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探亲第一晚在宿舍坠楼而亡,家属告企业窗台高度不达标

    2015年07月28日 来源:《钱江晚报》2015年7月28日 作者:尹杉
    TT
    男子卢某从老家来宁波看望打工的妻子,妻子所在的公司特地给他们准备了一间员工宿舍,供夫妻俩团聚。但谁也没想到,才第一个晚上,男人就离奇死亡——他倒在宿舍楼下,现场还有一个脱落的空调外挂机。
  男子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警方也只是给出了非他杀的结论。
  好好的一个人说走就走了,家属悲痛之余,以公司窗台不达标为由,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天,宁波鄞州法院公布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丈夫在妻子公司留宿 过了一夜离奇身亡
  去年4月的一天,40岁的安徽籍男子卢某到宁波探望在某服装公司上班的妻子殷某。为了方便夫妻俩,公司安排了四楼的一间员工宿舍供两人住宿。
  卢某几年前也曾在这家公司打过工。妻子晚上还要加班,他就找了以前认识的几个工友一起吃饭,喝了一些白酒。饭后,他先回到四楼的宿舍休息。
  当晚9点半左右,下了晚班的殷某回到宿舍,发现丈夫不在房间里,只有衣服裤子衣物放在床上。她楼上楼下地找人,找了一夜也没见到卢某的人影。
  早上七点左右,卢某被人发现——他倒在宿舍楼下,已经死亡,现场还有一个脱落的空调外挂机。经法医鉴定,公安机关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
  这一晚,卢某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好好的人怎么莫名其妙说没就没了?
  悲痛之余,殷某要求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殷某与东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支付给殷某一笔补偿金,包括丧葬费、抚慰金等在内,殷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主张。
  认为窗台高度与丈夫死亡有关 家属起诉公司要求赔偿50万元
  去年7月,殷某一家似乎又对人民调解协议不太满意,于是,包括卢某的父母、儿女及妻子殷某五名家属,将当初殷某所在的服装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之前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并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扣除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已支付的部分,家属认为还需要50余万元。
  庭审中,殷某等人提出,丈夫卢某的死亡跟公司宿舍窗台不达标有关系。
  殷某方面称,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9.1的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90cm时,应有防护措施”。而公司职工宿舍窗台距离地面仅85cm,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未尽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职工宿舍应属公共场所,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安装监控措施,以便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而公司宿舍没有安装安全监控措施,以至于无法查明卢某死亡的事实。
  法院认定窗台高度符合标准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窗台到底符不符合标准?承办法官到事发的房间进行了实地勘查。
  最终法官确定,发生事故的房间窗台安装有铝合金窗户,地面铺设有木地板,窗台水泥面距地板高度约为85.7cm,铝合金窗框距地板高度为91-91.3cm。殷某方面和公司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
  因此法院也认为,事发的公司职工宿舍房间窗户安装有铝合金窗框,该窗框固定在窗台上不可移动,具有防护的作用,且净高度达到91cm,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的不低于90cm的要求,被告公司方面已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40多岁的卢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未注意安全。
  另外,被告公司职工宿舍不属于公共场所,不需要安装监控,原告卢某的家属几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卢某的死亡与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公司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鄞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尹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