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四)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五)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有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六)对下列事项可以申请听证:
1、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
2、对多个债权人案件的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
3、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七)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有申请继续、恢复执行的权利;
(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十)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二、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下落;
(二)案件执行期间,发现由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三)保管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义务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由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申请执行人不得使用、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四)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