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2017年08月17日 作者: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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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等。

3.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

 8.中止或终结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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