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机关业务庭室收案范围进行调整的通知

    2017年11月20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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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件

 

甬鄞法〔2017〕72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部分机关业务庭室收案范围进行调整的通知

为便于案件繁简分流,按照“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原则,实现审判提速。经研究决定,对我院部分机关业务庭室收案范围调整如下:

民四庭、速裁庭、审监庭:对机关业务庭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约60%进行诉前调解和速裁,案件类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物业服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小额程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信用卡以及其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快速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审监庭除办理上述案件外,还办理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再审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件。

民一庭: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案件,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其他集中归口审理之外的民商事案件。

民二庭、金融庭: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其他集中归口审理之外的民商事案件。

民三庭: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其他集中归口审理之外的民商事案件。

立案一庭(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受理,诉前保全、仲裁保全、立案阶段财产保全的审查与裁定,管辖权异议、支付令、公示催告案件,诉调对接工作,12368司法服务热线以及诉讼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刑庭、行政庭、执行局、家事少年庭、立案二庭及各人民法庭的收案范围不变。

备注:

1、民四庭、速裁庭、审监庭受理的诉前调解和速裁案件中的15%(暂定)可以退回由其他民商事庭室办理。

2、专属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金融庭、家事少年庭的案件中如立引调案号的,仍由上述业务庭进行诉前调解。

3、根据全院受理的案件情况,可临时调整各庭的收案范围;

4、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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