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1日,丁先生夫妇生育女儿小来。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女儿,2003年底,丁先生同意将女儿小来交由杜先生夫妇抚养,并将小来的户口落在杜先生的户口本上,取名杜小来。但杜先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丁先生夫妇将女儿托付给杜先生,是希望孩子能够得到良好的生活,妥善的照顾。可不曾想,随着年龄增大,杜小来与养父杜先生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杜先生亦经常打骂杜小来。丁先生夫妇得知后深感痛心,欲将杜小来带回自己家抚养。然而,杜先生却并不同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近日,无奈的丁先生只好起诉至嘉兴秀洲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杜先生与杜小来的收养关系。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官说法:
实践中,有不少收养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未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呢?
1998年11月4日修订、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在该法实行之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杜先生对杜小来的抚养从2003年底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故杜先生与杜小来之间并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原告丁先生夫妇对杜小来的抚养权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杜先生与杜小来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身就是不成立的,法院当然不会支持。但换言之,即杜先生与杜小来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因此,杜小来完全可由丁先生夫妇领回家继续抚养,丁先生想要回孩子的愿望无需通过诉讼也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