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小伙车祸后被强碱灼伤脸 法院为何判他自行担责两成?

    2016年05月05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2016年5月5日 作者: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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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一帅小伙用客车违法装载工业清洗剂去送货,途中不幸被一辆货车撞到,小伙的脸被泼洒而出的强碱灼伤。交警认定货车全责,但在最后赔偿金额上,经宁波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伙自己也要承担20%的责任。这是为何?
  事情是这样的:27岁的沈先生和父亲在绍兴开有一家销售工业清洗剂的小店铺,因是小本生意,没有请多余的人手,更没有找专门的货车送货,平时送货都是沈先生和父亲两人开自家小面包车亲自去送的。
  2014年5月的一天上午,沈先生与父亲要给宁波的一位客户送货,两人将200余斤工业用途的强碱性清洗剂装上小面包车就出发了。当时,父亲开车,沈先生坐在副驾驶座。小面包车行至宁波市镇海区某路口时,突发意外,与对向驶来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沈先生及父亲受伤、车辆受损,同时因车上的强碱清洗剂滚落并泼洒至沈先生脸上、胳膊等处,还造成沈先生的面部、臂部等处软组织被灼伤。随后,沈先生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沈先生因交通事故构成八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沈先生一方无责任。货车司机系宁波某五金配件厂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帮工厂配送货物。事故发生后,该五金配件厂垫付了沈先生部分医疗费,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沈先生部分费用,但双方对事故损失赔偿的具体金额一直协商未果。
  沈先生原本英俊的脸庞也因这次事故而留下了伤痕,情绪十分低落。为赔偿事宜,他将货车所属的五金配件厂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但鄞州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被告五金配件厂赔偿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外经济损失的80%计14万余元,而沈先生自己承担20%责任。
  法官说法:
  该五金配件厂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驾车将原告撞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应先由该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原告父子驾驶的是小型客车,但事故当日,原告父子在客车上装载了200余斤工业用途的强碱性清洗剂,违反法律规定人货混载,也未对清洗剂桶采取安全密封固定等有效防范措施,致使车辆碰撞时清洗剂泼洒灼伤原告,造成原告八级伤残,因此,原告被化学药品灼伤与其违法混载清洗剂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对自己的损伤承担20%的责任。
责任编辑: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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