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否需另行诉讼?

    2017年09月19日 作者: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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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关于审查立案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七条规定: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如有第三人担保的)、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就该协议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受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法院作出的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已申请执行,但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原执行申请人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而根据省高院执行局《关于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或清偿责任的,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除非第三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了愿意直接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在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但第三人未向法院出具执行担保书,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否需另行诉讼?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在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能另行起诉被执行人;如果是第三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第三人又未向法院出具执行担保书,则申请执行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应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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