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法院各庭室职能

    2017年11月29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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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人事、队伍建设、机关党建,人民陪审员,机关工会、团委、妇委会及老干部管理,司法改革,考核考评,法院文化建设,外事。

办公室:综合材料、信息、宣传、调研、网络舆情,阳光司法、内外网内容管理、新媒体建设与管理,人大政协联络,档案管理,文书、保密、机要文印,会务安排。

审管办:审判管理、司法统计、案件评查,审委会日常事务,部门及法官个人业绩数据。

司法技术科:司法鉴定评估,网络安全及管理,信息化建设。

司法行政科:财务管理,案款系统管理,不动产维护、固定资产管理,车辆、食堂、服装、物品、会务接待等后勤保障。

法警大队: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维护庭审秩序,协助执行,法院安保。

刑庭: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家事少年庭:婚姻、继承、赡养、抚养等家事案件(各人民法庭受理的家事案件除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民商事案件。

民一庭: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案件,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其他集中归口审理之外的民商事案件。

民二庭、金融庭: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其他集中归口审理之外的民商事案件。

民三庭: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其他集中归口审理之外的民商事案件。

民四庭、速裁庭、审监庭对机关业务庭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约60%进行诉前调解和速裁,案件类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物业服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小额程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信用卡以及其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快速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审监庭除办理上述案件外,还办理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再审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件。

行政庭:行政诉讼(含行政赔偿)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国家赔偿案件中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司法救助案件。

执行局:执行案件(不含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财产保全实施(机关业务庭),执行异议审查,执行财产拍卖处置。

立案一庭(诉讼服务中心): 立案受理,诉前保全、仲裁保全、立案阶段财产保全的审查与裁定,管辖权异议、支付令、公示催告案件,诉调对接工作,12368司法服务热线以及诉讼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立案二庭:信访接待、受理与化解,院长接待日安排。

大嵩法庭:被告住所地在咸祥镇、瞻歧镇、塘溪镇、滨海工业园区,且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姜山法庭:被告住所地在姜山镇、云龙镇、横溪镇,且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邱隘法庭:被告住所地在邱隘镇、五乡镇、梅墟街道、新明街道,且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东钱湖法庭:被告住所地在东钱湖镇、东吴镇、下应街道,且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备注:

1、机关业务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是指被告住所地在中河、首南、钟公庙、潘火、百丈、明楼、东柳、白鹤、东胜、福明、东郊等共计十一个街道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被告住所地在法庭辖区范围内且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以上(含本数)的民商事案件;

2、民四庭、速裁庭、审监庭受理的诉前调解和速裁案件中的15%(暂定)可以退回由其他民商事庭室办理;

3、专属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金融庭、家事少年庭的案件中如立引调案号的,仍由上述业务庭进行诉前调解。

4、根据全院受理的案件情况,可临时调整各庭的收案范围;

5、本规定自2017年11月20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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