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广告宣称胎盘干细胞可以治疗儿子的疾病,一对五旬夫妇于是决定再要一个孩子,并与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对方存储胎盘干细胞。不曾想,二胎喜得爱女,可对方却迟迟不能提供救命的胎盘干细胞,最终痛失爱子的夫妻俩决定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宁波鄞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件。
老赵,50岁,浙江临海人。2012年1月,老赵的儿子小斌被查出患有慢性肾炎。夫妇俩多方打听治疗方法,注意到一种胎盘干细胞治疗方法,宣称可以治愈这方面的疾病。为此,夫妻俩决定再要一个孩子。2012年10月,老赵妻子在近50岁时再次怀孕。
据老赵所述,2013年5月,夫妇俩与宁波一家宣传胎盘干细胞疗法的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了《干细胞制备储存技术协议》,约定:公司为夫妻俩即将出生的女儿提供存储胎盘干细胞等服务,并约定一次性全额支付制备费用及首年储存费用共1.7万余元。
2013年7月,老赵妻子产下一女。之后当他们向该公司申请取回胎盘干细胞时,公司答复称按合同约定应提前一个月申请,他们的申请不符合程序,且还没有联系到有相关治疗资质的医院。2014年8月,夫妻俩才了解到所谓的胎盘干细胞技术目前在我国并没有进入临床医疗环节。最终,儿子小斌于2014年11月不治身亡。
悲痛之余,夫妻俩认为是该公司的虚假宣传耽误了儿子的最佳治疗时间,于今年4月起诉至鄞州法院,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公司退款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诉称,被告对外宣传的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和胎盘造血干细胞,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能运用于临床,且被告并不具备造血干细胞制备、存储业务的执业许可,也不能提供干细胞。此外,被告还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原告与其签订协议,最终因不能提供干细胞而导致原告儿子延误治疗去世。
被告代理人辩称:根据公司营业执照的内容,公司资质仅为生物技术研发、生物制品研发、干细胞的运输、存储及相关咨询服务,本身不提供治疗。双方协议中只是约定“被告为原告女儿提供储存胎盘干细胞等服务”,并非原告所说的因被告宣传干细胞可以治愈其儿子的疾病才签的协议,所以该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另外,被告代理人指出,2012年至2014年间,原告儿子一直在就医诊治,不存在因被告而延误治疗时机的情形,且原告儿子系因尿毒症、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联系。公司在宣传资料中所称的关于胎盘干细胞的知识点及相关的治疗方法在网上均可搜索到,并没有夸大宣传。
法院将择期宣判。(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