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逾期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罚款,并视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计。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冻结被执行人的股票、投资权益或者其他财产权,并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强制拍卖或者变卖。
三、本通告发布后,被执行人仍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对其失信行为,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系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或村居两委干部的,本院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同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以加大对“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六、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的,本院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立即主动向债权人或自觉到本院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按上述内容依法予以严厉制裁。
本院欢迎申请执行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及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对于提供线索的依法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574-87412257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