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对于“老赖”们来说似乎不怎么管用,为了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老赖”们也是挖空心思,各种拒执伎俩层出不穷、不断翻新。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聪明的老赖们终究会尝到自己埋下的恶果。
8月5日,鄞州法院公布了几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
拒执招数一:狡兔三窟
一房二卖输官司,拒不履行把钱藏
2008年,耿先生与鄞州的严某签署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严某将一套90平米的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耿先生,耿先生在2008年6月底前支付54万元购房款,余款6万元等办理过户手续后再支付。
之后,耿先生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也顺利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每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总是遭到对方各种理由的拒绝。
2011年,耿先生惊讶地得知严某竟然将该房产以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明明和自己签的协议,怎么一下子又卖给他人,无奈之下耿先生向鄞州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严某返还原告购房款54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怎料严某接到法院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后表示只肯支付70万元,并堂而皇之地要求法院按照他提出的赔偿方案执行。为躲避执行,他还将再次出售该房屋所得的部分房款用于其他花销,部分钱款则藏匿于亲戚处,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3年6月,公诉机关以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其间,严某的家人向耿先生支付了大部分款项,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3年7月,鄞州法院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很多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明明赢了官司,却由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迟迟拿不到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逃债赖账之风。”承办该案的张法官说,“在该案中,被执行人严某本应将出售房屋所得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将房款用于其他开支,并采用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拒执招数二:偷梁换柱
将查封房产置换安置房后,迅速出售
2008年11月,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某位于东钱湖镇的一处房产。
同年12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需向原告承担100余万元的清偿责任。
后经该案原告申请,法院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对房产继续查封。
其后在当地农村拆迁安置过程中,王某隐瞒房产被依法查封的事实,用该房产成功置换到两套拆迁安置房,并以140万元的价格迅速出售,将100万元汇给在国外生活的儿子,剩余款项归还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2012年3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为了规避法院执行,不少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常常会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逃避执行的目的,与执行法官玩起了猫鼠游戏。”鄞州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冯庭长介绍道。
拒执招数三:暗度陈仓
为朋友两肋插刀 查封的机器竟偷卖
2010年6月,周某的朋友杨某与宁波一企业主黄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黄某将自有的三台冲床及其他设备出租给杨某,杨某依约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杨某却拒绝履行返还义务。
原来杨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用三台冲床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黄某得知后向鄞州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返还三台冲床及其他设备。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原告的申请依法对三台冲床进行查封。
周某得知判决结果后,趁着设备还未查封,迅速帮朋友杨某联系了铲车将三台冲床偷偷运走,打算变卖。
2010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三台冲床及其他租赁设备。而此时,三台冲床早已被周某变卖,所得钱款偿还了杨某的其他债务。
2012年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记者从鄞州法院了解到,近五年来,鄞州法院共审结拒执类刑事案件6起,其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3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1人,妨害公务罪2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人。(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