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乘公司车辆出差 途中被甩出车外死亡 已获工伤死亡赔偿,能否再获侵权赔偿?

    2016年11月16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2016年9月20日 作者: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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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乘坐公司的车辆去外地出差,途中遭遇事故被甩出车外死亡,家属在已经获得工伤死亡赔偿的情况下,能否再获得侵权赔偿呢?9月18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40岁的唐某是宁波某服装公司职工。2015年2月,公司安排唐某与另外2名职工小王、小林一起去外地出差。当天,由小王驾驶公司车辆,小林坐在副驾驶座上,唐某则在后排座位,三人一路说笑聊天,气氛欢快。车辆开上高速公路后,唐某忘了系上安全带。
    小王在某高速路段变道时,车辆突然打滑,并撞到了路旁的护栏。当车辆停下后,小王和小林惊慌地发现,唐某居然躺在车头的右前方,受伤严重,而车辆的后挡风玻璃已完全破碎。两人赶紧将唐某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唐某不幸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未做到安全驾驶,而唐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应对事故中唐某的死亡负同等责任。至于受害人唐某是如何被甩出车外的,因事发突然,当时同车的人并没能看到,事发路段也无监控摄像拍到这一幕。
    由于事故发生时,唐某在出差途中,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被认定为工伤,唐某家属获得了丧葬费及工亡补助金等工伤赔偿。之后,唐某家属要求服装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2015年12月,唐某的家属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宁波某服装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被告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万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原告在已获得工伤死亡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能主张侵权赔偿?受害人唐某是否属于车外“第三者”?
    原告认为,获得工伤死亡赔偿后仍有权获得侵权赔偿,因为这两种责任是独立并存的。原告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进行了推测,认为事发时唐某因车辆打滑被甩出车外,车辆与护栏碰撞致使唐某与弹起的后备厢盖发生二次撞击,也因此被撞飞至车子前方而倒地受伤,故唐某应属于车外“第三者”。
    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已获得工伤死亡赔偿,其中的部分损失属于重复主张,不应支持。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推测不是事实,唐某并未与车辆发生二次撞击,而是被直接撞出车外造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也载明唐某为车内人员,故唐某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车外“第三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律规定的在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中受伤同时构成工伤的,可以主张工伤和侵权赔偿,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唐某乘坐公司车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小王驾驶车辆同为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故原告在已获工伤死亡赔偿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公司另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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