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与其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与前妻于2011年9月协议离婚时将其名下的房产约定归前妻及婚生儿子(现已成年)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在执行中,于2011年11月扣划了被执行人前妻名下的存款,其即以债务属其前夫个人债务与其无关为由向本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认定: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前妻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并驳回了被执行人前妻的异议。法院于2015年8月在评估被执行人名下的协议离婚时归其前妻及儿子所有的房产时,被执行人前妻以该房产已归其与儿子所有,该债务与其无关及该住房是他们唯一住处为由提出书面异议。
问:法院在审查该异议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处理?还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处理?约定归儿子所有的份额如何处置?
答:1.法院在处分房产前应当先进行查封。2.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若被执行人的儿子未提出异议,可只列被执行人前妻为案外人。3.在法院对于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处理完毕之后拟进行拍卖的,才会涉及到关于唯一住房处理的问题,届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