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硬说成“挪车位”,害人害己

    2016年07月12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2016年7月8日 作者: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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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之后还让朋友帮忙撒谎,小张的自作聪明不仅害了自己,也连累了朋友。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的一个深夜,小张约了几个老乡一起吃夜宵。几个年轻人一边撸串一边喝酒,天南海北聊得热火朝天,一直嗨到零点时分才结束聚餐。
  由于都喝了酒,几个老乡或结伴打车或找了代驾各自回去了。小张是自己开车来的,到底要不要自己冒险开车回去呢,他犹豫了一下。“现在都已经晚上12点多了,路上应该不会再有警察查酒驾了吧?”这么想着,小张开车上路了。
  几分钟后,小张的车子开到宁波鄞州区鄞县大道附近,遇到了设卡民警,被查个正着。
  之后几天,被取保候审的小张一边对自己的酒驾行为懊恼不已,一边积极寻求“补救”措施。他四处打听,听说如果只是醉酒后挪车的话,就不会被判刑。
  “要不就撒谎说我其实只是为了挪车位?”小张觉得这是个好办法,便打电话给朋友小林,请他去帮自己作证。小林一开始并不同意,后来经不住小张一再软磨硬泡,只得答应下来。
  公诉机关通知小张去做笔录,小林也跟着去作了假口供。按照小张事先教的,小林说:“那天夜里,我们在一起吃夜宵,当时小张只是想把车挪到路边的停车位里面,他挪车的时候,我是在旁边看着的。”小张也如此这般说,企图蒙混过关。
  可是,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哪是这么容易就能糊弄过去的,他们迅速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查看了小张车辆的行车轨迹,再加上当时设卡民警很清楚看到小张的车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根本不是他们所谓的挪车,很快证明小张和小林的口供是在撒谎。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指使他人作伪证,还构成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小林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构成伪证罪,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
  法官在宣判后介绍,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确实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像小张这样为此去作伪证,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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