常便饭。各类强制措施的组合运用得当很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效果。我们办案不仅要像坐堂问诊的老中医,对不同的被执行人望闻问切,还要像算命先生一样观面相、看手相,察言观色,这样才能做到神机妙算,有的放矢。特别要指出的是今年7月22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之前限制“高消费”扩张为限制“有关消费”,并且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相关消费的行为列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之一,其震慑作用大大加强。
6.异地执行——勇走天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举措】随着人员跨地区流动不断增强,每家法院案件的被执行人中都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地人。异地执行,对于我们人生地不熟的执行法官,是难度比较大的考验,一方面要四处寻找被执行人的住处、相关部门的办公地点,另一方面,缺乏乡音乡情的纽带,做工作可能会难以深入当事人的内心,采取强制措施也有可能会引发不明真相或恶意对抗执行群众的围攻。但无论怎样的困难危险,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我们依然责无旁贷。
【案例】还是一名学生的褚某,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外伤、面部骨折、双目失明,构成多处伤残,最高为二级伤残;事故的肇事方共计三人,分别是周某、张某和付某,周某、张某系江苏人,付某系安徽人。我院判决三名肇事者连带赔偿褚某2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周某下落不明,难以联系;张某本身是残疾人士,尚需国家照顾;而付某家庭条件也不好,几乎无力履行,执行中,承办法官跑遍了每一名被执行人的老家,也跑遍了每一名被执行人曾经生活过的城市,利用了所有可以使用的查控手段,无奈每名被执行人的生活都不富裕,最终从无锡、苏州等地多家银行扣划了周某、张某几年打工赚的7.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法官收到了年幼的褚某的一封求助信(他人代笔),希望法院能够帮帮他。面对这个因交通事故濒临崩溃的家庭,法官再一次赶往安徽,只是这次他没有直接去找付某,而是先来到了付某所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之下,携手找到付某并再次做其工作,最终,付某从亲戚朋友处借来4.2万元,交给了执行法官。之后,案件的执行法官又先后两次前往江苏,与下落不明的周某的父亲促膝长谈了良久,最终,周某父亲同意拿出部分养老钱4万元,代儿子支付执行款。几天下来,纵然车马劳顿,口干舌燥,但看到执行标的与到位金额的缺口进一步缩小,法官还是按捺不住心中的喜悦。回到单位,鉴于确有必要时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方可申请司法救助的规定,法官通知褚某母亲前来领取款项的同时,也指导其递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按规定司法救助上限不超过5万元,但想到双目失明的褚某,我们多次向区政法委汇报、请示,最终区政法委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对其司法救助6.3万元,历经数载,案件终于全额执行完毕。
【点评】很多强制执行措施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但面对因意外事故需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却又经济拮据的被执行人,走进其内心,解除其心结,让其真正愿意接受、面对、承担而不是逃避、畏惧、抗拒判决书上的数字,才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刀刃。在异地执行时,更加需要我们发挥设身处地的思维模式、虚实结合的沟通艺术和掌控大局的工作能力。
7.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手中王牌威力进一步加强
【举措】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一直都是较难操作的,今年7月22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八种情形的都可构成拒执罪,进一步扩大了拒执罪的适用情形,这样在实践中使得法院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得以加强。
我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罪的做法也是较多的。近五年来,我院共审结拒执类刑事案件7起,其中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1人,妨害公务罪2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人。目前还有4名当事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尚在公安机关侦查中。借助这一强制措施,一部分案件的执行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1】耿某与严某签署房屋转让协议:严某将一套90平米的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耿某,订好合同耿某即支付购房款54万元,余款6万元等办理过户手续后再支付。之后,耿某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每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总是被严某以各种借口拖延。几个月后,耿某无意中得知严某又将该房产以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无奈向我院起诉。我院判决严某返还耿某购房款54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严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表示只肯支付70万元,为了迫使耿某接受这一方案,他将第二次出售房屋所得部分房款大肆花销,部分钱款藏匿于亲戚处,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直至公诉机关以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我院提起公诉,严某的家人才向耿某支付了全额执行款,但我院依然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王某,鄞州区东钱湖镇某村村民。2008年10月,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王某被余某告上法院,同年12月,经我院主持调解,确定王某需给付余某100余万元的货款,因王某未按约履行,余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我院查封了王某名下位于东钱湖镇的房屋一套。其后在当地农村拆迁安置过程中,王某隐瞒房产被依法查封的事实,用该房产成功置换到两套拆迁安置房,并以140万元的价格迅速出售,将其中100万元汇给在国外生活的儿子,剩余款项归还其他债务,致使该案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2012年3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随着最高院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拒执罪的立案追究难度必将有所降低,除了恶意转移财产、隐瞒收入、处置查封财产等典型的拒执案件外,近期,我们还将对拒不腾退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对制裁失信被执行人可使用的手段也将更多,司法权威的捍卫也将更为有力!当然,要澄清的是并非所有未履行债务或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都能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有能力而拒不履行。
三、结束语
各位朋友,以上就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我们希望通过这次新闻发布会,借助媒体的力量向社会公众展示我院执行工作的真实面貌并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当然更希望借此机会能够敦促那些尚在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早日主动履行相应义务。我院的执行工作尚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们也将不断努力!在执行法官年均结案400余件、目前人均未结案100余件的重重压力下,我们仍将砥砺前行。我们的执行工作更离不开大家的支持、理解和帮助,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最后,祝愿各位工作顺利,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